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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34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蔣文萱陳芷萱林怡姿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TRUONG LAP THANH(越南籍,中文名:張立成)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202號、112年度偵緝字第2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TRUONG LAP THANH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TRUONG LAP THANH係越南籍領隊,明知附表一、二所示越南旅行團之人來臺目的並非觀光旅遊,竟與惠康旅行社有限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路00號11樓之1,下稱惠康公司)之員工即同案被告TRAN THI THU THUY(中文名:陳氏秋水,下稱陳氏秋水,業經判決確定)、VU YHUY GIANG(中文名:武垂江,下稱武垂江,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案通緝)、HUYNH NGOC MY(中文名:黃玉媚,下稱黃玉媚,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案通緝)及附表一、二所示之人,共同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利用惠康公司具有「東南亞國家優質團體旅客來臺觀光簽證作業規範(下稱觀宏專案)」所授予之國內接待旅行社資格,由被告招攬欲非法來臺工作之越南籍人士,同案被告武垂江則擔任聯絡窗口,並籌劃以假借惠康公司申請旅行團來臺之方式掩護該等越南人非法入境我國,待取得欲來臺越南人資料後,同案被告武垂江即指示同案被告陳氏秋水或黃玉媚,分別於附表一、二各該編號所示旅行團之專案時間前某日,在惠康公司內,以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後,未經同意或授權,以複製、貼上電磁記錄之方式,將其業務上取得之惠康公司大小章印文及負責人康維民簽名等電子圖檔加以複製後,各貼在附表一、二各該編號所示旅行團之「觀宏專案申請書(Project for Simplifying Visa Regulations for Southeast Asian Countries' High-end Group Tourists Visa Application Form)」電子文件及「國內接待旅行社切結書(Project for Simplifying Visa Regulations for High-end Group Tourists from Southeast and South Asian Countries Affidavit)」電子文件,並在申請書之旅行團團員名冊上登載被告提供之越南人資料,用以表示惠康公司各與越南旅行社Viet Premier Tours Co.,Ltd(下稱Viet Premier公司)或Indochina Thang Long Tourist & Trade Co.,Ltd(下稱Indochina Thang Long公司)合作而分別申請附表一、二各該編號所示越南旅行團來臺觀光旅遊之電子簽證之意,偽造此不實電磁記錄後,再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予我國交通部觀光局駐吉隆坡辦事處而行使該偽造準私文書,致使不知情之該管承辦公務員於形式審查後,將「訪臺目的:旅遊」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電腦文書系統,再由我國交通部觀光局及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據以核發觀光簽證。待附表一(除編號1至3外)、二所示之越南籍人士獲核發許可入境之簽證後,即持上開簽證自附表一、二所示之機場入境,並向機場管理入出境之公務員行使上開簽證,致使機場管理入出境之公務員誤信附表一(除編號1至3外)、二所示之越南籍人士係來臺旅遊而准渠等入境,足生損害於我國對來臺觀光旅客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同法第216條、第214條之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時,即難遽採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另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再按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 ,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定有明文。