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0 日
- 法官陳銘珠
- 被告馬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3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馬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342號、113年度偵字第10463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被 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馬震犯如附表一編號3至7、9至51所示各罪,共肆拾捌罪,分別 處如附表二各該編號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陸仟元沒收。 其餘被訴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部分,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馬震與曾萬青(已審結)為強力企業社實際負責人,許昀涵(已另審結)為強力企業社登記負責人,謝志鴻(已另審結)為永靖企業社負責人及張仕杰(另案審理中)依其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已預見具「牟利性」之有結構詐欺集團盛行,且金融帳戶係供個人使用之重要理財及交易工具,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予他人使用,並依照他人指示持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前往領取款項後交付,所提供之帳戶可能作為詐欺集團成員詐欺取財供被害人匯款使用,且依指示提款後交付他人,更可能使被害人贓款流入詐欺集團掌控以致去向不明,而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詐騙所得之實際去向,竟和謝炳陞(綽號「阿貴」,謝炳陞所涉罪嫌另案由檢察官偵辦中)、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林凱勛」、「謝秉升」等成年人與其等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亦不違反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1年5月間,先由張仕杰鼓吹曾萬青、許昀涵加入,曾萬青鼓吹謝志鴻加入,再由謝志鴻以永靖企業社謝志鴻名義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銀行帳戶,許昀涵以强力企業社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各將渠 等申辦之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金融帳戶交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附表一備註表所示其餘金融帳戶提供者之用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詳如附表三本案匯入帳戶欄所載,均由警方另案偵辦中)。 二、再由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方式,詐騙如附表一編號1至52所示之人,致其等陷於錯誤,依指示 於「匯款時間、金額」、「匯入帳戶(第一層)」欄所示之時間,將各筆金額匯入附表一所示金融帳戶內,旋又遭轉匯如附表一編號1至52所示「匯款時間、金額」、「匯入帳戶 (第二至四層)」欄所示之時間,嗣馬震再依謝炳陞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將各筆金額層轉至指示之金融帳戶及「提領時間、金額」欄所示之時間,於如附表一編號3至7、9至51所示將詐欺款項由巨如企業社陳冠勳帳戶或發乾企業 社王祐勛帳戶內領出後,交予謝炳陞等詐欺集團指定之成員,而以此掩飾、隱匿該等犯罪不法所得之來源及去向,馬震因而取得每日新台幣(以下同)3000元之報酬。嗣因如附表一編號3至7、9至51所示告訴人發覺受騙而報警循線查獲上 情。 三、案經如附表一編號3至7、9至51所示告訴人訴由高雄市政府 警察局苓雅分局、新興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馬震所犯之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本件之證據 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均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馬震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警一卷第30至32頁、本院卷一第125頁、本院卷二第115、138頁),核與同案被告曾萬青、許盷涵、謝志鴻、 張仕杰供述相符,復有附表一編號3至7、9至51所列各告訴 人及被害人警詢證述(含報案證明及匯款證明)、匯入帳戶含相關用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均詳如附表三「證據名稱及出處」欄所示證據為憑),另案被告蘇濬洋、陳冠勳、王祐勛證述(警一卷第72至79、85至87、95至96頁)、巨如企業社陳冠勳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警一卷第89頁)、發乾企業社王祐勛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警一卷第98頁)及被告提領相關監視畫面兆豐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監視畫面(警一卷第34至35、37至39、42至43、46、50頁)、兆豐商業銀行三民分行監視畫面(警一卷第36、40至41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興分行監視畫面(警一卷第44至45、47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九如分行監視畫面(警一卷第48至49、51至52頁)、兆豐商業銀行巨如企業社陳冠勳00000000000號帳 戶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媒體申報日報(警一卷第53至56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發乾企業社王祐勛新台幣存提款交易憑證(警一卷第57至61頁)等證據資料在卷可稽,足徵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均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㈡、被告清楚知悉其參與詐騙集團提供帳戶並提領及上繳分工,亦知悉本案犯行參與者達3人以上,取款後將依指示持往他 處上繳設置斷點洗錢,已認定如前,其知悉各次實際參與者均達3人以上,係以詐術方法提供或收集他人之金融帳戶後 ,以之作為人頭帳戶提領詐騙贓款,再提領上繳以設置斷點洗錢,與集團其餘成員各自分擔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不可或缺之一部,彼此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最終共同達成3人以上 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罪目的,有加重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直接故意,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如附表一編號3至7、9至51 所示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新舊法比較: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主刑之重輕,依第33條規定之次序 定之。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刑之重輕,以最重主刑為準,依前二項標準定之,刑法第35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比較新舊法時,應就罪刑有 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後,再適用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處斷,而不得一部割裂分別適用不同之新、舊法(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刑事 判決已徵詢該院其他刑事庭,經受徵詢之各刑事庭均採關於刑之減輕或科刑限制等事項在內之新舊法律相關規定,應綜合比較後整體適用法律,而不得任意割裂之見解)。 ㈡洗錢防制法部分: ⒈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4條洗錢罪之規定業經修正,並於113年7月31日經總統公布,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係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條號為第19條第1項,修正後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又因被告於本案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就「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之法 定最重本刑降低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應認修正後之洗錢防 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⒉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減刑規定部分,除如上所述113年7 月31日修正公布、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外,另前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16日施行,被告行為時,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 白者,減輕其刑」(下稱行為時法),112年6月14日修正後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下稱中間時法),113年7月31日修正後,條號為第23條第3項,修正後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 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下稱現行法)。經綜合比較上開行為時法、中間時法、現行法可知,立法者持續限縮自白減輕其刑之適用規定,中間時法及現行法都必須要行為人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且現行法增列「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之條件,始符減刑規定,相較於行為時法均為嚴格。 查本案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判中均自白犯行,而雖符合行為時法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刑之規定,惟修正前洗錢防 制法第14條第1項之罪,縱然符合行為時法減刑規定,減刑 後處斷刑範圍上限為6年11月,比較主刑最高度仍以修正後 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較為有利被告。 ⒊經綜合全部罪刑而為比較結果,修正後洗錢防制法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案應一體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規定。 ㈢另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規定固於112年5月31日 修正公布,並自112年6月2日起生效。然此次修正僅增訂第4款「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就該條項第1至3款之規定及法定刑均未修正,是修正前後條文處罰之輕重相同,無比較適用之問題,尚非刑法第2條第1項所指之「法律有變更者」,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依裁判時法處斷。 ㈣又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3年7月31日經總統公布,於同年8月2日施行。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所稱 之「詐欺犯罪」,包含被告本案所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而該條例所增訂之加重條件(如第43條第1項規定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5百萬元、1億元以上之各加重其法定刑,第44條第1項規定並犯刑法第339條之4加 重詐欺罪所列數款行為態樣之加重其刑規定等),係就刑法 第339條之4之罪,於有各該條之加重處罰事由時,予以加重處罰,係成立另一獨立之罪名,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此乃被告行為時所無之處罰,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原則,無溯及既往予以適用之餘地(最 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358號判決意旨參照)。至於同條 例第46條、第47條所增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係就犯詐欺犯罪之行為人新增自白減刑之寬免,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論處。 ㈤經綜合比較後,被告已實際繳回本案犯行所取得犯罪所得,且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法院應參酌新法寬嚴併濟之立法意旨減輕被告之罪責,修正後之規定當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適用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2款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論處。 三、論罪: ㈠、罪名及罪數 核被告所為如附表一編號3至7、9至51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 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第2條第1、2款之一般洗錢罪。被告各就如上附表一各編號所載犯行,與張仕杰、「林凱勛」、「謝秉升」、謝炳陞等及其他不詳共犯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有如附表一部分編號所示時間、地點先後提領款項之數個舉動,係基於詐欺取財之單一決意,在密切接近之時、空為之,侵害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評價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之接續犯予以評價為當。被告所犯2罪為想像競合 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再詐欺取財罪既係為保護個人財產法益而設,則關於行為人詐欺犯罪之罪數計算,除非存在時間或空間上之全部或局部之重疊關係,否則原則上自應依遭受詐騙之被害人人數定之。本件被告如附表一編號3至7、9至51所為, 各係對不同被害人所犯之詐欺取財行為,受侵害之財產監督權,歸屬各自之權利主體,且犯罪時、空亦有相當差距,施用詐術之時間及其方式、被害人匯款之時間等復皆有別,顯係基於個別犯意先後所為。是被告所犯上開各罪,均應予分論併罰。 ㈡、刑之減輕事由 1.被告上開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業於113 年7月31日經總統公布,並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此行 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被告,則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應予適用該現行法。經查,被告就其本案所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於偵查及審判中均已坦承犯行,且供稱有實際取得每日3,000元報酬之犯罪所得(見本院卷二第115頁),已於本案判決前已繳回此部分犯罪所得(計算式詳如附表四),可認該筆報酬,核屬被告為本案犯罪所獲取之犯罪所得,被告既於本院審理中已自動繳交其所獲取此部分犯罪所得,有本院繳款收據1紙(本院卷二第至181頁)在卷可憑;爰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之規定,均予以減輕其刑。 2.本案並未因被告之供述或協力而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或查獲其他正犯,無從依詐欺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後段規定及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後段規定 減輕其刑。 3.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876號判決意旨參照 )。被告負責提領並交付款項予張仕杰及其他成員之角色分工客觀事實,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業如前述。應認其等就洗錢罪之主要構成要件事實,於歷次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並繳回所獲利益,依上開規定,原應減輕其之刑。惟被告就此所犯,乃想像競合犯中之輕罪,其既應從一重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則此部分想像競合之輕罪 得減刑部分,依上開說明,將由本院於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合先敘明。 ㈢、科刑 爰審酌被告均有正當工作,卻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薪資,僅因便貪圖不法報酬,參與詐欺集團之運作,以如附表一編號3至7、9至51所載方式詐得告訴人等款項,自己則獲取每日3,000元之不法報酬,造成被害人之損失與不便,款項之去 向及所在則已無從追查,嚴重影響社會治安及金融秩序,犯罪之動機、目的與手段均非可取,造成之損害同非極微,且於本案偵審期間均未能盡力與被害人達成調解、賠償損失、獲得原諒,難認有彌補之誠意。又被告雖非集團之上層決策、指揮者,對於詐術施用之細節亦無所悉,但仍分擔提款上繳之分工,所參與之犯行對犯罪目的之達成仍有重要貢獻,惡性及犯罪情節、參與程度非微,復有毒品等前科紀錄在卷(本院卷二第173至177頁)。惟念及被告犯後已坦承包含一般洗錢罪在內之全部犯行,尚見悔意,並已將獲利所得繳回,有本院存款收據附卷可佐(本院卷二第181頁)及已與告 訴人劉育榕達成調解之犯後態度(本院 114 年度雄司附民 移調字第1413號調解筆錄,見本院卷二第341頁),尚見悔 意,又非居於高階指揮地位,惡性仍較詐騙集團其餘高階成員為低,暨所自陳智識程度、生活狀況(本院卷二第169頁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二各編號主文欄所載之刑。另基於罪責相當之要求,於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性界限 內,綜合評價被告犯罪之類型、關係、法益侵害之整體效果,考量犯罪人個人特質,及以比例、平等、責罰相當、重複評價禁止等原則為內涵之內部性界限,為適度反應被告整體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而就被告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以示懲儆。 四、沒收 ㈠、被告供稱其有實際獲取所每日3,000元之報酬(見本院卷二第 115頁)等語,業如前所述,卷內既無其他事證可證明被告 實際收取之報酬數額高於上開數額,即應認定被告獲得如附表四所計算共36,000元之犯罪所得,其於本案判決前已向公庫繳納完畢,此部分犯罪所得既尚待將來發還予被害人,雖毋庸併為追徵之諭知,仍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於被告本次犯行主文項下諭知沒收。 ㈡、又想像競合犯輕罪之沒收規定,不屬於刑罰,此部分之法律效果,並未被重罪之主刑所吸收,於處斷時仍應一併適用。而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犯第19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條第2項、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3人對其等收取後上繳以製造金流斷點之詐騙贓款固無共同處分權限,亦未與正犯有何分享共同處分權限之合意,但上開洗錢防制法規定已明確揭示欲徹底阻斷金流以杜絕犯罪之意旨,從而不問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或有無共同處分權限,均應沒收,且不應扣除給付予被告或其他共犯之成本,是即便上開洗錢標的,並非被告之犯罪所得,被告對之亦無處分權限,依上開規定仍應於本案中併為沒收之諭知。惟被告僅短暫經手該特定犯罪所得,於收取贓款後之同日內即已全數交出,洗錢標的已去向不明,復無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本質之行為(如將之變換為其他財物或存在形式),自無將洗錢標的再投入犯罪進而滋養犯罪、增加犯罪誘因之風險,其又係因貪圖小利始涉險犯罪,之後如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經民事法院判決賠償,同須履行,如諭知沒收該筆洗錢標的,顯將惡化其經濟與生活條件,足以影響其未來賠償損失及更生復歸社會之可能性,認如諭知一併沒收洗錢行為之標的,顯有過苛之虞,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乙、公訴不受理部分:(即如附表一編號8告訴人黃秀美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除有罪部分外,另因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對附表一編號8所示告訴人黃秀美以該編號所示方式施以詐 術,致告訴人黃秀美將款項匯入各該編號所示帳戶內;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嫌等語 。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又依刑事訴訟法第8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8條前段定 有明文。