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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6號

政府採購法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黃建榮黃偉竣謝昀哲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郭永寧
選任辯護人
鄭凱元律師
被告
九易生命禮儀有限公司
被告
和易生命禮儀有限公司
被告
賀康人力派遣公司
兼上三人
共同代表人
吳曜展
選任辯護人
葉凱禎律師
選任辯護人
曾嘉雯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亮妤律師
被告
張曜勛
選任辯護人
陳秉宏律師
被告
廖敏翔
選任辯護人
林小燕律師
被告
御象國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代表人
郭家瑋
被告
信佑國際殯葬禮儀有限公司
代表人
郭婉君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49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本案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黃偉竣

                   法 官 謝昀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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