其立法意旨乃在防範被告或共犯自白之虛擬致與真實不符,故對自白在證據上之價值加以限制,明定須藉補強證據以擔保其真實性。所謂補強證據,係指除該自白本身之外,其他足以證明該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雖所補強者,非以事實之全部為必要,但亦須因補強證據之質量,與自白之相互利用,足使犯罪事實獲得確信者,始足當之。而兩名以上共犯之自白,不問是否屬於同一程序(共同被告),縱所述內容一致,仍屬自白之範疇,究非自白以外之其他必要證據,殊不能以數共犯所為供述相符,憑為另一共犯論罪之唯一證據。因此,此之所謂補強證據,應求諸於共犯自白以外,實際存在之有關被告與犯罪者間相關聯之一切證據;惟共犯之自白倘先有補強證據,而後即得以該自白為被告或其他共犯自白之補強證據(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8號、112年度台上字第3402號判決意旨同此)。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證人即同案被告陳氏秋水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惠康公司總經理張惠雁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交通部觀光局駐吉隆坡辦事處107年7月3日觀宏吉字第1070004440號函暨附件、交通部觀光局108年3月13日觀國字第1080903990號函所附惠康旅行社106年10月至000年0月間申請團體違規表、交通部觀光局駐吉隆坡辦事處106年12月27日觀宏吉字第1060006382號、107年1月8日觀宏吉字第1070000097號、107年1月11日觀宏吉字第1070000179號、107年1月22日觀宏吉字第1070000340號、107年1月30日觀宏吉字第1070000532號、107年2月27日觀宏吉字第1070001004號、107年3月1日觀宏吉字第1070001054號、107年3月1日觀宏吉字第1070001074號、107年3月8日觀宏吉字第1070001265號、107年3月16日觀宏吉字第1070001488號、107年3月19日觀宏吉字第1070001538號、107年3月20日觀宏吉字第1070001571號、107年3月23日觀宏吉字第1070001672號、107年3月27日觀宏吉字第1070001722號、107年4月5日觀宏吉字第1070002067號、107年4月11日觀宏吉字第1070002184號、107年4月12日觀宏吉字第1070002252號、107年4月17日觀宏吉字第1070002373號、107年4月18日觀宏吉字第1070002390號、107年4月20日觀宏吉字第1070002482號、107年4月20日觀宏吉字第1070002505號、107年5月24日觀宏吉字第1070002595號、107年4月26日觀宏吉字第1070002658號、107年4月27日觀宏吉字第1070002700號、107年5月2日觀宏吉字第1070002747號、107年5月3日觀宏吉字第1070002799號、107年5月4日觀宏吉字第1070002847號、107年5月4日觀宏吉字第1070002855號、107年5月8日觀宏吉字第1070002904號、107年5月8日觀宏吉字第1070002908號、107年5月14日觀宏吉字第1070002952號、107年5月15日觀宏吉字第1070002991號、107年5月15日觀宏吉字第1070002992號、107年5月15日觀宏吉字第1070003018號、107年5月16日觀宏吉字第1070003040號、107年5月22日觀宏吉字第1070003181號、107年5月23日觀宏吉字第1070003278號、107年5月25日觀宏吉字第1070003345號、107年6月1日觀宏吉字第1070003570號暨附件資料、內政部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高雄市專勤隊108年10月14日、108年11月28日職務報告書及「106年10月至107年7月由陳女等人所經辦以越南組團社Indochina Thang Long公司名義申請觀宏專案來臺脫團名單清冊」等件,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迭於偵訊、本院審理時堅詞否認有何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等犯行,辯稱:我在107年間因為擔任導遊,承辦旅行社辦理來臺觀光而結識武垂江、陳氏秋水、黃玉媚等人。我並不清楚本案,我也完全沒有參與,且我擔任導遊帶團時也有遇過團員擅自脫團之情形,我有確實依照規定聯繫警方處理等語。經查:

