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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洗錢防制法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4 日
  • 法官
    王冠霖

  • 被告
    葛建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8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葛建宏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 緝字第1364、1365、1366、1367、1368、1369號、112年度偵字 第12207、13548、13585、15496、19173、20779、21812、21836、22290、22663、22713、23010、23011、23013、23047、23373、23511、23587、24563、26093、26869、29361、35684號)及 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33351、26869、40613號、113年度偵字第8608、14103號、114年度偵字第74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葛建宏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葛建宏於民國111年10月26日前某時,入住遠悅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所經營之遠悅飯店高雄愛河館(址設高雄市三民區市○○路000號,下稱遠悅飯店)503號房,竟基於毀損他人物品 之犯意,於111年10月26日凌晨某時,以右腳踢503號房門之方式,破壞木製房門,致令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遠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嗣該飯店員工於同日7時30分許,查覺上開 物品遭破壞,始悉上情。 二、葛建宏已預見提供個人金融帳戶之金融卡及提款密碼予他人使 用,可能掩飾、隱匿他人犯罪所得或使他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仍不違背其本意,而基於幫助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之犯意及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111年10月至同年11月8日前某日,接續將其申設之之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兆豐帳戶)、將來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將來帳戶)之提款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含密碼)交付予真實姓名不詳之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供該不詳成員所屬詐欺集團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以附表一編號1至40所示時間、方式詐騙附表一編號1至40所示之被害人(下稱林宥蕙等40人),致林宥蕙等40人陷於錯誤,於附表一編號1至40所示時間,分別將附表一編號1至40所示金額匯入上開帳戶內,旋遭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提領一空而隱匿該筆款項。 三、案經如遠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附表一編號4、6、7、9至16、18至21、24至31、33至35、39所示之人分別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附表一編號40所示之人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本判決所引用具有傳聞性質之證據,業經檢察官、被告葛建宏於本院審理中,均同意有證據能力(金訴二卷第372至373 頁,金訴三卷第15至16頁),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 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或不當情事,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認均有證據能 力。至本案認定事實之其餘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同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亦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事實欄一部分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偵十卷第76、94、109、110頁,審金訴卷第59頁,金訴一卷第262頁,金訴二卷第140、366頁,金訴三卷第15頁 ),核與證人即遠悅飯店課長蕭勳宏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偵十卷第7至9、77至78頁)互核一致,並有現場照片、遠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資料(偵十卷第23至24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三民派出所(下稱三民派出所)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十卷第47頁)、三民派出所受理各類 案件紀錄表(偵十卷第49頁)、門片更換單據(偵十卷第117頁)、切結書(偵十卷第11至13頁)等資料在卷可稽,足 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㈡事實欄二部分 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前揭時間,將上開2個金融帳戶之金融 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含密碼),交付予他人之事實,惟 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犯行,辯稱:我是為了辦貸款才把帳戶資料交付,對方跟我說可以幫我洗信用、美化帳戶,這樣比較好過件云云。經查: ㈠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將其申辦之上開2個金融帳戶資料交 給他人,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40所示之時 間,以附表一編號1至40所示之方式,詐欺林宥蕙等40人, 致渠等均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匯款至上開2個金融帳戶等 情,業據被告於本院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供承在案(警 二三卷第3至5頁,偵一卷第111至117頁,偵十卷第95頁,審金訴卷第59頁,金訴一卷第262頁,金訴二卷第140、366頁 ,金訴三卷第15頁),且據林宥蕙等40人於警詢證述綦詳, 並有如附表一「證據出處」欄所示證據附卷可稽,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被告主觀上具有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⒈按刑法之故意犯,可分為確定故意與不確定故意,所謂不確定故意即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反其本意,刑法第1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雖均不處罰過失,然「有認識過失」與「不確定故意」二者對犯罪事實之發生,均「已有預見」,其區別在於「有認識過失」者,乃「確信」該事實不會發生,而「不確定故意」者,則對於事實之發生,抱持縱使發生亦「不在意」、「無所謂」之態度。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以彼此間犯罪故意之態樣相同為必要,蓋間接故意應具備構成犯罪事實之認識,與直接故意並無不同。除犯罪構成事實以「明知」為要件,行為人須具有直接故意外,共同正犯對於構成犯罪事實既已「明知」或「預見」,其認識完全無缺,進而基此共同之認識「使其發生」或「容認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彼此間在意思上自得合而為一,形成犯罪意思之聯絡。 ⒉我國社會近年來,因不法犯罪集團利用人頭帳戶作為渠等詐騙或其他財產犯罪之取贓管道,以掩飾真實身分、逃避司法單位查緝,同時藉此方式使贓款流向不明致難以追回之案件頻傳,復廣為媒體報導且迭經政府宣傳,故民眾不應隨意將金融帳戶交予不具信賴關係之人使用,以免涉及詐欺或其他財產犯罪之犯嫌,而此等觀念已透過教育、政府宣導及各類媒體廣為傳達多年,已屬我國社會大眾普遍具備之常識。又依一般人之日常生活經驗可知,現今一般金融機構或民間貸款之作業程序,無論自行或委請他人代為申辦貸款,其核貸過程係要求借款人提出相關身分證明文件以簽訂借貸契約,並要求借款人提出在職證明、財力證明,並簽立本票或提供抵押物、保證人以資擔保,如係銀行貸款,尚會透過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借款人之信用還款狀況以評定放貸金額,並於核准撥款後,由借款人提供帳戶供撥款入帳使用,而無須債務人提供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債權人,使債權人得任意使用借款人名下帳戶之必要;又辦理貸款往往涉及大額金錢之往來,申請人若非親自辦理,理應委請熟識或信賴之人代為辦理,若委請代辦公司,當知悉該公司之名稱、地址及聯絡方式,以避免貸款金額為他人所侵吞,此為一般人均得知悉之情。 ⒊查被告於案發當時已係39歲之成年人,自陳為大學肄業,從事布料買賣,且被告有申辦車貸之經驗,又曾於電視或廣告上看過宣導將帳戶資料交予他人可能作為詐騙犯罪所用(偵 一卷第113、115頁),可見被告並非年少無知或毫無使用金 融帳戶經驗之人,對於上開社會運作常態、詐欺等不法集團橫行暨金融帳戶之功能、使用方式、銀行申辦貸款之流程等節應已有認知。 ⒋被告雖以其交付本案2個帳戶資料之目的係為貸款及洗信用、 美化帳戶等語置辯,查被告自陳其係透過網路在臉書上取得貸款資訊,對方係姓劉的女生,其僅以通訊軟體LINE方式與對方聯絡,但不清楚對方真實資料,在交付上開帳戶資料前並不認識對方,我跟對方沒有信賴關係等語(金訴二卷第113至115頁),由此可見被告係在不知對方之真實姓名、背景及基本資料,且與對方亦無信賴關係之情形下,即率然依對方指示,將上開2個帳戶之提款卡(含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含 密碼)等資料交予對方供其等任意使用,其所為實已與一般社會常見向銀行申辦貸款之流程有所迥異。況被告係具有相當智識及社會生活經驗之成年人,業如前述,縱認被告所辯係因對方表示需交付帳戶以辦理貸款一節為真,惟被告前曾有申辦汽車貸款之經驗,且該次貸款亦僅要求其提供身分證個人資料,而未提供帳戶資料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明確(偵一卷第113、115頁),則被告竟依毫無信賴關係的對方指示,即將上開2個帳戶資料提供予對方供為貸款使 用,即與一般常情有悖至明。