所謂「同一案件」,乃指前後案件之被告及犯罪事實俱相同者而言,既經合法提起公訴或自訴發生訴訟繫屬,即成為法院審判之對象,而須依刑事訴訟程序,以裁判確定其具體刑罰權之有無及範圍,自不容許重複起訴,檢察官就同一事實無論其為先後兩次起訴或在一個起訴書內重複追訴,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就重行起訴之同一事實部分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以免法院對僅有同一刑罰權之案件,先後為重複之裁判,或更使被告遭受二重處罰之危險,此為刑事訴訟法上「一事不再理原則」。 三、就被告所犯有關告訴人黃秀美部分前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114、5736、5737、5738、6270、7468、8173、9241、13321號、112年度軍偵字第207、208號 號提起公訴,於112年8月22日繫屬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有該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本院卷一第65至69、311至330頁),而本案既係於113年10月11日 繫屬,故起訴書所指被告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行為,核屬於不同法院重複起訴,依刑事訴訟法第8條「 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規定,本院既繫屬在後,就此部分自屬不得審判,應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03條第7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曾靖雅起訴,檢察官王啟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銘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陳雅雯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年/月/日/時) 金額(新臺幣;元) 匯入帳戶(第一層) 匯款時間(年/月/日/時) 金額(新臺幣;元) 匯入帳戶(第二層) 匯款時間(年/月/日/時) 金額(新臺幣;元) 匯入帳戶(第三層) 匯款時間(年/月/日/時) 金額(新臺幣;元) 匯入帳戶(第四層) 匯款時間(年/月/日/時) 金額(新臺幣;元) 最終帳戶 提領時間(年/月/日/時) 金額(新臺幣;元) 提領人 1 鍾雯(提告) 於111年6月1日,不詳姓名之人謊稱謊稱下載元宏APP投資可獲利,致陷於錯誤,然無法出金。 111/07/25 14:34 匯款350萬 黃湘婷 111/07/25 14:35匯款 150萬 柯圓圓 X 111/07/25 14:49 150萬 強力企業社許昀涵 111/07/25 15:42 300萬 高雄市○○區○○○路000號1 樓(中國信託銀行新興分行) 許昀涵 111/07/26 00:04匯款 49萬9000 X 2 羅玉琴(提告) 於111年6月24日前不詳時間,不詳姓名之人謊稱下載元宏APP投資可獲利,致陷於錯誤,然無法出金。 111/07/26 11:10 匯款200萬 111/07/26 11:11匯款 200萬 X 111/07/28 00:12匯款20萬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200萬,應予更正) 永靖企業社謝志鴻 111/07/28 13:34 234萬 高雄市○○區○○○路00號(中國信託銀行博愛分行) 謝志鴻 111/07/27 09:47 匯款320萬 111/07/27 09:54匯款 200萬 X 111/07/27 09:54匯款 99萬9800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99萬8000,應予更正) X 111/07/28 00:05匯款 20萬 X 3 林菓祺(提告) 於111年6月29日,以LINE暱稱「王永庭」謊稱加入投資網站可獲利,致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然無法出金,受有損害。 111/08/05 09:51 匯款30萬 月進忠 111/08/05 10:07匯款 35萬765 蔡佩君 111/08/05 10:28匯款 35萬 萬凡通訊行蘇濬洋 X 111/08/05 11:37匯款 35萬 巨如企業社陳冠勳 111/08/05 12:19 200萬 高雄市○○區○○○路000號(兆豐銀行北高雄分行) 馬震 4 蔡東衛(未提告) 於111年7月11日,以LINE暱稱「富邦客服」謊稱下載富邦APP可獲利,致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然無法出金,受有損害。 111/08/05 08:58 匯款6萬 鐘庭歡A 111/08/05 09:04匯款 6萬 巴瑋晨 111/08/05 10:00匯款 122萬 強力企業社許昀涵 X 111/08/05 11:41匯款 96萬 5 鄭雲棋(未提告) 於111年7月中旬,以LINE暱稱「廖雅慧」謊稱下載富邦特級證券帳戶APP可獲利,致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然無法出金,受有損害。 111/08/05 09:49:35 匯款107萬 111/08/05 09:51匯款 107萬 X 6 趙怡婷(提告) 於111年8月3日13時51分,以LINE暱稱「劉念慈」謊稱下載富邦APP可獲利,致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然無法出金,受有損害。 111/08/05 10:14 匯款50萬 111/08/05 10:17匯款 50萬 111/08/05 10:26匯款 50萬 X 7 易俊廷(提告) 於111年8月初,以LINE暱稱「王儀涵」謊稱下載明月APP可獲利,致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然無法出金,受有損害。 111/08/05 11:25 匯款20萬 柯博翔 111/08/05 11:45匯款 126萬9015 萬凡通訊行蘇濬洋 X 111/08/05 11:48匯款 69萬 8 黃秀美(提告)*重複起訴,另為不受理判決 於111年7月初,以LINE暱稱「mandy林珈馨」謊稱下載富雄APP可獲利,致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然無法出金,受有損害。 111/08/05 11:43 匯款101萬9016 X 趙怡婷(提告) (同編號6)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同編號7,應予更正) 111/08/08 08:58 匯款50萬 鐘庭歡A 111/08/08 09:10匯款 50萬 巴瑋晨 111/08/08 09:20匯款 50萬 萬凡通訊行蘇濬洋 X 111/08/08 09:49匯款 50萬 111/08/08 11:00 182萬高雄市○○區○○○路000號(兆豐銀行三民分行) 9 廖銀莊(提告) 於111年6月17日11時23分,以LINE暱稱「劉念慈」謊稱下載「富邦APP」可獲利,致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然無法出金,受有損害。 111/08/08 09:25 匯款50萬 111/08/08 09:46匯款 50萬 111/08/08 09:59匯款 50萬 X 111/08/08 10:06匯款 55萬 鄭雲棋(未提告) (同編號5)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同編號6,應予更正) 111/08/09 11:17 匯款50萬 鐘庭歡A 111/08/09 11:32匯款 50萬 巴瑋晨 111/08/09 11:40匯款 50萬 萬凡通訊行蘇濬洋 X 111/08/09 12:07匯款 100萬 巨如企業社陳冠勳 111/08/09 13:55 200萬高雄市○○區○○○路000號(兆豐銀行北高雄分行) 10 邱彩娟(提告) 於111年6月26日,以LINE暱稱「孫慶龍」謊稱加入UOSHENG投資網站可獲利,致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然無法出金,受有損害。 111/08/09 11:36 匯款50萬 星耀工程行陳鴻文 111/08/09 11:46匯款 50萬 黃政直B 111/08/09 11:57匯款 50萬 X 11 陳忠良(提告) 於111年7月初,以LINE暱稱「妞妞-沈佳琪」謊稱下載綜合證券私募專用交易管道APP可獲利,致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然無法出金,受有損害。 111/08/10 10:11 匯款25萬 潘欣炫 111/08/10 10:50匯款 46萬3000 森慈商行張念慈 111/08/10 11:11匯款 46萬 強力企業社許昀涵 X 111/08/10 11:24匯款 46萬 111/08/10 12:19 190萬高雄市○○區○○○路000號(兆豐銀行北高雄分行) 12 林方容(未提告) 於111年6月20日,以LINE暱稱「陳思欣」謊稱下載德勝APP可獲利,致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然無法出金,受有損害。 111/08/11 11:15 匯款75萬 董韋智 111/08/11 11:45匯款 79萬5100 王俊勝 111/08/11 11:51匯款 139萬8110 永靖企業社謝志鴻 X 111/08/11 11:56匯款 139萬 111/08/11 12:46 245萬高雄市○○區○○○路000號(兆豐銀行北高雄分行) 13 張滌淞(提告) 於111年5月28日,以LINE暱稱「德勝專員-童童」謊稱加入德勝平台可獲利,致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然無法出金,受有損害。 111/08/11 11:37 匯款65萬 X 邱彩娟(提告) (同編號10)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同編號11,應予更正) 111/08/11 10:57:00 匯款50萬 星耀工程行陳鴻文 111/08/11 11:20匯款 50萬 黃政直B 111/08/11 11:48匯款 50萬 萬凡通訊行蘇濬洋 X 111/08/11 12:29匯款 109萬 14 楊志祥(提告) 於111年8月9日,以LINE暱稱「台新證券-王欣悅」、「台新證券-李子晴」謊稱下載台新證券APP可獲利,致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然無法出金,受有損害。 111/08/11 14:29 匯款3萬5000 陳肇凱 111/08/11 15:06匯款 4萬 湯嘉慧 111/08/11 15:40匯款 14萬 永靖企業社謝志鴻 X 111/08/12 11:43匯款 151萬 111/08/12 12:29 237萬高雄市○○區○○○路000號(兆豐銀行三民分行) 15 錢崇主(提告) 於111年7月中旬,以LINE暱稱「張雅麗」謊稱下載台新證券帳戶APP可獲利,致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然無法出金,受有損害。 111/08/11 15:19 匯款5萬 111/08/11 15:27匯款 10萬 X 111/08/11 15:22 匯款5萬 X 111/08/12 10:48 匯款5萬 111/08/12 11:27匯款 75萬 森慈商行張念慈 111/08/12 11:38匯款 75萬 強力企業社許昀涵 X 111/08/12 11:41匯款 87萬 111/08/12 10:49 匯款5萬 X 16 游秀儀(提告) 於111年6月25日18時40分,以LINE暱稱「王夢瑤」謊稱下載台新證券APP可獲利,致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然無法出金,受有損害。 111/08/12 11:04 匯款5萬 X 111/08/12 11:04 匯款5萬 X 17 賴育琳(未提告) 於111年6月14日14時43分,以LINE暱稱「李素晴、「台新證券開戶專員-貝貝」謊稱投入本金可代為操作獲利,致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受有損害。 