㈠同案被告陳氏秋水與武垂江、黃玉媚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人,共同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利用惠康公司具有觀宏專案所授予之國內接待旅行社資格,由不詳之人招攬欲非法來臺工作之越南籍人士,同案被告武垂江則擔任聯絡窗口,並籌劃以假借惠康公司申請旅行團來臺之方式掩護該等越南人非法入境我國,待取得欲來臺越南人資料後,同案被告武垂江即指示同案被告陳氏秋水或黃玉媚,分別於附表一、二各該編號所示旅行團之專案時間前某日時許,在惠康公司內,以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後,均未經同意或授權,以複製、貼上電磁記錄之方式,將其業務上取得之惠康公司大小章印文及負責人康維民簽名等電子圖檔加以複製後,各貼在附表一、二各該編號所示旅行團之「觀宏專案申請書」電子文件及「國內接待旅行社切結書」電子文件,並在申請書之旅行團團員名冊上登載不詳之人所提供之越南人資料,用以表示惠康公司各與越南旅行社Viet Premier公司或Indochina Thang Long公司合作而分別申請附表一、二各該編號所示越南旅行團來臺觀光旅遊之電子簽證之意,偽造此不實電磁記錄後,再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予我國交通部觀光局駐吉隆坡辦事處而行使該準偽造私文書,致使不知情之該管承辦公務員於形式審查後,將「訪臺目的:旅遊」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電腦文書系統,再由我國交通部觀光局及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據以核發觀光簽證。待附表一(除編號1至3外)、二所示之越南籍人士獲核發許可入境之簽證後,即持上開簽證自附表一、二所示之機場入境,並向機場管理入出境之公務員行使上開簽證,致使機場管理入出境之公務員誤信附表一(除編號1至3外)、二所示之越南籍人士係來臺旅遊而准渠等入境,足生損害於我國對來臺觀光旅客管理之正確性,而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2 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同法第216 條、第214 條之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等犯行,並由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904號判決確定等情,為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所不爭執(本院卷第57頁),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陳氏秋水於警詢、偵訊時所為證述(警一卷第3至18、35至40、41至45、55至58、73至80頁、他卷第61至65頁、偵一卷第181至184、191至193頁)、證人張惠雁於警詢、偵訊時所為證述(警一卷第89至95頁、偵一卷第57至61頁)情節相符,復有本院109年度訴字第904號刑事判決、陳氏秋水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一卷第19至23頁)、106年、107年間惠康公司脫團逾期紀錄之清冊(警一卷第81至85頁)、106年10月至000年0月間以越南組團社Indochina Thang Long公司名義申請觀宏專案來臺脫團名單清冊(106人)(警二卷第359至362頁)、 106年10月至000年0月間以越南組團社Indochina Thang Long公司名義申請觀宏專案來臺脫團越南團(39人)名單清冊(警二卷第363頁、外交部領事務局108年9月3日領二字第1085321652號書函暨所附協請外交部查詢觀宏專案越南團越南團旅客護照號碼及簽證號碼清冊(共112人)(警二卷第367至371頁)、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旅客之入出境查詢紀錄表(警三卷第821至1253頁)、陳氏秋水扣案手機內對話紀錄暨分析資料(警三卷第1255至1322頁)、及如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申請資料(卷頁見附表一、二所載)各1份存卷可考,是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

㈡檢察官認被告涉犯共同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主要係以證人即同案被告陳氏秋水之供述為主要論據,惟被告始終以上開情詞辯稱毫不知情,亦未參與,經查:

