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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2110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林英奇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蕭清仁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速偵字第18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蕭清仁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補充為「於同日10時許,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騎乘…」,證據部分「酒精測定紀錄表」更正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交通分隊酒精濃度呼氣測試報告」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蕭清仁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酒後駕車為極度危險之行為,對於駕駛人自身及其他道路使用者之生命、身體、財產均生重大危害,被告前曾有酒後駕車經法院判刑之紀錄,對於酒駕行為之危險性自無不知之理,竟仍率爾於酒後駕車上路,其輕率之駕駛行為,足認其心存僥倖,自有不當;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幸未肇事致生實害,係騎乘普通重型機車於市區道路上,測得之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9毫克,兼衡其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吳書怡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英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玉珊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1847號
  被   告 蕭清仁 男 5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蕭清仁於民國113年9月9日00時15分許起至1時許止,在高雄
    市○○區○○○路0巷00號住處飲用藥酒,酒畢,明知吐氣所含酒
    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已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仍在呼氣酒精濃度已逾上開標準之情形下,騎乘屬於動力
    交通工具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
    嗣於同日10時35分許,行經高雄市鳳山區自強一路與福德街
    口,因交通違規為警攔檢,並於同日10時40分許施以檢測,
    得知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9毫克後,始發現上情
    。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蕭清仁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均坦
    承不諱,復有酒精測定紀錄表、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
    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2份在卷可參,足認被告自白
    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檢 察 官  吳書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字第2110號於民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