111/08/12 11:08 匯款50萬 X 18 張民昇(未提告) 於111年5月,不詳姓名之人謊稱下載一金官方客服NO168 APP可獲利,致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然無法出金,受有損害。 111/08/11 11:15 匯款100萬 鐘庭歡B 111/08/11 12:04匯款 100萬 巴瑋晨 111/08/11 12:21匯款 100萬 111/08/11 12:57匯款359萬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1/08/111 2:57 ,應予更正) 永靖企業社謝志鴻 111/08/12 11:43匯款 151萬 19 劉順倉(提告) 於111年8月14日14時許,以LINE暱稱「張智麗」謊稱加入德勝APP申購股票可獲利,致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受有損害。 111/08/11 11:57 匯款120萬 董韋智 111/08/11 12:14匯款 66萬6510 王俊勝 111/08/11 12:26匯款 120萬500 111/08/11 12:20匯款 53萬4010 20 程武雄(提告) 於111年6月,以LINE暱稱「匯豐投信-周婉琴」謊稱加入匯豐投信APP可獲利,致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然無法出金,受有損害。 111/08/11 12:39 匯款30萬6433 黃政直A 111/08/11 12:46匯款 32萬7000 黃政直C 111/08/11 12:50匯款 33萬1000 強力企業社許昀涵 111/08/11 12:57匯款 359萬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1/08/111 2:57,應予更正) 永靖企業社謝志鴻 巨如企業社陳冠勳 21 盧志忠(提告) 於111年8月2日22時32分許,以LINE暱稱「劉雯靜」謊稱加入CGWLCOIN投資平台可獲利,致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然無法出金,受有損害。 111/08/12 09:28 匯款9萬9900 黃建傑 111/08/12 10:13匯款 22萬3800 陳家齊 111/08/12 11:18匯款 52萬4000 永靖企業社謝志鴻 X 111/08/12 09:47 匯款9萬9900 X 22 謝永祥(提告) 於111年7月底,以LINE暱稱「陳嘉綺」謊稱加入CGWLCOIN投資平台可獲利,致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然無法出金,受有損害。 111/08/12 09:56 匯款2萬1000 X 23 陳琪文(提告) 於111年8月3日11時27分,以LINE暱稱「MM797」謊稱加入美商高盛軟體可獲利,致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然無法出金,受有損害。 111/08/15 09:30 匯款100萬 陳振祥 111/08/15 09:41匯款 46萬31 楊萬來A 111/08/15 09:43匯款169萬103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1/08/150 9:43 ,應予更正) 萬凡通訊行蘇濬洋 X 111/08/15 10:18匯款 169萬 111/08/15 13:15 241萬高雄市○○區○○○路000號(兆豐銀行北高雄分行) 111/08/00 0000 00萬8013 X 111/08/00 0000 00萬111 X 111/08/15 09:42匯款 40萬1910 X 24 楊政雄(提告) 於111年6月底,以LINE暱稱「沁檸助教」謊稱加入ALLY STOCK軟體可獲利,致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然無法出金,受有損害。 111/08/15 09:36 匯款69萬 (起訴書附表誤為贅載 ,應予刪除) X (起訴書附表誤為贅載,應予刪除) X X X 25 林宗觀(提告) 於111年7月7日19時50分,以LINE暱稱「楊志翔」謊稱加入ALLY SEC APP申購美股可獲利,致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然無法出金,受有損害。 111/08/15 09:25 匯款5萬 黃盟欽A 111/08/15 10:16匯款 43萬133 111/08/15 10:16匯款 30萬 黃盟欽B 111/08/15 10:19匯款 73萬28 X 111/08/15 10:33匯款 73萬 X 26 陳聖弦(提告) 於111年7月2日20時許,以LINE暱稱「王心羽」、「ALLY客服」謊稱加入法人通道APP可獲利,致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然無法出金,受有損害。 111/08/15 09:46 匯款10萬 X 111/08/15 10:00 匯款3萬 X 27 梁為棟(提告) 於111年7月4日,以LINE暱稱「富蘭克林價值商學院助教-李欣棋」謊稱加入ALLY APP可獲利,致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然無法退款。受有損害。 111/08/15 10:06 匯款3萬 X 28 張錠鎧(提告) 於111年7月9日某時,以LINE暱稱「楊志翔」、「李欣琪」謊稱加入ALLY STOCK APP認購股票可獲利,致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然無法出金,受有損害。 111/08/15 10:06 匯款5萬 X 29 陳慶章(提告) 於111年7月底,以LINE暱稱「楊志翔」謊稱加入ALLY STOCK APP、美商高盛APP可獲利,致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然無法出金,受有損害。 111/08/15 10:11 匯款10萬 X 30 謝文雄(提告) 於111年8月9日,不詳姓名之人謊稱加入景順證券網站可獲利,致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然無法出金,受有損害。 111/08/16 09:40 匯款100萬 梅貴忠 111/08/16 09:50匯款 115萬 森慈商行張念慈 111/08/16 09:54匯款 115萬 強力企業社許昀涵 X 111/08/16 10:22匯款 115萬 111/08/16 11:31 223萬高雄市○○區○○○路000號(兆豐銀行北高雄分行) 31 羅浩瑋(提告) 於111年8月14日日,以LINE暱稱「張睿峰」、「CELIA」謊稱加入ZENAS網站可獲利,致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然無法出金,受有損害。 111/08/16 09:49 匯款5萬 李明杰 111/08/16 10:05匯款 15萬 張峻源 111/08/16 10:16匯款 15萬 萬凡通訊行蘇濬洋 X 111/08/16 10:25匯款 23萬9985 111/08/16 09:52 匯款5萬 X 111/08/16 09:54 匯款5萬 X 32 楊秀珍(提告) 於111年7月某時,以LINE暱稱「楊志翔」、謊稱加入ALLY STOCK APP投資股票可獲利,致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然無法出金,受有損害。 111/08/16 09:47 匯款7萬 陳振祥 111/08/16 10:10匯款 55萬30 楊萬來A 111/08/16 10:15匯款 55萬107 永靖企業社謝志鴻 X 111/08/16 10:29匯款 85萬 33 于采瑄(提告) 於111年7月初某時,以LINE暱稱「楊志翔」謊稱加入ALLY STOCK APP操作美股可獲利,致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然無法出金,受有損害。 111/08/16 09:53 匯款5萬 X 111/08/16 09:58 匯款5萬 X 楊政雄(提告) (同編號24)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同編號25,應予更正) 111/08/16 10:03 匯款13萬 X 34 甄保國(未提告) 於111年6月26日15時12分,以LINE暱稱「楊志翔」謊稱加入ALLY APP投資股票可獲利,致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然無法出金,受有損害。 111/08/16 10:07 匯款20萬 X 35 林淑如(提告) 於111年8月10日前某時,以LINE謊稱登入股市涅槃網站(www.ammb7.com/rk/vip9)投資股票可獲利,致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然無法出金,受有損害。 111/08/16 12:30 匯款20萬 許浩文 111/08/16 12:31匯款 19萬9000 林侑賢 111/08/16 12:34匯款 19萬8000 強力企業社許昀涵 X 111/08/16 13:44匯款 200萬 發乾企業社王祐勛 111/08/16 14:25 199萬高雄市○○區○○○路000號1樓(中國信託新興分行) 36 郭芮宇(提告) 於111年7月20日8時52分,以LINE暱稱「張婉婷、「許靜怡」、「蔣經理」謊稱加入虛擬平台投資股票可獲利,致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然無法出金,受有損害。 111/08/16 11:36 匯款10萬 董韋智 111/08/16 13:18匯款 68萬8925 王俊勝 111/08/16 13:22匯款 68萬9100 X 37 黄詔苓(提告) 於111年8月9日以LINE暱稱「KELLY」、「ANNA」謊稱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致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然無法出金,受有損害。 111/08/16 12:55 匯款50萬 X 38 胡雲智(提告) 於111年6月14日,以LINE暱稱「台新投顧凱基林曉雅」謊稱加入台新證券APP可獲利,致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然無法出金,受有損害。 111/08/17 09:20 匯款10萬 陳肇凱 111/08/17 09:46匯款 125萬 陳家齊 111/08/17 10:09匯款 125萬 永靖企業社謝志鴻 X 111/08/17 10:37匯款 200萬 111/08/17 10:37匯款 60萬 巨如企業社 陳冠勳 111/08/17/ 11:37 259萬高雄市○○區○○○路000號(兆豐銀行北高雄分行 111/08/17 09:22 匯款10萬 X 39 劉禮勇(提告) 於111年7月14日,以LINE暱稱「陳紫琪、「萬芳芳」」謊稱加入台新證券APP可獲利,致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然無法出金,受有損害。 111/08/17 09:23 匯款15萬 X 40 游欣婷(未提告) 於111年8月12日,以LINE暱稱「ANNA」謊稱加入ACHIEVE投資網站可獲利,致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然無法出金,受有損害。 111/08/16 17:10 匯款5萬 董韋智 111/08/16 21:10匯款 9萬9850 王俊勝 111/08/17 10:22匯款 135萬0000 000/08/17 10:31匯款77萬50 X 41 劉宗鑫(提告) 於111年7月初,不詳姓名之人謊稱加入德勝APP可獲利,致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然無法出金,受有損害。 111/08/17 09:58 匯款200萬 111/08/17 10:18匯款 112萬5150 X 111/08/17 10:21匯款 87萬4010 X 42 黃宏明(未提告) 於111年7月1日,以LINE暱稱「萱萱」謊稱加入台新證券APP可獲利,致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然無法出金,受有損害。