1.證人陳氏秋水於警詢時證稱:當初我是經由武垂江介紹到惠康公司任職,而大約從106年10月份開始工作,並負責越南旅行社來臺旅遊的業務。其中武垂江交辦給我對接之越南旅行團Indochina Thang Long公司及Holiday Travel公司是不正常的,這兩家公司只有申辦觀宏專案簽證,卻不會有回程機票及行程預定。但實際與這兩家公司接洽業務是武垂江負責的,我只是單純依照武垂江指示處理,我不會介入其中;直到後來武垂江、黃玉媚陸續離職後,Holiday Travel公司之阿福才來跟我聯繫,稱要以每人30元美金之價格為越南人申辦觀宏專案簽證來臺(團號12814、12843),我有負責申請了12人,另外我也有以惠康公司、Holiday Travel公司之名義申請團號12845之旅行團,共5人,而團號13066號之旅行團(共23人)亦同。我所稱Holiday Travel公司之阿福就是本案被告,武垂江大約在000年00月間有介紹我們認識,合作模式是武垂江與阿福談妥,由阿福傳送旅客資料給武垂江,她才會再交辦給我,我就是單純依照武垂江指示辦理簽證。起初我有懷疑為何阿福會有這麼多旅客資料,一直到000年0月間我詢問阿福,他才跟我說他是仲介,他在越南當地找到想來臺灣工作的人後,再將資料提供給我們辦理簽證,而我則是以Indochina Thang Long公司名義辦理等語(警一卷第3至18、35至40、41至45、73至80頁);嗣於偵訊時證稱:000年00月間武垂江介紹我認識阿福時,並沒有提及簽證問題,只有提到阿福會將旅客資料傳送給我,教我以Indochina Thang Long公司名義送件辦理,而我直到107年3至4月間,才透過阿福得知該些旅客都不是為了觀光,而是以工作為目的來臺。106年10月至107年間所有以Indochina Thang Long公司名義申辦觀宏簽證之旅行團,我不能確定是否都是我辦理的,而Viet Premier公司部分,應該是武垂江負責的,我並未經手等語(他卷第61至65頁、偵一卷第181至184、191至193頁)。則細繹證人陳氏秋水前揭所述,其僅泛稱其確有與被告配合,由被告負責傳送越南旅客資料予其等,供其等後續申辦觀宏專案簽證,以利該些越南旅客來臺工作,然其並非實際與被告溝通、聯繫者,甚而無法明確指出所配合旅行團之團號、或成員有誰,是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脫團者是否均係被告所為,抑或武垂江係向其他不詳第三人共同為之,即有不明;況且,依證人陳氏秋水所述,被告傳送予其之旅客資料,其皆係以Indochina Thang Long公司名義辦理,則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脫團者既係以Viet Premier公司名義辦理,此部分是否與被告有關,堪值商榷。

2.再者,參佐證人陳氏秋水與武垂江之LINE對話紀錄,於107年11月30日武垂江固曾指示陳氏秋水向阿福及阿幸催討帳款,及傳送Holiday公司請款單檔案等語(警三卷第1259、1306、1307頁),然上述對話係針對武垂江曾因協助Holiday Travel公司申辦觀宏專案簽證,且因利用Indochina Thang Long公司名義為之,故要求證人陳氏秋水協助向Holiday Travel公司收取7,000元美金以支付Indochina Thang Long公司,而其中500元美金則是武垂江及陳氏秋水居間協助之酬勞,業據證人陳氏秋水於警詢時證述明確(警一卷第10至11頁)。證人陳氏秋水雖曾提及「阿福」(亦即本案被告,詳前述),惟由該對話前後脈絡,並未能清楚辨識被告除協助向Holiday Travel公司收取款項外,有其餘參與申辦觀宏專案簽證之行為;又此筆款項究與本案附表一、二所示旅行團有無關連,亦未經證人陳氏秋水予以闡述,能否憑此補強證人即同案被告陳氏秋水所稱被告有參與本案犯行之證詞,顯然有疑。

3.甚且,證人TRAN VAN VINH(即附表一編號6)於警詢時證稱:我是在越南當地透過仲介協助來臺的,我只知道他叫「阿英」,我不知道他實際姓名或任職的旅行社名稱。當初來臺時,「阿英」也有一起,但他收走護照後,人就消失了等語(警一卷第117至123、125至126頁)、證人LE THI MINH TO(即附表二編號23)於警詢時證稱:我是透過越南同鄉的朋友「阿泉」告訴我工作的,但他已經被抓回越南了等語(警一卷第133頁)、證人NGUYEN DOAN PHUONG(即附表一編號29)於警詢時證稱:我從入境那天就開始逃逸,而我後續則是透過網路認識朋友,並跟著他工作等語(警一卷第144頁)、證人NGUYEN THI THUONG(即附表二編號48)於警詢時證稱:我是為了工作才會來臺灣,並不是觀光。我入境所需要的簽證,是以2,500元美金請越南認識的朋友幫忙處理等語(警一卷第190頁)、證人DO THI DAM(即附表一編號49)於警詢時證稱:我在越南當地聽一名來自臺灣的越南新娘說,可以交4,000元美金來臺灣打工,於是我就請她幫忙等語(警一卷第193頁)、證人LE VAN LUAN(即附表一編號53)於警詢時證稱:我是透過我越南老婆的姐姐NGO THI LY幫忙申辦觀光簽證來臺工作的等語(警一卷第203頁)、證人MAI XUAN THANH(即附表一編號57)於警詢時證稱:當初是陳氏花協助我出國的等語(警一卷第226頁),均未曾提及其等係藉由聯繫「被告」,並由被告協助申辦觀宏專案簽證以來臺打工,故亦未能藉此補強同案被告陳氏秋水上述證詞而認定被告確有參與本案犯行。