再者,就被告如何以提供銀行帳戶資料而得以洗信用一事,被告於偵查中亦自承:對方跟我說要洗信用就是表示要製造不實金融帳戶交易紀錄,美化金融帳戶去欺騙貸款銀行等語(偵十卷第95頁),可明被告明知洗信用與美化帳戶均為欺騙貸款銀行之手段,竟僅求順利通過銀行審核,避免原可能被駁回之貸款申請而輕易交付其帳戶資料,足見其本身之目的及手段,並非純正,更非合法至明。復由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我交付帳戶時,當時上開2個帳戶內已剩沒多少款項,因為我擔心她把我的錢領走 ,所以我有把錢都領出來等語(金訴二卷第371頁),此情與 提供帳戶者通常會選擇較少使用或已無存款之帳戶交付予詐欺集團成員等情相符,況被告亦擔心自己帳戶內的款項會遭無信賴關係之對方領走,而特意於交付前領取其帳戶內款項,顯見被告業已生對方確有從事不法行為之疑慮,仍容任風險發生而逕予交付上開2個帳戶資料,堪認其當時主觀上自 已具備縱有人持其所申辦金融帳戶實施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此尚不因被告當時係出於辦理貸款之動機而有異。 ⒌再參以取得上開2個帳戶資料之人,本可隨意提領、轉匯帳戶 內之款項,且一旦經提領、轉匯,客觀上即可製造金流斷點,後續已不易查明贓款流向,而被告對上開過程根本無從作任何風險控管,亦無法確保帳戶不被挪作他人財產犯罪所用之情況下,決意將上開2個帳戶資料提供予對方使用,足認 其主觀上顯有縱使上開2個帳戶果遭利用為財產犯罪、作為 金流斷點而洗錢之人頭帳戶,亦不違背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間接故意甚明。被告上開辯詞顯係事後卸責之詞,自無足採。 ㈢綜上所述,被告前開犯行均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之說明: 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主刑之重輕,依第33條規定之次序 定之。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刑之重輕,以最重主刑為準,依前二項標準定之,刑法第35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與罪刑 有關之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影響法定刑或處斷刑範圍之一切情形,依具體個案綜其檢驗結果比較後,整體適用法律。關於舊洗錢法第14條第3項所規定「(洗錢行為)不得科 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之科刑限制,因本案前置特定不法行為係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取財罪,而修正前一般洗錢罪(下稱舊一般洗錢罪)之法定本刑雖為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其宣告刑上限受不得逾普通詐欺取財罪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拘束,形式上固與典型變動原 法定本刑界限之「處斷刑」概念暨其形成過程未盡相同,然此等對於法院刑罰裁量權所為之限制,已實質影響舊一般洗錢罪之量刑框架,自應納為新舊法比較事項之列(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刑事判決參照)。 ⒉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先後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第16條條文,並於同月16日生效施行;復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全文31條,除第6條、第11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 ,餘均自000年0月0日生效。本院爰依罪刑綜合比較原則、 擇用整體性原則,選擇較有利者為整體之適用。茲就本案比較新舊法適用結果說明如下: ⑴被告如適用行為時洗錢防制法規定,本案被告係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而犯洗錢罪,而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法定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5年,且被告因行為時洗錢防制 法法第14條第3項「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 之刑」而受有宣告刑限制,從而被告行為時一般洗錢罪之法定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5年。又被告係幫助犯,依刑法第30 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其處斷刑之範圍為有期徒刑1月以上5年以下。且被告於偵查中曾為自白(偵一卷第115頁),依行為時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其處斷刑之 範圍為有期徒刑1月以上4年11月以下。 ⑵被告如適用現行即本次修正後洗錢防制法規定,茲因被告於本案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依修正後第19條 第1項後段規定,其法定刑之範圍為有期徒刑6月以上5年以 下。又被告係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其處斷刑之範圍為有期徒刑3月以上5年以下。而被告於本院113年10月28日準備程序中雖坦認犯行(金訴二卷第140頁),惟於114年1月16日準備程序期日即改稱其否認犯行(金訴二 卷第366至370頁),於114年3月20日審判程序時亦否認犯行(金訴三卷第15頁),並以其主觀上並無幫助詐欺、洗錢之犯 意而為抗辯,可見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真意乃認其無主觀上幫助詐欺、洗錢之犯意而否認犯行,既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否認犯行,自與本次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不合 ,而不得以該規定減輕其刑。 ⑶據上而論,被告行為時洗錢防制法關於罪刑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案自應整體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規定論處。 ㈡次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而言;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經查,有關事實欄二部分之犯行,被告雖將帳戶資料交由詐欺集團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所用,然此交付帳戶資料之行為尚非詐欺取財罪或一般洗錢罪之構成要件行為,卷內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其他參與、分擔詐欺或於事後提領之舉,故被告係以幫助他人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 ㈢是核被告所為,就事實欄一部分,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 人物品罪;就事實欄二部分,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及刑法 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㈣就事實欄二部分,被告接續提供上開2個金融帳戶資料之行為 ,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向林宥蕙等40人,實施詐欺取財及洗錢行為,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幫助洗錢罪處斷。 ㈤刑之加重事由 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簡字第2526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11年3月30日因徒刑易科罰金出監而 執行完畢等情,業經檢察官提出刑事判決書、執行指揮書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為證,且被告就此亦不爭執(僅抗辯不應加重其刑,金訴三卷第47頁),而堪認定。被告於受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 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構成累犯。惟本院審酌被告本案所為,與前案施用毒品之犯罪類型、罪質、目的及法益侵害結果均不同,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尚難認被告之 法遵循意識有不足、或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之情,是尚無加重其刑之必要。 ㈥刑之減輕事由 就事實欄二部分,被告並未實際參與洗錢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於 本案所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其犯罪情節顯然較正犯輕微,本院認為亦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然其所犯幫 助詐欺取財罪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就此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本院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 ㈦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3351、26869、40613號、113年度偵字第8608、14103號、114年度偵字第7449號移 送併辦意旨書所載之犯罪事實,雖未據起訴,惟該部分與起訴書經本院認定有罪之幫助詐欺、洗錢部分(即事實欄二部 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屬同一案件,本院自 應併予審理。 ㈧量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國內現今詐欺案件盛行,被告輕率提供上開2個金融帳戶資料予他人,供他人詐欺取財、洗錢,使實行詐欺行為之人得以隱藏身分,助長詐欺之犯罪風氣,不僅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行為人,更使詐欺集團成員得以製造金流斷點,破壞金融秩序之透明穩定,造成如林宥蕙等40人求償上之困難,影響社會秩序,所為實值非難。