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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28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陳川傑陳俊宏侯雅文

原告
賴惠玲
原告
柯居政
原告
柯賀翔
上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許綉紫
原告
陳秀蓮
原告
陳秀滿
原告
胡錦蓮
原告
陳建福
原告
劉莎娜
被告
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秋白
被告
盧明志

陳易鴻

陳文英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川傑

法 官 陳俊宏

法 官 侯雅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素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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