㈢經勾稽比對本案證據資料,證人陳氏秋水雖證稱係被告協助招攬並提供越南旅客之身份資料,與之共同為本案犯行,然證人陳氏秋水並未明確證述有關被告參與之範圍為何,而有前述諸多瑕疵存在,於無罪推定及有疑唯利被告之原則下,法院自不能偏採不利於被告之證詞。況且,揆以前揭說明,證人陳氏秋水為本案之共同被告,縱渠不利於被告之證述內容先後大致相符,惟仍屬於自白之範疇,不能以此做為被告論罪之唯一證據,是在缺乏其他有效補強證據之情況下,無從僅憑同案被告陳氏秋水之自白,遽為被告有與同案被告陳氏秋水共同為本案犯行之認定。

五、綜上所述,公訴意旨執前開事證指訴被告就被訴事實涉犯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等罪嫌,經本院審理調查後,尚缺乏足以補強共同被告指述內容之其他補強證據,致不足使通常一般人不致有所懷疑,而達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因此不能證明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成立,是本院無從對被告被訴之罪名形成有罪的確信,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永章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俊宏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蔣文萱

          法 官 陳芷萱

          法 官 林怡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Viet Premier Tours Co.,Ltd越南旅行社於107年7月3日申請來
臺,共1團,脫團者共4人
團數 編號 旅遊團團號/申請資料 專案日期      姓名  護照號碼 入境日期  入境機場  1 1 越南第10932團 (偵一卷第71至82頁) 107年7月14日至7月18日 NGUYEN SY SOA  C0000000 未入境  -   2   BUI SY THANG  C0000000 未入境  -   3   NGUYEN VAN TUAN  C0000000 未入境  -   4   DINH CONG TUAN  C0000000 107年7月14日  桃園機場   5   LE VAN THANG  B0000000 107年7月14日  桃園機場   6   TRAN VAN VINH  C0000000 107年7月14日  桃園機場【108年9月17日桃園機場出境(偵一卷第129頁)】   7   TRAN DINH LONG  B0000000 107年7月14日  桃園機場  
附表二:
Indochina Thang Long Tourist & Trade Co.,LTD越南旅行社於
106年10月至107年7月申請來臺,共39團,脫團者共106人
團數 編號 旅遊團團號/申請資料 ECODE 專案日期 姓名 護照號碼 入境日期 出境日期 入境機場 1 1 越南第6808團 (警二卷第389至396頁) EVKH-07023 107年1月6日至1月8日 LE NGOC THANH C0000000 107年3月7日 107年7月5日 臺中機場 2 2 越南第6948團 (警二卷第397至406頁) EVKH-07180 107年1月18日至1月22日 LE HA DO C0000000 107年1月18日 108年5月10日 高雄機場 3 3 越南第7028團 (警二卷第407至416頁) EVKH-07262 107年1月23日至1月25日 NGUYEN THI CHUA C0000000 107年1月22日 107年12月9日 高雄機場  4    SON TUAN ANH C0000000 107年1月27日 107年12月25日 桃園機場  5    TRUONG VAN VAN C0000000 107年3月7日 107年7月5日【108年1月23日(警三卷第837頁)】 臺中機場 4 6 越南第7178團 (警二卷第417至424頁) EVKH-07423 107年2月1日至2月5日(起訴書誤載) LE THANH HAI C0000000 107年2月4日 未出境 高雄機場 5 7 越南第7359團 (警二卷第425至434頁) EVKH-07615 107年2月10日至2月13日 HA QUANG ANH C0000000 107年2月28日 107年9月20日 臺中機場 6 8 越南第7765團 (警二卷第435至444頁) EVKH-08087 107年3月9日至3月13日(起訴書誤載) VU VAN HUNG C0000000 107年3月18日 未出境 臺中機場 7 9 越南第7810團 (警二卷第445至454頁) EVKH-08137 107年3月10日至3月14日 LE THI DUNG C0000000 107年3月30日 107年5月29日  桃園機場 8 10 越南第7830團 (警二卷第455至464頁) EVKH-08157 