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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61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林柏壽林明慧周玉珊

原告
郭國生
原告
郭許阿徒
原告
郭信男
原告
郭建芳
原告
郭美玲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宗穎律師
被告
輝宇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依如
被告
林東安
訴訟代理人
李怡慧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59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林東安對原告郭國生所涉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交易字第59號刑事判決為無罪之諭知,惟原告已具狀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壽

                 法 官 林明慧

                 法 官 周玉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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