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1年8月15日,應予更正) 111/08/17 12:06 匯款130萬 黄馨誼 111/08/17 12:38匯款 45萬13 鄭建華 111/08/17 12:40匯款 102萬31 萬凡通訊行蘇濬洋 X 111/08/17 13:10匯款 114萬8000 發乾企業社王祐勛 111/08/17 15:00 152萬高雄市○○區○○○路000號1樓(中國信託新興分行) 111/08/17 12:39匯款 57萬11 X 43 朱澄偉( 未提告) 於111年6月15日,以LINE暱稱「台新證券專員張雅莉」謊稱加入台新證券APP可獲利,致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然無法出金,受有損害。 111/08/17 12:54 匯款5萬 劉俊億A 111/08/17 12:55匯款 5萬 劉俊億B 111/08/17 12:58匯款 5萬 X 44 陳興政(未提告) 於111年6月18日,以LINE暱稱「台新證券行員」、「萬芳芳」謊稱加入台新證券APP可獲利,致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然無法出金,受有損害。 111/08/17 13:28 匯款26萬 111/08/17 13:29匯款 26萬 111/08/17 13:31匯款 26萬50 強力企業社許昀涵 X 111/08/17 13:35匯款 38萬 楊志祥(提告) (同編號14)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同編號15,應予更正) 111/08/18 09:11 匯款5萬 陳肇凱 111/08/18 10:46匯款 76萬 陳家齊 111/08/18 10:51匯款 76萬 永靖企業社謝志鴻 X 111/08/18 12:18匯款 210萬 111/08/18 13:01 209萬高雄市○○區○○○路000號1樓(中國信託九如分行) 胡雲智(提告) (同編號38)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同編號39,應予更正) 111/08/18 09:31 匯款10萬 X 111/08/18 09:32 匯款10萬 X 45 李春宏(未提告) 於111年8月17日前某時,不詳姓名之人謊稱加入P8HRIRK網站可獲利,致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然無法出金,受有損害。 111/08/18 10:34 匯款50萬 X 郭芮宇(提告) (同編號36)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同編號37,應予更正) 111/08/18 10:03 匯款5萬 李明芳A 111/08/18 11:12匯款 20萬 林瑞祥A 111/08/18 12:04匯款 23萬 X 111/08/18 10:11 匯款10萬 X 111/08/18 10:11 匯款5萬 (起訴書附表漏列此筆 ,應予補充 ) 46 廖培清(提告) 於111年7月28日,以LINE暱稱「蕭又銘」、「張喬安」謊稱加入達昌投顧網站可獲利,致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然無法出金,受有損害。 111/08/18 11:25 匯款3萬 111/08/18 12:01匯款 3萬 X 張滌淞(提告) (同編號13)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同編號14,應予更正) 111/08/17 10:16 匯款200萬 李明芳B 111/08/18 09:00匯款 305 林瑞祥B 111/08/18 12:06匯款 20萬 X 47 楊聯鎧(未提告) 於111年8月16日,不詳姓名之人謊稱加入德勝APP可獲利,致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然無法出金,受有損害。 111/08/18 10:43 匯款18萬5000 李明芳C 111/08/18 12:02匯款 18萬6000 X 48 蘇佳聖(提告) 於111年8月7日,不詳姓名之人謊稱加入開通美國股票、臺灣股票投資 APP可獲利,致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然無法出金,受有損害。 111/08/19 12:20 匯款3萬 楊萬來A 111/08/19 13:33匯款 42萬9103 楊萬來B 111/08/19 13:35匯款 42萬9013 X 111/08/19 13:37匯款 43萬 巨如企業社陳冠勳 111/08/19 14:14 107萬 高雄市○○區○○○路000號(兆豐銀行北高雄分行) 49 文玉屏(未提告) 於111年8月2日15時前某時,以LINE暱稱「楊志翔」、「心羽」謊稱加入ALLY STOCK APP可獲利,致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然無法出金,受有損害。 111/08/19 12:53 匯款22萬 X 50 劉育榕(提告) 於111年7月4日,以LINE暱稱「陳雅婷,鑫圓滿顧問」、「宏利證券-王宥希」謊稱加入宏利證券 APP可獲利,致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然無法出金,受有損害。 111/08/19 13:07 匯款30萬 許進隱 022/08/19 13:37匯款 30萬 森慈商行張念慈 X X 111/08/19 13:40匯款 30萬 廖培清(提告) (同編號46)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同編號47,應予更正) 111/08/19 13:23 匯款22萬 邱志銘 111/08/19 13:30匯款 22萬27 鄭建華 111/08/19 13:39匯款 34萬5013 永靖企業社謝志鴻 X 111/08/19 13:49匯款 34萬 51 林瓊樺(提告) 於111年7月22日,以LINE暱稱「何睿」謊稱加入FINA SHOP APP可獲利,致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然無法出金,受有損害。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FINA SHOP」,應予更正) 111/08/26 11:54 匯款5萬 張峻源 111/08/26 12:09匯款 72萬 柯圓圓 111/08/26 12:13匯款 72萬 X 111/08/26 12:29匯款 102萬 發乾企業社王祐勛 111/08/26 13:03 102萬 高雄市○○區○○○路000號1樓(中國信託九如分行) 111/08/26 11:56 匯款5萬 52 高文雄 (提告) 於民國111年7月中旬,透過手機網路投顧股票學習網站,誘騙高文雄加入民生全投顧公司,誆稱要帶領操作股票,致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 111/08/26 匯款25萬元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111/08/26 13:09匯款35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 X X 111/08/26 13:18匯款55萬元 永靖企業社謝志鴻 111/08/26 13:57 240萬 高雄市○○區○○○路000號1樓(中國信託九如分行) 謝志鴻 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宣告刑 1 附表一編號3 馬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附表一編號4 馬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 附表一編號5 馬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附表一編號6 馬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附表一編號7 馬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 附表一編號9 馬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附表一編號10 馬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附表一編號11 馬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附表一編號12 馬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 附表一編號13 馬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 附表一編號14 馬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2 附表一編號15 馬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3 附表一編號16 馬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4 附表一編號17 馬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5 附表一編號18 馬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6 附表一編號19 馬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7 附表一編號20 馬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8 附表一編號21 馬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9 附表一編號22 馬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0 附表一編號23 馬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1 附表一編號24 馬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2 附表一編號25 馬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3 附表一編號26 馬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4 附表一編號27 馬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5 附表一編號28 馬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6 附表一編號29 馬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7 附表一編號30 馬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8 附表一編號31 馬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9 附表一編號32 馬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0 附表一編號33 馬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1 附表一編號34 馬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2 附表一編號35 馬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3 附表一編號36 馬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4 附表一編號37 馬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5 