107年3月18日至3月22日 NGUYEN QUOCHUY C0000000 107年3月10日 未出境 臺中機場  11    NGUYEN VAN TUY C0000000 107年3月29日 108年2月20日 臺中機場 9 12 越南第8001團 (警二卷第465至474頁) EVKH-08348 107年3月17日至3月21日 PHAM VAN THANH B0000000 107年3月30日 107年11月15日 臺中機場  13    NGUYEN DUONG HAI DUONG C0000000 107年3月24日 未出境 臺中機場 10 14 越南第8203團 (警二卷第477至484頁) EVKH-08571 107年3月29日至4月1日 LAI LOC MUI B0000000 107年4月14日 未出境 桃園機場 11 15 越南第8252團(警二卷第485至492頁) EVKH-08621 107年3月28日至4月1日 NGUYEN NGOC SANG C0000000 107年4月3日 108年4月30日 桃園機場  16    VO THANH TRUONG B0000000 107年3月25日 未出境 臺中機場 12 17 越南第8285團(警二卷第493至502頁) EVKH-08654 107年3月29日至4月2日 NGUYEN VAN QUYET C0000000 107年4月6日 未出境 臺中機場 13 18 越南第8377團(警二卷第503至512頁) EVKH-08755 107年4月4日至4月8日 NGUYEN THI SAU C0000000 107年4月1日 未出境 臺中機場  19    PHAM THI THUY C0000000 107年4月4日 未出境 臺中機場  20    HUYNH THI MONG TIEN C0000000 107年4月2日 107年9月4日 臺中機場  21    DO THI LUAN C0000000 107年4月4日 107年6月6日 臺中機場 14 22 越南第8420團(警二卷第513至522頁) EVKH-08805 107年4月5日至4月9日 TRAN DINH HIEN C0000000 107年5月2日 108年6月28日 臺中機場  23    LE THI MINH TO C0000000 107年4月22日 108年6月28日【108年6月25日(警三卷第909頁)】 臺中機場 15 24 越南第8709團(警二卷第523532頁) EVKH-09147 107年4月18日至4月22日 HUYNH DUC DUY C0000000 107年5月8日 未出境 臺中機場  25    NGUYEN THANH HUNG C0000000 107年5月8日 未出境 臺中機場  26    VO QUOC KHANH C0000000 107年5月8日 108年6月2日 臺中機場  27    TRAN THANH TRUNG C0000000 107年5月8日 未出境 臺中機場  28    TRAN THANH QUANG C0000000 107年5月8日 未出境 臺中機場 16 29 越南第8817團(警二卷第533至544頁) EVKH-09262 107年4月20日至4月23日 NGUYEN DOAN PHUONG B0000000 107年4月23日 108年3月21日 桃園機場  30    TRAN KHAC DU B0000000 107年4月23日 108年1月25日 桃園機場  31    NGUYEN VAN TUAN B0000000 107年4月20日 108年5月20日 桃園機場  32    PHAM THI HUONG C0000000 107年4月20日 未出境 桃園機場  33    PHAM VAN MY C0000000 107年4月20日 未出境 桃園機場 17 34 越南第8884團(警二卷第545554頁) EVKH-09330 107年4月24日至4月28日 NGUYEN THANH TUYEN C0000000 107年4月20日 107年6月22日 高雄機場  35    LE THI THANH TUYEN C0000000 107年5月26日 108年6月20日 桃園機場 18 36 越南第8994團(警二卷第555至564頁) EVKH-09451 107年4月26日至4月30日 TRINH THI NHUAN C0000000 107年5月30日 未出境 桃園機場 19 37 越南第9011團(警二卷第565至574頁) EVKH-09466 107年4月27日至4月30日 PHAM THI CHUC LINH C0000000 107年5月1日 未出境 高雄機場  38    TRAN VAN SANG C0000000 107年5月1日 未出境 高雄機場  39    TRAN QUOC SON C0000000 107年5月4日 未出境 高雄機場 20 40 越南第9104團(警二卷第575至586頁) EVKH-09558 107年4月28日至5月2日 HO VAN VUONG C0000000 107年5月1日 未出境 桃園機場  41    NGUYEN VAN HANH C0000000 107年5月1日 