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30號
- 原告
- 劉齡琍
- 原告
- 鍾議頡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志凱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尚琪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謝承霖律師
- 被告
- 洪聿榛
- 被告
- 好味食飲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張雅雯
- 訴訟代理人
- 魏威凱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3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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