再衡以被告已與被害人施文姬、林宥蕙、黃美雀、薛有良、鄒奇豈、林淑容、林芮妮、温惠禎、李孟芳、蟻駿凱、劉倉江、林俐伶、周少立、江培菁、李晨語、遠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達成調解,其餘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則未達成調解或賠償,有各該本院高雄簡易庭調解筆錄在卷可佐(金訴二卷第167至169、181至184、193至196、213至214頁),且被告自承均未按期給付賠償金(金訴二卷第371頁)及其否認犯行等犯後態度;兼衡以被告犯罪動機、所提供2個帳戶之數量、如附表一編號1至40所示之告訴及被害人人數、因提供本案2個帳戶所幫助詐欺及洗錢之金額高達650多萬元;併考量被告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前科之素行、自陳之教育程度暨家庭經濟狀況及被害人黃美雀、劉滄江、李孟芳、林依玲、温惠禎、薛有良、周少立等有關量刑之意見與檢察官請求從重量刑之意見;再衡酌被告事實欄二之犯行係犯幫助詐欺而合於幫助犯之減刑規定等一切情況(金訴三卷第48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事實欄一犯行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就事實欄二犯行所宣告之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現行法為第25條第1項)修正為:「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是本案關於沒收部分,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及刑法相關規定。 ㈡被告因交付上開2個帳戶資料予詐欺集團成員並未獲得報酬一 情,業據被告自陳在卷(金訴二卷第371頁),且卷內尚無 證據證明被告因本案犯行獲有不法利益,自無就其犯罪所得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問題。 ㈢依據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立法理由所載:「考量澈底阻斷金流才能杜絕犯罪,為減少犯罪行為人僥倖心理,避免經查獲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即系爭犯罪客體)因非屬犯罪行為人所有而無法沒收之不合理現象,爰於第一項增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並將所定行為修正為『洗錢』。」,可知該規定乃是針對犯罪客體所為之沒收規定,且未有對其替代物、孳息為沒收或於不能沒收、不宜執行沒收時應予追徵等相關規定。因此,本規定應僅得適用於原物沒收。查本案洗錢之財物,均經他人提領,被告就此部分並非實際提款或得款之人,亦未有支配或處分該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等行為,被告於此部分並無經查獲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自毋庸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春源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許紘彬、張志杰移送併辦,檢察官李白松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冠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莊琇晴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犯罪事實附表 (註:兆豐帳戶歷次提款金額的尾數15元應為手續費,不予計算)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詐騙方式 (民國) 匯款時間 (民國) 金額 (新臺幣) 提領情形 (民國)(新臺幣) 證據出處 備註 1 林宥蕙 於111年8月中旬某時,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Matthew馬修」、「助理美欣」、「泛大西洋營業員000518」之人,向林宥蕙佯稱:下載「General Atlantic」手機APP程式買賣股票,獲利不錯云云,致林宥蕙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兆豐銀行帳戶。 111年11月8日 9時32分 130萬元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8日9時35分轉出130萬元。 ㈠林宥蕙112年1月3日警詢筆錄(警八卷第7至9頁)、匯款明細(警八卷第35頁) ㈡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27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71184號函暨葛建宏客戶基本料、開戶留存影像、證件影本、交易明細及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各1份(警四卷第69至80頁) 起訴書誤載被害人已提告,應予更正 2 徐儷真 於111年9月5日14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嘉欣禪股」之人,向徐儷真佯稱:可下載「General Atlantic」手機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徐儷真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兆豐銀行帳戶。 111年11月8日 9時59分 5萬元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8日10時3分、10時41分分別轉出9萬9,800元、5萬元(含編號3被害人陳韋菖匯入之款項)。 ㈠徐儷真111年11月9日警詢筆錄(偵一卷第13至14頁)、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一卷第43頁)、匯款明細(偵一卷第39至41頁) ㈡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27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71184號函暨葛建宏客戶基本料、開戶留存影像、證件影本、交易明細及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各1份(警四卷第69至80頁) ㈠起訴書誤載被害人已提告,應予更正 ㈡起訴書不詳詐欺集團成員LINE暱稱應予補充。 111年11月8日 10時1分 5萬元 3 陳韋菖 於111年10月24日某時,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園園助理」、「泛大西洋投資基金營業員000668」之人,向陳韋菖佯稱:下載「General Atlantic」手機APP投資股票,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陳韋菖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兆豐銀行帳戶。 111年11月8日 10時39分 5萬元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8日10時41分、11時、11時20分分別轉出5萬元、5萬元、5萬元(含不詳被害人所匯之款項)。 ㈠陳韋菖111年12月26日警詢筆錄(偵十六卷第7至8頁)、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十六卷第65頁)、匯款明細(偵十六卷第66至67頁) ㈡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27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71184號函暨葛建宏客戶基本料、開戶留存影像、證件影本、交易明細及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各1份(警四卷第69至80頁) 起訴書誤載被害人已提告,應予更正 111年11月8日 10時58分 5萬元 4 葛懷萱 (已提告) 於111年8月中旬某時,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助手~王可欣」、「泛大西洋投資基金營業員」之人,向葛懷萱佯稱:下載公司的「General Atlantic」手機APP操作,投資穩賺不賠云云,致葛懷萱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兆豐銀行帳戶。 111年11月8日 13時28分 15萬元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8日13時31分、15時7分、111年11月9日8時25分、9時52分分別轉出33萬元、100元、5元、79萬9,000元(含編號5被害人張月秋及不詳被害人所匯之款項)。 ㈠葛懷萱111年11月14日警詢筆錄(偵二卷第17至20頁)、LINE群組與詐欺集團成員個人頁面擷圖(偵二卷第59頁)、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二卷第61頁)、匯款明細(偵二卷第57頁) ㈡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27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71184號函暨葛建宏客戶基本料、開戶留存影像、證件影本、交易明細及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各1份(警四卷第69至80頁) 111年11月8日 13時29分 15萬元 5 張月秋 於111年7月間某時,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振國」、「泛大西洋基金營業員」之人,向張月秋佯稱:可下載「General Atlantic」手機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張月秋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兆豐銀行帳戶。 111年11月9日 9時51分 80萬元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9日9時52分、10時36分分別轉出79萬9,000元、9萬元(含編號6被害人施文姬、編號7被害人王冠勛所匯之款項)。 ㈠張月秋112年2月22日警詢筆錄(警十一卷第171至173頁)、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十一卷第189至197頁)、張月秋彰化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警十一卷第179、第183頁) ㈡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27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71184號函暨葛建宏客戶基本料、開戶留存影像、證件影本、交易明細及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各1份(警四卷第69至80頁) ㈠起訴書誤載被害人已提告,應予更正 ㈡起訴書不詳詐欺集團成員LINE暱稱應予補充。 