107年10月13日 桃園機場  42    NGUYEN TIEN TUNG C0000000 107年5月3日 未出境 高雄機場 21 43 越南第9119團(警二卷第587596頁) EVKH-09581 107年5月1日至5月4日 NGO VAN TUAN C0000000 107年5月5日 108年1月27日 高雄機場 22 44 越南第9201團(警二卷第597至606頁) EVKH-09671 107年5月4日至5月8日 NGUYEN DINH TIEN C0000000 107年5月31日 未出境 桃園機場 23 45 越南第9255團(警二卷第607至618頁) EVKH-09734 107年5月8日至5月12日 TRAN THI BICH LAN C0000000 107年5月7日 未出境 桃園機場  46    NGUYEN DUY CHINH B0000000 107年5月7日 未出境 桃園機場 24 47 越南第9291團(警二卷第619至626頁) EVKH-09775 107年5月10日至5月13日 NGUYEN THI NGA C0000000 107年5月29日 108年6月8日 高雄機場 25 48 越南第9335團(警二卷第6277至638頁) EVKH-09822 107年5月11日至5月15日 NGUYEN THI THUONG B0000000 107年5月9日 107年10月19日 高雄機場 26 49 越南第9373團(警二卷第639至648頁) EVKH-09874 107年5月12日至5月15日 DO THI DAM C0000000 107年5月13日 108年4月12日 臺南機場 27 50 越南第9420團(警二卷第649至658頁) EVKH-09922 107年5月15日至5月19日 NGUYEN VAN MEN C0000000 107年5月22日 未出境 桃園機場 28 51 越南第9427團(警二卷第659至670頁) EVKH-09930 107年5月16日至5月20日 DO DINH BAO C0000000 107年5月17日 108年1月29日 高雄機場  52    HUYNH HOANG ANH C0000000 107年5月13日 108年6月14日 臺中機場  53    LE VAN LUAN C0000000 107年5月13日 108年3月22日 高雄機場  54    NGUYEN ANH THI C0000000 107年5月17日 108年1月9日 臺中機場  55    NGUYEN THI THANH LAM C0000000 107年5月20日 107年7月24日 桃園機場  56    PHAM VAN HIEP C0000000 107年5月17日 未出境 臺中機場 29 57 越南第9474團(警二卷第671至680頁) EVKH-09977 107年5月20日至5月23日 MAI XUAN THANH B0000000 107年5月23日 108年7月18日 高雄機場  58    NGUYEN VAN THIET C0000000 107年5月24日 108年4月11日 臺南機場 30 59 越南第9478團(警二卷第681至692頁) EVKH-09981 107年5月21日至5月24日 PHAM THI DIEM C0000000 107年5月31日 未出境 桃園機場  60    NGUYEN THI KIM KHANH C0000000 107年5月25日 108年2月11日 桃園機場  61    VO VU KHAN C0000000 107年5月20日 未出境 臺南機場  62    NGUYEN THI HUYEN TRAN C0000000 107年5月28日 108年1月11日 桃園機場 31 63 越南第9519團(警二卷第693至706頁) EVKH-10025 107年5月22日至5月25日 NGUYEN THI CAM LE C0000000 107年5月23日 108年1月15日 桃園機場  64    NGUYEN MINH HAI B0000000 107年5月23日 108年5月13日【未出境(警三卷第1073頁)】 桃園機場  65    VO VAN GIAP C0000000 107年5月23日 108年5月28日 桃園機場  66    THAN THI LAN C0000000 107年5月25日 108年2月4日 桃園機場  67    NGUYEN HUU NAM B0000000 107年5月23日 107年10月25日 桃園機場  68    LY VAN TAO C0000000 107年5月28日 108年1月21日 高雄機場  69    TRAN THI HUYEN TRANG C0000000 107年5月28日 108年1月21日 高雄機場  70    NGUYEN THI XUAN C0000000 107年5月20日 108年3月2日 臺南機場  71    NGUYEN VU LINH C0000000 107年5月20日 108年6月6日 臺南機場  72    TON NHAN HA C0000000 107年5月23日 108年5月25日 桃園機場  73    TRAN