附表一編號38 馬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6 附表一編號39 馬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7 附表一編號40 馬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8 附表一編號41 馬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9 附表一編號42 馬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0 附表一編號43 馬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1 附表一編號44 馬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2 附表一編號45 馬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3 附表一編號46 馬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4 附表一編號47 馬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5 附表一編號48 馬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6 附表一編號49 馬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7 附表一編號50 馬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8 附表一編號51 馬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三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證據名稱及出處 1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 ) 鍾雯 ⑴證人鍾雯於111年7月28日、111年7月29日警詢筆錄(偵二卷第199至205、206至211頁) ⑵報案證明(偵一卷第265至267、276、281、305、311至313頁) ⑶匯款證明(偵一卷第290、296頁) 2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 ) 羅玉琴 ⑴證人羅玉琴於111年8月6日警詢筆錄(偵一卷第322至324頁) ⑵報案證明(偵一卷第319至321頁) ⑶匯款證明(偵一卷第334至335頁) 3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 林菓祺 ⑴證人林菓祺於111年8月23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267至270頁) ⑵報案證明(警一卷第272至274、276頁) ⑶匯款證明(警一卷第275頁) 4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 蔡東衛 ⑴證人蔡東衛於111年8月31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277至279頁) ⑵報案證明(警一卷第281至284、286頁) ⑶匯款證明(警一卷第285頁) 5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 鄭雲棋 ⑴證人鄭雲棋於111年9月20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287至289頁) ⑵報案證明(警一卷第291至295頁) ⑶匯款證明(鐘庭歡A帳戶111年8月5日9時49分、8月9日11時17分交易明細)(警一卷第109、111頁) 6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6) 趙怡婷 ⑴證人趙怡婷於111年9月3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296至298頁) ⑵報案證明(警一卷第300至303、307頁) ⑶匯款證明(警一卷第304至306頁) 7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7) 易俊廷 ⑴證人易俊廷於111年9月12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308至310頁) ⑵報案證明(警一卷第312至314、316頁) ⑶匯款證明(警一卷第315頁) 8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8) 黃秀美 ⑴證人黃秀美於111年8月8日(警一卷第317至321、322至323頁) ⑵報案證明(警一卷第325至327、329頁) ⑶匯款證明(警一卷第328頁) 9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9) 廖銀莊 ⑴證人廖銀莊於111年9月8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330至332頁) ⑵報案證明(警一卷第334至337、340頁) ⑶匯款證明(警一卷第338至389頁) 10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0 ) 邱彩娟 ⑴證人邱彩娟於111年10月16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341至342頁) ⑵報案證明(警一卷第344至348頁) ⑶匯款證明(星耀工程行陳鴻文帳戶111年8月9日11時36分、111年8月11日10時57分交易明細)(警一卷第128至129頁) 11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1 ) 陳忠良 ⑴證人陳忠良於111年8月29日、111年8月31日(警一卷第349至351、352至353頁) ⑵報案證明(警一卷第355至357、359頁) ⑶匯款證明(警一卷第358頁) 12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2 ) 林方容 ⑴證人林方容於111年8月18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360至362頁) ⑵報案證明(警一卷第364至366、368頁) ⑶匯款證明(警一卷第367頁) 13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3 ) 張滌淞 ⑴證人張滌淞於111年8月19日、111年9月13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369至373、374至376、377至380頁) ⑵報案證明(警一卷第382至385、387頁) ⑶匯款證明(警一卷第386頁) 14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4 ) 楊志祥 ⑴證人楊志祥於111年10月6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388至390頁) ⑵報案證明(警一卷第392至395、397頁) ⑶匯款證明(警一卷第396頁) 15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5 ) 錢崇主 ⑴證人錢崇主於111年9月7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398至401頁) ⑵報案證明(警一卷第403至406、408頁) ⑶匯款證明(警一卷第407頁) 16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6 ) 游秀儀 ⑴證人游秀儀於111年8月26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409至411頁) ⑵報案證明(警一卷第413至416、418頁) ⑶匯款證明(警一卷第417頁) 17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7 ) 賴育琳 ⑴證人賴育琳於111年8月18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419至421頁) ⑵報案證明(警一卷第423至426、428頁) ⑶匯款證明(警一卷第427頁) 18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8 ) 張民昇 ⑴證人張民昇於111年9月5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429至430頁) ⑵報案證明(警一卷第432至434、436頁) ⑶匯款證明(警一卷第435頁) 19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9 ) 劉順倉 ⑴證人劉順倉於111年8月17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437至441頁) ⑵報案證明(警一卷第443至445、447頁) ⑶匯款證明(警一卷第446頁) 20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0 ) 程武雄 ⑴證人程武雄於111年8月13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448至450頁) ⑵報案證明(警一卷第452至456頁) ⑶匯款證明(黃政直A帳戶111年8月11日12時39分交易明細) (警一卷第172頁) 21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1 ) 盧志忠 ⑴證人盧志忠於111年9月20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457至460頁) ⑵報案證明(警一卷第462至465、468頁) ⑶匯款證明(警一卷第466至467頁) 22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2 ) 謝永祥 ⑴證人謝永祥於111年10月1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469至471頁) ⑵報案證明(警一卷第473至476、478頁) ⑶匯款證明(警一卷第477頁) 23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3 ) 陳琪文 ⑴證人陳琪文於111年8月28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479至481頁) ⑵報案證明(警一卷第483至485、487頁) ⑶匯款證明(警一卷第486頁) 24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4 ) 楊政雄 ⑴證人楊政雄於111年8月17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488至490頁) ⑵報案證明(警一卷第492至495、498頁) ⑶匯款證明(警一卷第496至497頁) 25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5 ) 林宗觀 ⑴證人林宗觀於111年8月25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499至501頁) ⑵報案證明(警一卷第503至505、507頁) ⑶匯款證明(警一卷第506頁) 26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6 ) 陳聖弦 ⑴證人陳聖弦於111年8月27日、111年8月31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508至515、516至517頁) ⑵報案證明(警一卷第519至523頁) ⑶匯款證明(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黃盟欽000000000000號帳戶用戶資料及111年8月15日9時46分、10時交易明細)(警一卷第179、184頁) 