6 施文姬 (已提告) 於111年7月18日8時3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Aaron」之人,向施文姬佯稱:可下載「General Atlantic」手機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施文姬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兆豐銀行帳戶。 111年11月9日 9時53分 4萬元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9日10時36分轉出9萬元(含編號7被害人王冠勛所匯之款項)。 ㈠施文姬111年12月16日警詢筆錄(偵三卷第15至16頁)、投資APP及詐欺集團成員個人頁面擷圖(偵三卷第72至73頁)、匯款明細(偵三卷第71頁) ㈡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27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71184號函暨葛建宏客戶基本料、開戶留存影像、證件影本、交易明細及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各1份(警四卷第69至80頁) 7 王冠勛 (已提告) 於111年8月31日某時,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weir」、「市場交易員-張陽」、「園園助理」、「哈丹尼-id:danny656」、「泛大西洋投資基金營業員」之人,向王冠勛佯稱:可下載「General Atlantic」手機APP,投資股市匯款儲值云云,致王冠勛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兆豐銀行帳戶。 111年11月9日 10時26分 5萬元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9日10時36分、12時28分分別轉出9萬元、3萬元(含編號6被害人施文姬及不詳被害人所匯之款項)。 ㈠王冠勛111年12月6日警詢筆錄(警四卷第111至114頁)、詐欺集團成員個人頁面擷圖(警四卷第117至118頁)、詐欺集團成員個人頁面擷圖(警四卷第117至118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四卷第81頁) ㈡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27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71184號函暨葛建宏客戶基本料、開戶留存影像、證件影本、交易明細及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各1份(警四卷第69至80頁) 8 凌林若琛 於111年10月21日2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凌林若琛佯稱:可下載「General Atlantic」手機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凌林若琛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兆豐銀行帳戶。 111年11月9日 14時5分 3萬元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9日14時33分、14時57分分別轉出6萬元、9萬元(含編號9被害人柏奇輝及不詳被害人所匯之款項)。 ㈠凌林若琛112年1月18日警詢筆錄(偵二二卷第15至16頁)、凌林若琛112年2月7日警詢筆錄(偵二二卷第17至17之1頁)、凌林若琛112年2月19日警詢筆錄(偵二二卷第18至19頁)、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二二卷第56至62頁)、匯款明細(偵二二卷第54頁) ㈡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27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71184號函暨葛建宏客戶基本料、開戶留存影像、證件影本、交易明細及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各1份(警四卷第69至80頁)  起訴書誤載被害人已提告,應予更正 111年11月9日 14時48分 3萬元 9 柏奇輝 (已提告) 於111年9月間某時,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柏奇輝佯稱:可下載「General Atlantic」手機APP投資獲利云云,致柏奇輝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兆豐銀行帳戶。 111年11月9日 14時54分 3萬10元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9日14時57分轉出9萬元(含編號8被害人凌林若琛及不詳被害人所匯之款項)。 ㈠柏奇輝111年12月21日警詢筆錄(警十卷第1至2頁)、匯款明細(警十卷第4頁) ㈡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27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71184號函暨葛建宏客戶基本料、開戶留存影像、證件影本、交易明細及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各1份(警四卷第69至80頁) 10 黃美雀 (已提告) 於111年11月某時,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樂活大叔」、「林幼玲」之人,向黃美雀佯稱:可下載「FIGHTON」手機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黃美雀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將來銀行帳戶。 111年11月18日 9時31分 5萬元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18日10時6分、14時47分、111年11月21日10時42分分別轉出31萬5,000元、15萬元、90萬元(含編號11被害人薛有良、編號12被害人鄒奇豈、編號13被害人林淑容、編號16被害人劉軍甫、編號38被害人陳繪竹所匯之款項)。 ㈠黃美雀111年12月9日警詢筆錄(警十六卷第2至4頁)、匯款明細(警十六卷第12至13頁) ㈡將來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2月18日將(客)字第0000000R010058號函暨葛建宏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偵一卷第137至147頁) 111年11月18日 11時20分 5萬元 111年11月19日 12時55分 5萬元 11 薛有良 (已提告) 於111年10月初某時,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幼玲」、「林漢偉老師」之人,向薛有良佯稱:可下載「方騰資本」投資平台程式,匯款至指定帳戶投資云云,致薛有良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將來銀行帳戶。 111年11月18日 9時38分 5萬元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18日10時6分轉出31萬5,000元(含編號10被害人黃美雀及不詳被害人所匯之款項)。 ㈠薛有良111年12月27日警詢筆錄(警六卷第19至22頁)、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六卷第71至74頁)、薛有良國泰世華帳戶交易明細(警六卷第56頁) ㈡將來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2月18日將(客)字第0000000R010058號函暨葛建宏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偵一卷第137至147頁) 詐欺集團成員尚包含暱稱「林漢偉老師」,起訴書記載應予補充。 111年11月18日 9時39分 5萬元 12 鄒奇豈 (已提告) 於111年11月15日某時,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施昇輝」、「林幼玲」之人,向鄒奇豈佯稱:在「方騰資本」網站申請帳號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鄒奇豈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將來銀行帳戶。 111年11月18日 11時6分 5萬元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18日14時47分轉出15萬元(含編號10被害人黃美雀、編號13被害人林淑容、編號38被害人陳繪竹所匯之款項)。 ㈠鄒奇豈111年12月30日警詢筆錄(警二十卷第198至200頁)、匯款明細(警二十卷第201頁) ㈡將來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2月18日將(客)字第0000000R010058號函暨葛建宏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偵一卷第137至147頁) 13 林淑容 (已提告) 於111年11月1日10時41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幼玲」、「方騰資本-李蘭馨」之人,向林淑容佯稱:下載「方騰資本」手機APP操作股票買賣,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林淑容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將來銀行帳戶。 111年11月18日 12時32分 5萬元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18日14時47分、15時5分、111年11月21日13時10分分別轉出15萬元、15萬元、55萬9,000元(含編號10被害人黃美雀、編號12被害人鄒奇豈、編號14被害人李秋香、編號18被害人林進興、編號19被害人高毓蔘、編號20被害人蔡堅倫、編號36被害人江培菁、編號38被害人陳繪竹所匯之款項)。 ㈠林淑容111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警十九卷第27至28頁)、詐欺集團成員個人頁面暨與之對話紀錄擷圖(警十九卷第32頁、第35至38頁)、林淑容上海商銀帳戶明細(警十九卷第31頁)、匯款明細(警十九卷第32至33頁) ㈡將來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2月18日將(客)字第0000000R010058號函暨葛建宏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偵一卷第137至147頁) 詐欺集團成員尚包含暱稱「方騰資本-李蘭馨」,起訴書記載應予補充。 111年11月21日 10時54分 5萬元 14 李秋香 (已提告) 於111年9月16日20時58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施昇輝」、「林幼玲」、「方騰資本-李蘭馨」之人,向李秋香佯稱:可下載方騰資本手機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李秋香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將來銀行帳戶。 