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82號
- 原告
- 徐敏倩
- 被告
- 寶順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宗坤
- 被告
- 國艷大樓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翁榞鍾
- 被告
- 鄭琪騰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二、本件未行言詞辯論,被告均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
明及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鄭琪騰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
經本院以113年度交易字第77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前揭
法條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施君蓉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