27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7 ) 梁為棟 ⑴證人梁為棟於111年9月5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524至525頁) ⑵報案證明(警一卷第527至529、531頁) ⑶匯款證明(警一卷第531頁) 28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8 ) 張錠鎧 ⑴證人張錠鎧於111年8月30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532至535頁) ⑵報案證明(警一卷第537至540、542頁) ⑶匯款證明(警一卷第541頁) 29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9 ) 陳慶章 ⑴證人陳慶章於111年8月27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543至547頁) ⑵報案證明(警一卷第549至551、553頁) ⑶匯款證明(警一卷第552頁) 30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0 ) 謝文雄 ⑴證人謝文雄於111年9月17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554至555頁) ⑵報案證明(警一卷第557至559、561頁) ⑶匯款證明(警一卷第560頁) 31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1 ) 羅浩瑋 ⑴證人羅浩瑋於111年9月7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562至564、565頁) ⑵報案證明(警一卷第567至570、572頁) ⑶匯款證明(警一卷第571頁) 32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2 ) 楊秀珍 ⑴證人楊秀珍於111年9月4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573至576頁) ⑵報案證明(警一卷第578至581、583頁) ⑶匯款證明(警一卷第582頁) 33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3 ) 于采瑄 ⑴證人于采瑄於111年8月25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584至587頁) ⑵報案證明(警一卷第589至592、594頁) ⑶匯款證明(警一卷第593頁) 34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4 ) 甄保國 ⑴證人甄保國於111年8月29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595至596頁) ⑵報案證明(警一卷第598至601、603頁) ⑶匯款證明(警一卷第602頁) 35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5 ) 林淑如 ⑴證人林淑如於111年9月30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604至607頁) ⑵報案證明(警一卷第609至611、613頁) ⑶匯款證明(警一卷第612頁) 36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6 ) 郭芮宇 ⑴證人郭芮宇於111年8月29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614至616頁) ⑵報案證明(警一卷第618至622、625頁) ⑶匯款證明(警一卷第623至624頁) 37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7 ) 黃詔苓 ⑴證人黃詔苓於111年9月16日、111年9月20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626至627、628至629頁) ⑵報案證明(警一卷第631至634、636頁) ⑶匯款證明(警一卷第635頁) 38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8 ) 胡雲智 ⑴證人胡雲智於111年9月26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637至645頁) ⑵報案證明(警一卷第647至650、655頁) ⑶匯款證明(警一卷第651至654頁) 39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9 ) 劉禮勇 ⑴證人劉禮勇於111年9月28日、111年9月29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656至657、658頁) ⑵報案證明(警一卷第660至663、665頁) ⑶匯款證明(警一卷第664頁) 40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0 ) 游欣婷 ⑴證人游欣婷於111年9月16日、111年9月19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666至668、669至670頁) ⑵報案證明(警一卷第672至674、676頁) ⑶匯款證明(警一卷第675頁) 41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1 ) 劉宗鑫 ⑴證人劉宗鑫於111年8月18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677至678頁) ⑵報案證明(警一卷第680至683頁) ⑶匯款證明(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董韋智000000000000號帳戶用戶資料及111年8月17日9時58分交易明細)(警一卷第135、150頁) 42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2 ) 黃宏明 ⑴證人黃宏明於111年9月13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684至685頁) ⑵報案證明(警一卷第687至689、691頁) ⑶匯款證明(警一卷第690頁) 43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3 ) 朱澄偉 ⑴證人朱澄偉於111年9月21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692至693頁) ⑵報案證明(警一卷第695至697、699頁) ⑶匯款證明(警一卷第698頁) 44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4 ) 陳興政 ⑴證人陳興政於111年10月8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700至702頁) ⑵報案證明(警一卷第704至706、708頁) ⑶匯款證明(警一卷第707頁) 45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5 ) 李春宏 ⑴證人李春宏於111年9月30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709至711頁) ⑵報案證明(警一卷第713至715、717頁) ⑶匯款證明(警一卷第716頁) 46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6 ) 廖培清 ⑴證人廖培清於111年9月6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718至724頁) ⑵報案證明(警一卷第726至731頁) ⑶匯款證明(將來銀行李明芳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用戶資料及111年8月18日11時25分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20至221頁) ⑷匯款證明(邱志銘帳戶111年8月19日13時23分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45頁) 47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7 ) 楊聯鎧 ⑴證人楊聯鎧於111年9月12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732至733頁) ⑵報案證明(警一卷第735至737、739頁) ⑶對話紀錄、匯款證明(警一卷第738頁) 48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8 ) 蘇佳聖 ⑴證人蘇佳聖於111年8月27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740至742頁) ⑵報案證明(警一卷第744至747、749頁) ⑶匯款證明(警一卷第748頁) 49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9 ) 文玉屏 ⑴證人文玉屏於111年11月1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750至752頁) ⑵報案證明(警一卷第754至757、759頁) ⑶匯款證明(警一卷第758頁) ⑷對話譯文(警二卷第87至134頁) 50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0 ) 劉育榕 ⑴證人劉育榕於111年9月19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760至764頁) ⑵報案證明(警一卷第766至769、771頁) ⑶匯款證明(警一卷第770頁) 51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1 ) 林瓊樺 ⑴證人林瓊樺於111年10月7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772至774頁) ⑵報案證明(警一卷第776至780頁) ⑶匯款證明(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張峻源000000000000號帳戶用戶資料及111年8月26日11時54分、56分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52、260頁) 本案匯入帳戶欄 ⒈黃湘婷之台新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 (0)用戶資料(他卷第25頁) (2)交易明細(他卷第27頁) ⒉柯圓圓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 (0)用戶資料(偵一卷第397頁) (2)交易明細(偵一卷第399至419頁) ⒊巴瑋晨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戶000000000000 (0)用戶資料(他卷第37頁) (2)交易明細(他卷第39頁) ⒋強力企業社許昀涵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 (0)用戶資料(偵一卷第421頁) (2)交易明細(偵一卷第423至426頁) ⒌永靖企業社謝志鴻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 (0)用戶資料、交易明細(偵一卷第435至441頁) (2)用戶資料、交易明細(警二卷第35至78頁) (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15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171261號函暨申請書等資料(偵四卷第7至37頁) (4)用戶資料、交易明細(追加偵二卷第59至61頁) ⒍月進忠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 (0)用戶資料(警一卷第113頁) (2)交易明細(警一卷第114至119頁) ⒎鐘庭歡A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 (1)用戶資料(警一卷第104頁) (2)交易明細(警一卷第105至112頁) ⒏鐘庭歡B高雄銀行帳戶000000000000 (0)用戶資料(警一卷第166頁) (2)交易明細(警一卷第167至169頁) ⒐柯博翔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 (0)用戶資料(警一卷第120頁) (2)交易明細(警一卷第121至125頁) ⒑星耀工程行陳鴻文之陽信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 (0)用戶資料(警一卷第126頁) (2)交易明細(警一卷第127至129頁) ⒒潘欣炫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 (0)用戶資料(警一卷第130頁) (2)交易明細(警一卷第131至134頁) ⒓董韋智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 (0)用戶資料(警一卷第135頁) (2)交易明細(警一卷第136至151頁) ⒔陳肇凱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 (0)用戶資料(警一卷第152頁) (2)交易明細(警一卷第153至165頁) ⒕黃政直A台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00 (1)用戶資料(警一卷第170頁) (2)交易明細(警一卷第171至172頁) ⒖黃政直B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 (1)用戶資料(偵三卷第163頁) (2)交易明細(偵三卷第165至178頁) ⒗黃政直C玉山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 (0)用戶資料(偵三卷第179頁) (2)交易明細(偵三卷第180至181頁) ⒘黃建傑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 (0)用戶資料(警一卷第173頁) (2)交易明細(警一卷第174至176頁) ⒙陳振祥之玉山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 (0)用戶資料(警一卷第177頁) (2)交易明細(警一卷第178頁) ⒚黃盟欽A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 (0)用戶資料(警一卷第179頁) (2)交易明細(警一卷第180至189頁) ⒛黃盟欽B將來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 (0)用戶資料(偵三卷第183頁) (2)交易明細(偵三卷第185至186頁) 梅貴忠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 (0)用戶資料(警一卷第190頁) (2)交易明細(警一卷第191至201頁) 李明杰之台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00 (0)用戶資料(警一卷第202頁) (2)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03頁) 黃馨誼之台新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 (0)用戶資料(警一卷第208頁) (2)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09至210頁) 劉俊億A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 (1)用戶資料(警一卷第211頁) (2)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12至219頁) 劉俊億B永豐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 (0)用戶資料(偵三卷第187頁) (2)交易明細(偵三卷第188至189頁) 楊萬來A台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00 (0)用戶資料(警一卷第227頁) (2)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29至230頁) 楊萬來B將來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 (0)用戶資料(偵三卷第191頁) (2)交易明細(偵三卷第193至193頁) 許進隱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 (0)用戶資料(警一卷第231至232頁) (2)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33至238頁) 邱志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 (0)用戶資料(警一卷第239頁) (2)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40至251頁) 張峻源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 (0)用戶資料(警一卷第252頁) (2)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53至266頁) 李明芳A將來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 (1)用戶資料(警一卷第220頁) (2)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21頁) 李明芳B玉山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 (1)用戶資料(警一卷第222頁) (2)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23頁) 李明芳C第一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 (0)用戶資料(警一卷第224頁) (2)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26頁) 巨如企業社陳冠勳之兆豐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 (0)用戶資料(警一卷第90頁) (2)交易明細(警一卷第91至94頁) 發乾企業社王祐勛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 (0)用戶資料(警一卷第99頁) (2)交易明細(警一卷第100至103頁) 萬凡通訊行蘇溶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 (0)用戶資料(偵三卷第195頁) (2)交易明細(偵三卷第197至212頁) 蔡佩君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 (0)用戶資料(偵三卷第213頁) (2)交易明細(偵三卷第215至222頁) 森慈商行張念慈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 (0)用戶資料(偵三卷第222頁) (2)交易明細(偵三卷第223至224頁) 王俊勝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 (0)用戶資料(偵三卷第225頁) (2)交易明細(偵三卷第227至239頁) 許浩文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 (0)用戶資料(偵三卷第245頁) (2)交易明細(偵三卷第247至249頁) 林侑賢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 (0)用戶資料(偵三卷第251頁) (2)交易明細(偵三卷第253至255頁) 陳家齊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 (0)用戶資料(偵三卷第242頁) (2)交易明細(偵三卷第243至244頁) 鄭建華之將來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 (0)用戶資料(偵三卷第257頁) (2)交易明細(偵三卷證物袋光碟) 林瑞祥A將來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 (1)用戶資料(偵三卷第263頁) (2)交易明細(偵三卷第265頁) 林瑞祥B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 (0)用戶資料(偵三卷第268頁) (2)交易明細(偵三卷第268至270頁) 湯嘉慧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 (0)用戶資料(偵三卷第272頁) (2)交易明細(偵三卷第272至273頁) 華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 (0)用戶資料、交易明細(追加偵一卷第31至34頁)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 (0)交易明細(追加偵二卷第57頁) 附表四 馬震 以下所列:附表編號3-7、9-51被害人 (編號8黃秀美因重複起訴不列入) 附表 編號 加總(採用更正後附表內容計算) 被害人 提領日期/日計 報酬每日3000元 編號3 林菓祺 111/08/05 1 3000元 編號4 蔡東衛 編號5 鄭雲棋 編號6 趙怡婷 編號7 易俊廷 趙怡婷 (同編號6) 111/8/8 1 3000元 編號9 廖銀莊 鄭雲棋 (同編號5) 111/8/9 1 3000元 編號10 邱彩娟 編號11 陳忠良 111/8/10 1 3000元 編號12 林方容 111/8/11 1 3000元 編號13 張滌淞 邱彩娟 (同編號10) 編號14 楊志祥 111/8/12 1 3000元 編號15 錢崇主 編號16 游秀儀 編號17 賴育琳 編號18 張民昇 編號19 劉順倉 編號20 程武雄 編號21 盧志忠 編號22 謝永祥 編號23 陳琪文 111/8/15 1 3000元 編號24 楊政雄 編號25 林宗觀 編號26 陳聖弦 編號27 梁為棟 編號28 張錠鎧 編號29 陳慶章 編號30 謝文雄 111/8/16 1 3000元 編號31 羅浩瑋 編號32 楊秀珍 編號33 于采瑄 楊政雄 (同編號24) 編號34 甄保國 編號35 林淑如 111/8/16 編號36 郭芮宇 編號37 黄詔苓 編號38 胡雲智 111/8/17 1 3000元 編號39 劉禮勇 編號40 游欣婷 編號41 劉宗鑫 編號42 黃宏明 111/8/17 編號43 朱澄偉 編號44 陳興政 楊志祥 (同編號14) 111/8/18 1 3000元 胡雲智 (同編號38) 編號45 李春宏 郭芮宇 (同編號36) 編號46 廖培清 張滌淞 (同編號13) 編號47 楊聯鎧 編號48 蘇佳聖 111/8/19 1 3000元 編號49 文玉屏 編號50 劉育榕 廖培清 (同編號46) 編號51 林瓊樺 111/8/26 1 3000元 總計金額 12 36000元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原金…」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