111年11月18日 14時56分 15萬元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18日15時5分轉出15萬元。 ㈠李秋香112年1月5日警詢筆錄(警九卷第3至7頁)、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九卷第49至57頁)、投資APP頁面擷圖(警九卷第49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九卷第44頁) ㈡將來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2月18日將(客)字第0000000R010058號函暨葛建宏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偵一卷第137至147頁) 起訴書記載被害人是在方騰資本網站上投資,但應為下載手機APP程式,起訴書應予更正。 15 林芮婗 (已提告) 於111年10月6日17時許,以社群軟體INSTAGRAM暱稱「思嘉」、通訊軟體LINE暱稱「¥怡瑜Yiyu♡」、「¥客服中心」之人,向林芮蛻佯稱:可投資黃金期貨獲利云云,致林芮銳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將來銀行帳戶。 111年11月18日20時25分 5萬元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19日0時10分轉出30萬元(含編號14被害人李秋香、編號37被害人陳頌安及不詳被害人所匯之款項)。 ㈠林芮婗111年11月29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17至19頁)、詐欺集團成員個人頁面擷圖(警一卷第79頁)、匯款明細(警一卷第83頁) ㈡將來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2月18日將(客)字第0000000R010058號函暨葛建宏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偵一卷第137至147頁) 起訴書記載詐欺集團成員暱稱「黃金期貨客服中心」應更正為「¥客服中心」;暱稱「怡瑜」之人補上完整暱稱名稱。 16 劉軍甫 (已提告) 於111年8月20日某時,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佳怡旭日東昇」、「IMarkets客服專員」、「孕龍計畫特訓」之人,向劉軍甫佯稱:因股災因素轉換投資國外美金,可下載「MT5」手機APP,匯款至指定帳戶投資云云,致劉軍甫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將來銀行帳戶。 111年11月21日9時57分 10萬元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21日10時42分轉出90萬元(含編號10被害人黃美雀及不詳被害人所匯之款項)。 ㈠劉軍甫111年12月8日警詢筆錄(警五卷第3至5頁)、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五卷第9至11頁)、投資頁面擷圖(警五卷第9頁)、匯款明細(警五卷第11頁) ㈡將來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2月18日將(客)字第0000000R010058號函暨葛建宏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偵一卷第137至147頁) 111年11月21日10時1分 5萬元 17 陳春正 於111年8月23日某時,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汪銘祥」、「安曉麗」、「IMarkets開戶專員」之人,向陳春正佯稱:可在「MT5」手機APP投資外匯期貨國際盤獲利云云,致陳春正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將來銀行帳戶。 111年11月21日11時26分 20萬元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21日17時38分轉出21萬元(含編號21被害人呂冠毅及不詳被害人所匯之款項)。 ㈠陳春正111年12月14日警詢筆錄(警二一卷第1至3頁)、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二一卷第7至9頁)、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二一卷第13至14頁)、匯款明細(警二十卷第6頁) ㈡將來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2月18日將(客)字第0000000R010058號函暨葛建宏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偵一卷第137至147頁) 18 林進興 (已提告) 於111年8月6日某時,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羅天祥」、「李詩曼」、「晨宏在線客服」之人,向林進興佯稱:可下載「晨宏」手機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林進興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將來銀行帳戶。 111年11月21日11時42分 2萬元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21日13時10分轉出55萬9,000元(含編號13被害人林淑容、編號19被害人高毓蔘、編號20蔡堅倫、編號36被害人江培菁及不詳被害人所匯之款項)。 ㈠林進興111年12月4日警詢筆錄(警十五卷第75至79頁)、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十五卷第91至96頁)、投資APP頁面擷圖(警十五卷第96至97頁)、(警十五卷第90至91頁) ㈡將來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2月18日將(客)字第0000000R010058號函暨葛建宏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偵一卷第137至147頁) 111年11月21日12時 1萬131元 111年11月21日12時1分 2萬元 19 高毓蔘 (已提告) 於111年11月間某時,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施昇輝」、「方騰資訊-李蘭馨」之人,向高毓蔘佯稱:可下載「方騰資本」手機APP操作股票買賣獲利云云,致高毓蔘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將來銀行帳戶。 111年11月21日11時44分 4萬元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21日13時10分轉出55萬9,000元(含編號13被害人林淑容、編號18被害人林進興、編號20被害人蔡堅倫、編號36被害人江培菁及不詳被害人所匯之款項)。 ㈠高毓蔘112年1月26日警詢筆錄(偵二四卷第11之1至12之1頁)、高毓蔘帳戶交易明細(偵二四卷第22頁)、匯款明細(偵二四卷第13頁) ㈡將來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2月18日將(客)字第0000000R010058號函暨葛建宏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偵一卷第137至147頁) 起訴書誤載手機APP為「方騰資訊」,應予更正。 20 蔡堅倫 (已提告) 於111年11月9日某時,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許佩玲」、「PueLing」、「北極星」、「宏橘VIP客服」之人,向蔡堅倫佯稱:可下載「宏橘」手機APP,儲值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蔡堅倫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將來銀行帳戶。 111年11月21日12時25分 10萬元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21日13時10分轉出55萬9,000元(含編號13被害人林淑容、編號18被害人林進興、編號19被害人高毓蔘、編號36被害人江培菁及不詳被害人所匯之款項)。 ㈠蔡堅倫112年1月18日警詢筆錄(警十八卷第305至308頁)、臉書社團、詐欺集團成員個人頁面及與之對話紀錄擷圖(警十八卷第325至327頁)、匯款明細(警十八卷第323頁) ㈡將來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2月18日將(客)字第0000000R010058號函暨葛建宏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偵一卷第137至147頁) 21 呂冠毅 (已提告) 於111年11月11日某時,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淑蓉」、ID「asiabay002」之人,向呂冠毅佯稱:在「Asiabay Shopping」手機APP開設店鋪,預繳貨物成本價,等到有人下訂單即可分紅云云,致呂冠毅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將來銀行帳戶。 111年11月21日16時45分 1,000元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21日17時38分、21時10分分別轉出21萬元、10萬元(含編號17被害人陳春正、編號35被害人葉富生及不詳被害人所匯之款項)。 ㈠呂冠毅111年12月6日警詢筆錄(警十三卷第2至7頁)、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暨APP頁面擷圖(警十三卷第32至63頁)、匯款明細(警十三卷第64頁) ㈡將來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2月18日將(客)字第0000000R010058號函暨葛建宏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偵一卷第137至147頁) 111年11月21日16時58分 9,300元 22 鄭愛月 於111年11月間某時,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施昇輝」、「林幼玲」、「方騰資本-李蘭馨」之人,向鄭愛月佯稱:可透過FIGHT0N網站下載「方騰資本」手機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鄭愛月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將來銀行帳戶。 111年11月24日10時23分 10萬元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24日11時3分轉出34萬元(含編號23被害人温惠禎及不詳被害人所匯之款項)。 ㈠鄭愛月112年1月3日警詢筆錄(警三卷第3至4頁)、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三卷第23至30頁)、詐欺集團成員個人頁面擷圖(警三卷第32頁)、投資APP圖示擷圖(警三卷第31頁)、鄭愛月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警三卷第34頁) ㈡將來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2月18日將(客)字第0000000R010058號函暨葛建宏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偵一卷第137至147頁) ㈠起訴書誤載被害人已提告,應予更正 ㈡起訴書誤載第一筆匯款時間為111年11月24日10時22分,應予更正 111年11月24日10時24分 10萬元 23 温惠禎 於111年10月24日某時,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思晴Joan」之人,向温惠禎佯稱:可在「Robinhood」手機APP存股借券、抽中股票份額但需匯款云云,致温惠楨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將來銀行帳戶。 111年11月24日10時54分 5萬元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24日11時3分轉出34萬元(含編號22被害人鄭愛月及不詳被害人所匯之款項)。 ㈠温惠禎111年12月22日警詢筆錄(警十九卷第48至50頁)、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十九卷第57至64頁)、温惠禎上海商銀帳戶交易明細(警十九卷第54頁) ㈡將來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2月18日將(客)字第0000000R010058號函暨葛建宏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偵一卷第137至147頁) 起訴書誤載被害人已提告,應予更正 111年11月24日10時55分 5萬元 24 李孟芳 (已提告) 於111年10月25日某時,以社群軟體FACEBOOK暱稱「吳淡如-存股社團」、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葳葳」之人,向李孟芳佯稱:可在「Robinhood」投資平臺借券投資云云,致李孟芳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將來銀行帳戶。 111年11月24日11時22分 3萬元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24日12時10分轉出33萬7,000元(含編號23被害人温惠禎、編號25被害人蟻駿凱、編號26被害人劉瑞金及不詳被害人所匯之款項)。 ㈠李孟芳111年12月15日警詢筆錄(警七卷第2至3之1頁)、匯款明細(警七卷第14頁) ㈡將來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2月18日將(客)字第0000000R010058號函暨葛建宏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偵一卷第137至147頁) 111年11月24日11時25分 1萬元 25 蟻駿凱 (已提告) 於111年9月22日15時10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江婉婷」之人,向蟻駿凱佯稱:加入「臺灣ETF投資學院」V5群組可投資獲利云云,致蟻駿凱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將來銀行帳戶。 111年11月24日11時29分 15萬元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24日12時10分轉出33萬7,000元(含編號23被害人温惠禎、編號24被害人李孟芳、編號26被害人劉瑞金及不詳被害人所匯之款項)。 ㈠蟻駿凱111年12月14日第一次警詢筆錄(警二卷第25至27頁)、蟻駿凱111年12月14日第二次警詢筆錄(警二卷第29至31頁)、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警二卷第43至56頁)、蟻駿凱台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警二卷第41頁)、匯款明細(警二卷第38頁) ㈡將來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2月18日將(客)字第0000000R010058號函暨葛建宏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偵一卷第137至147頁) 26 劉瑞金 (已提告) 於111年11月21日12時37分前某時,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思晴Joan」、「RobinhoodTW-黃經理」、「Robinhood客服」之人,向劉瑞金佯稱:可下載「Robinhood」手機APP匯款至指定帳戶投資云云,致劉瑞金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將來銀行帳戶。 111年11月24日11時55分 1萬元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24日12時10分轉出33萬7,000元(含編號23被害人温惠禎、編號24被害人李孟芳、編號25被害人蟻駿凱及不詳被害人所匯之款項)。 ㈠劉瑞金112年1月12日警詢筆錄(警五卷第13至16頁)、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五卷第21至22頁)、匯款明細(警五卷第23頁) ㈡將來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2月18日將(客)字第0000000R010058號函暨葛建宏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偵一卷第137至147頁) 起訴書誤載遭詐騙時間為111年11月21日12時37分,惟該時點被害人已進行第一次匯款,故應為該時點前某時,起訴書應予更正。 27 柯俞安 (已提告) 於111年10月28日某時,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思晴Joan」、「RobinhoodTW-黃經理」之人,向柯俞安佯稱:可在「Robinhood」投資平臺網站投資股票云云,致柯俞安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將來銀行帳戶。 111年11月24日 12時28分 3萬5,000元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24日12時42分轉出34萬元(含編號28被害人劉倉江及不詳被害人所匯之款項)。 ㈠柯俞安111年12月9日警詢筆錄(警十四卷第2至5頁)、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警十四卷第15頁、第16至18頁)、詐欺集團成員個人頁面擷圖(警十四卷第20頁)、投資平台頁面擷圖(警十四卷第15頁、第18頁)、匯款明細(警十四卷第21頁) ㈡將來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2月18日將(客)字第0000000R010058號函暨葛建宏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偵一卷第137至147頁) 28 劉倉江 (已提告) 於111年11月2日某時,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婉婷Lacey」之人,向劉倉江佯稱:下載「Robinhood」手機APP可協助投資股票,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劉倉江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將來銀行帳戶。 111年11月24日12時34分 3萬元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24日12時42分、13時47分分別轉出34萬元、36萬元(含編號27被害人柯俞安、編號29被害人梁淑琳、編號30被害人林俐伶、編號31被害人李晨語、編號32被害人周少立及不詳被害人所匯之款項)。 ㈠劉倉江112年1月6日警詢筆錄(警十二卷第1至4頁)、匯款明細(警十二卷第26頁) ㈡將來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2月18日將(客)字第0000000R010058號函暨葛建宏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偵一卷第137至147頁) 29 梁淑琳 (已提告) 於111年11月間某時,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Chao Chem」之人向梁淑琳佯稱:可在「fp markers」網路外匯平臺註冊投資云云,致梁淑琳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將來銀行帳戶。 111年11月24日12時51分 3萬元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24日13時47分轉出36萬元(含編號28被害人劉倉江、編號30被害人林俐伶、編號31被害人李晨語、編號32被害人周少立及不詳被害人所匯之款項)。 ㈠梁淑琳111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警十七卷第5至9頁)、匯款明細(警十七卷第34頁) ㈡將來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2月18日將(客)字第0000000R010058號函暨葛建宏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偵一卷第137至147頁) 30 林俐伶 (已提告) 於111年11月11日14時許,以社群軟體FACEBOOK暱稱「Juliana Luna」、通訊軟體LINE暱稱「萱萱」、「在線客服」、「時富金融客服」之人,向林俐伶佯稱:在網站註冊可代為操作投資美金云云,致林俐伶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將來銀行帳戶。 111年11月24日13時3分 3萬元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24日13時47分轉出36萬元(含編號28被害人劉倉江、編號29被害人梁淑琳、編號31被害人李晨語、編號32被害人周少立及不詳被害人所匯之款項)。 ㈠林俐伶111年12月11日警詢筆錄(偵二三卷第9至11頁)、林俐伶112年1月4日警詢筆錄(偵二三卷第12至12之1頁)、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二三卷第20至22頁、第26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二三卷第15頁) ㈡將來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2月18日將(客)字第0000000R010058號函暨葛建宏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偵一卷第137至147頁) ㈠起訴書誤載匯款時間為111年11月24日12時58分,應予更正。 ㈡詐欺集團成員尚包含暱稱「在線客服」、「時富金融客服」,起訴書記載應予補充。 