THI HOAI B0000000 107年5月22日 108年6月28日 桃園機場  74    NGUYEN THI KIEU OANH C0000000 107年5月26日 未出境 臺南機場  75    VI THI TRANG C0000000 107年5月26日 107年9月27日 臺南機場  76    DANG VAN LINH C0000000 107年5月26日 未出境 臺南機場 32 77 越南第9558團(警二卷第707至716頁) EVKH-10064 107年5月24日至5月28日 DO HIEU TINH C0000000 107年5月29日 107年10月09日 臺南機場  78    HO VAN KHOI C0000000 107年6月11日 未出境 高雄機場  79    HUYNH VAN SON C0000000 107年5月20日 未出境 臺中機場 33 80 越南第9559團(警二卷第717至726頁) EVKH-10065 107年5月24日至5月28日 TRAN THI TAM C0000000 107年5月26日 107年7月25日 桃園機場  81    HA THI KIM QUYEN C0000000 107年5月28日 108年5月10日 桃園機場 34 82 越南第9581團(警二卷第727至738頁) EVKH-10091 107年5月24日至5月27日 LE THI HA MY C0000000 107年5月25日 未出境 高雄機場  83    CHAU VAN TANH C0000000 107年5月23日 108年5月12日 桃園機場  84    NGUYEN CONG HIEU C0000000 107年5月21日 107年8月17日 臺中機場  85    LE XUAN KHANH C0000000 107年5月28日 未出境 桃園機場  86    DINH VAN HOANG C0000000 107年5月23日 未出境 桃園機場  87    PHAM XUAN LUC B0000000 107年5月23日 107年12月26日 桃園機場 35 88 越南第9601團(警二卷第739至754頁) EVKH-10112 107年5月25日至5月28日 NGUYEN DO BANG TAM C0000000 107年5月30日 107年8月10日 桃園機場  89    PHAN THANH DUNG C0000000 107年5月27日 108年6月23日 高雄機場  90    VO HONG PHUC C0000000 107年5月31日 108年3月28日 桃園機場  91    NGUYEN THANH VAN C0000000 107年5月31日 107年12月21日 桃園機場  92    TRAN MINH KHOA B0000000 107年5月31日 108年2月20日 桃園機場  93    VO PHUONG LINH C0000000 107年5月29日 108年7月14日 臺南機場  94    LE THI THU THUY C0000000 107年5月29日 108年7月14日 臺南機場  95    NGUYEN MINH TAN C0000000 107年5月26日 未出境 臺中機場 36 96 越南第9734團(警二卷第755至768頁) EVKH-10254 107年5月31日至6月3日 PHAM THI MO C0000000 107年6月1日 108年4月13日 高雄機場  97    LE THI PHU C0000000 107年6月5日 未出境 臺中機場  98    DOAN VAN KHOI C0000000 107年6月7日 未出境 臺南機場 37 99 越南第9820團(警二卷第767至778頁) EVKH-10351 107年6月2日至6月5日 VO THANH TUAN C0000000 107年6月6日 未出境 桃園機場  100    NGUYEN NGOCQUOC C0000000 107年5月31日 未出境 桃園機場  101    HOANG THI PHUONG C0000000 107年5月31日 未出境 桃園機場 38 102 越南第9881團(警二卷第779至792頁) EVKH-10418 107年6月5日至6月8日 DOAN VAN LO C0000000 107年6月11日 107年12月3日 桃園機場  103    LE DINH TRUNG B0000000 107年6月6日 108年4月18日 桃園機場  104    H BICH NHUNG NIE C0000000 107年6月6日 未出境 高雄機場  105    PHAN VAN TAM C0000000 107年6月24日 未出境 高雄機場 39 106 越南第10093團(警二卷第793至802頁) EVKH-10642 107年6月12日至6月16日 VU THI HUE C0000000 107年6月16日 未出境 桃園機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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