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61號
- 原告
- 郭國生
- 原告
- 郭許阿徒
- 原告
- 郭信男
- 原告
- 郭建芳
- 原告
- 郭美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宗穎律師
- 被告
- 輝宇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依如
- 被告
- 林東安
- 訴訟代理人
- 李怡慧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59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林東安對原告郭國生所涉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交易字第59號刑事判決為無罪之諭知,惟原告已具狀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