31 李晨語 (已提告) 於111年11月初某時,以社群軟體INSTAGRAM暱稱「Byyz」之人,向李晨語佯稱:可在「WBEX」交易所網站投資虛擬貨幣泰達幣獲利云云,致李晨語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將來銀行帳戶。 111年11月24日13時8分 5萬元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24日13時47分轉出36萬元(含編號28被害人劉倉江、編號29被害人梁淑琳、編號30被害人林俐伶、編號32被害人周少立及不詳被害人所匯之款項)。 ㈠李晨語111年12月9日警詢筆錄(警十五卷第15至19頁)、李晨語111年12月14日警詢筆錄(警十五卷第21至23頁)、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警十五卷第53至59頁)、投資平台操作介面及介紹擷圖(警十五卷第45至51頁、第61至67頁)、匯款明細(警十五卷第69頁) ㈡將來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2月18日將(客)字第0000000R010058號函暨葛建宏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偵一卷第137至147頁)  32 周少立 於111年11月24日13時15分前某時,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江婉婷」、「Robinhood-陳嘉文」之人,向周少立佯稱:可在「台灣ETF投資學院」網站下載「Robinhood」手機APP操作股票投資獲利云云,致周少立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將來銀行帳戶。 111年11月24日13時15分 3萬4,000元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24日13時47分轉出36萬元(含編號28被害人劉倉江、編號29被害人梁淑琳、編號30被害人林俐伶、編號31被害人李晨語及不詳被害人所匯之款項)。 ㈠周少立112年1月19日警詢筆錄(警十九卷第80至81頁)、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十九卷第92頁)、詐欺集團成員個人頁面及證件擷圖(警十九卷第90至91頁)、匯款明細(警十九卷第85頁) ㈡將來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2月18日將(客)字第0000000R010058號函暨葛建宏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偵一卷第137至147頁)   ㈠起訴書誤載被害人已提告,應予更正 ㈡詐欺集團成員尚包含暱稱「Robinhood-陳嘉文」,另補充手機APP完整名稱,起訴書記載應予補充。 33 林淑鳳 (已提告) 於111年11月24日某時,以社群軟體FACEBOOK暱稱「薛富華」之人,向林淑鳳佯稱:因繳交房貸需向其借款云云,致林淑鳳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將來銀行帳戶。 111年11月24日14時46分 30萬元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24日15時16分轉出32萬5,000元(含編號34被害人王謦柔及不詳被害人所匯之款項)。 ㈠林淑鳳111年12月9日警詢筆錄(警十四卷第23至24頁)、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十四卷第32頁)、詐欺集團成員LINE個人照片擷圖(警十四卷第33頁)、匯款明細(警十四卷第31頁) ㈡將來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2月18日將(客)字第0000000R010058號函暨葛建宏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偵一卷第137至147頁) 34 王謦柔 (已提告) 於111年11月20日18時許,以社群軟體FACEBOOK暱稱「Vicky Lesia」之人,假冒房屋要出租向王謦柔佯稱:有多組客人預约看房,預付訂金可優先看房云云,致王謦柔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將來銀行帳戶。 111年11月24日14時50分 2萬6,000元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24日15時16分轉出32萬5,000元(含編號33被害人林淑鳳及不詳被害人所匯之款項)。 ㈠王謦柔111年11月28日警詢筆錄(警十四卷第35至36頁)、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警十四卷第43至46頁)、王謦柔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警十四卷第42頁)、匯款明細(警十四卷第42頁) ㈡將來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2月18日將(客)字第0000000R010058號函暨葛建宏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偵一卷第137至147頁) 起訴書誤載匯款時間為111年11月24日14時51分,應予更正。 35 葉富生 (已提告) 於111年11月初某時,以社群軟體FACEBOOK暱稱「王宸心」之人,向葉富生佯稱:可協助在「gate168」網站上操作比特幣,保證獲利云云,致葉富生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將來銀行帳戶。 111年11月21日19時33分 10萬元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21日21時10分、111年11月22日8時28分、11時30分分別轉出10萬元、200元、8萬4,000元(含編號21被害人呂冠毅及不詳被害人所匯之款項)。 ㈠葉富生112年1月11日警詢筆錄(警二二卷第139至141頁)、匯款明細暨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警二二卷第159至250頁) ㈡將來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2月18日將(客)字第0000000R010058號函暨葛建宏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偵一卷第137至147頁) 36 江培菁 於111年10月18日某時,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歐陽瑾」、「特助許萱文」之人,向江培菁佯稱:可在「紅橘」投資網站上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江培菁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將來銀行帳戶。 111年11月21日12時37分 5萬元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21日13時10分轉出55萬9,000元(含編號13被害人林淑容、編號18被害人林進興、編號19被害人高毓蔘、編號20被害人蔡堅倫及不詳被害人所匯之款項)。 ㈠江培菁111年12月25日警詢筆錄(偵三七卷第25至27頁)、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三七卷第65至67頁)、詐欺集團成員個人頁面擷圖(偵三七卷第63頁)、匯款明細(偵三七卷第69頁) ㈡將來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2月18日將(客)字第0000000R010058號函暨葛建宏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偵一卷第137至147頁) 詐欺集團成員尚包含暱稱「特助許萱文」,起訴書記載應予補充。 37 陳頌安 於111年11月1日某時許,以社群軟體暱稱「DINDIN」、通訊軟體LINE暱稱「Sunny」、「客服中心」之人,向陳頌安佯稱:可在「acclaim.twsiw.com」投資網站上投資獲利云云,致陳頌安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將來銀行帳戶。 111年11月18日20時38分 5萬元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19日0時10分轉出30萬元(含編號14被害人李秋香、編號15被害人林芮婗及不詳被害人所匯之款項)。 ㈠陳頌安111年12月26日警詢筆錄(偵三八卷第23至24頁)、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偵三八卷第65至67頁)、匯款明細(偵三八卷第65頁) ㈡將來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2月18日將(客)字第0000000R010058號函暨葛建宏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偵一卷第137至147頁) 38 陳繪竹 於111年9月下旬某時,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施昇輝」、「林幼玲」、「方騰資本-李蘭馨」之人,向陳繪竹佯稱:可下載「方騰資本」手機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陳繪竹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將來銀行帳戶。 111年11月18日9時50分 130萬元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18日11時4分轉出130萬元。 ㈠陳繪竹111年12月13日警詢筆錄(偵三九卷第37至38頁)、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三九卷第47至53頁)、投資平台操作介面擷圖(偵三九卷第53頁)、匯款明細(偵三九卷第43頁) ㈡將來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2月18日將(客)字第0000000R010058號函暨葛建宏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偵一卷第137至147頁)  詐欺集團成員尚包含暱稱「林幼玲」、「方騰資本-李蘭馨」,起訴書記載應予補充。 39 黃薪家 (已提告) 於111年10月21日某時,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泛大西洋投資基金」之人,向黃薪家佯稱:可註冊「General Atlantic」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黃薪家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兆豐銀行帳戶。 111年11月8日 12時46分 2萬元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8日12時48分轉出5萬元(含不詳被害人所匯之款項)。 ㈠黃薪家111年12月15日警詢筆錄(警二三卷第7至9頁)、轉帳交易明細(警二三卷第17頁)、與詐騙集團成員Line對話內容擷取照片(警二三卷第19至29頁) ㈡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27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71184號函暨葛建宏客戶基本料、開戶留存影像、證件影本、交易明細及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各1份(警四卷第69至80頁) 40 龔嘉緯 (已提告) 於111年8月5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助理Minnie」、「泛大西洋投資基金營業員-0069」之人,向龔嘉緯佯稱:可註冊「General Atlantic」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龔嘉緯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兆豐銀行帳戶。 111年11月9日 11時11分 3萬元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9日12時28分轉出3萬元 ㈠龔嘉緯111年11月16日警詢筆錄(警二三卷第33至34頁)、與詐騙集團成員Line對話內容、APP擷取照片(警二三卷第41至46頁)、轉帳交易明細(警二三卷第45頁) ㈡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27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71184號函暨葛建宏客戶基本料、開戶留存影像、證件影本、交易明細及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各1份(警四卷第69至80頁) 附表二:卷宗簡稱對照表 簡稱 卷宗名稱 警一卷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新北警樹刑字第11144113211號 警二卷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南市警白偵字第11201009964號 警三卷 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信警偵字第1120006693號 警四卷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園警分刑字第11100464902號 警五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高市警楠分偵字第000000000000號 警六卷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嘉市警二偵字第11207000969號 警七卷 屏東縣○○○○○里○○○里○○○○00000000000號 警八卷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新北警店刑字第11240440593號 警九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高市警林分偵字第11270144500號 警十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高市警三二分偵字第11175108603號 警十一卷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1230095013號 警十二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1272578001號 警十三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高市警鹽分偵字第11171748100號 警十四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高市警鹽分偵字第11171721200號 警十五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高市警前分偵字第11272060500號 警十六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高市警鹽分偵字第11171696400號 警十七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高市警鹽分偵字第11270020500號 警十八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高市警岡分偵字第11175290403號 警十九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高市警鹽分偵字第11270216700號 警二十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高市警鹽分偵字第11271002800號 警二一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1176639902號 警二二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高市警三二分偵字第11270383600號 警二三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高市警鹽分偵字第11371549700號 偵一卷 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325號 偵二卷 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4715號 偵三卷 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6708號 偵四卷 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7012號 偵五卷 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8978號 偵六卷 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0400號 偵七卷 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2207號 偵八卷 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3548號 偵九卷 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3585號 偵十卷 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5496號 偵十一卷 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9173號 偵十二卷 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0779號 偵十三卷 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1812號 偵十四卷 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1836號 偵十五卷 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2290號 偵十六卷 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2663號 偵十七卷 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2713號 偵十八卷 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3010號 偵十九卷 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3011號 偵二十卷 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3013號 偵二一卷 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3047號 偵二二卷 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3373號 偵二三卷 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3511號 偵二四卷 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3587號 偵二五卷 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4563號 偵二六卷 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6093號 偵二七卷 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6869號 偵二八卷 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9361號 偵二九卷 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5684號 偵三十卷 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緝字第1364號 偵三一卷 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緝字第1365號 偵三二卷 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緝字第1366號 偵三三卷 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緝字第1367號 偵三四卷 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緝字第1368號 偵三五卷 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緝字第1369號 偵三六卷 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3351號 偵三七卷 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40613號 偵三八卷 高雄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8608號 偵三九卷 高雄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4103號 偵四十卷 高雄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7449號 審訴卷 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083號 金訴一卷 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86號(卷一) 金訴二卷 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86號(卷二) 金訴三卷 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86號(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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