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01 日
- 當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因不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高雄市鼓山區「萬豪酒店」於民國112年9月21日接獲自美國西雅圖寄出如附表所示含有第二級毒品伽瑪羥基丁酸(GHB)成分之包裹,而向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 局報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嗣因未能查獲犯罪嫌疑人,業經該署檢察官簽結在案,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 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法 院為無罪、不受理或免訴判決,或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或犯人不明時,案內違禁物既未經裁判沒收,檢察官自得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及最高法院78年台非字第72號判決意旨可供參照)。 三、經查,高雄市鼓山區「萬豪酒店」於112年9月21日接獲自美國西雅圖寄出、收件人為「萬豪酒店」,收件地址為「高雄市○○區○○○路000號」之郵包,其內藏有如附表所示之物,經 鑑定均含有第二級毒品伽瑪羥基丁酸(GHB)成分,而不詳嫌 疑人涉犯之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因查無犯罪事證,而以113年度他字第18號簽結在案,業 據本院核閱該案偵查卷宗無誤。而本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貼紙,經隨機抽樣半張檢驗後,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伽瑪羥基丁酸(GHB)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10月2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066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他字卷第73 頁)在卷可稽,足認前開扣案之物確為第二級毒品。又本件包裹收件人為「萬豪酒店」,未記載具體收件人姓名及房號,經調查包裹來源,該包裹係於112年8月31日以平信未記名方式自美國西雅圖寄出,且轉運途中不會於系統中顯示轉運之過程及時間等資訊,故難以追查寄件人與包裹相關資訊;另平信寄送時間約2至3星期,經萬豪酒店清查該酒店於112 年9月1日至3日及同年月6日至8日相關活動之活動及演藝人 員相關住宿資料,其中雖有國外演藝人員,然無證據可證明與本案包裹有何關聯,加以該包裹經採集後,亦無任何可供鑑定之指紋等情,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112年12月4日高市警鼓分偵字第11273892700號函在卷可稽(見他字卷第71-72頁),致無法調查可能收受毒品包裹之人為何人,亦乏其他線索可供追查而簽結,並未起訴,然並非該特定犯罪事實不存在或非特定人所為,是聲請人依刑法第38條第1項、 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就如附表所示之毒品聲請法院單獨宣 告沒收,於法有據。又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三級毒品,併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至鑑驗用 罄之毒品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附此敘明。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詹尚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周耿瑩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外觀 數 量 成 分 備 註 一 黑色貼紙 52張(經隨機抽樣半張檢驗後,驗後毛重225.095公克) 第二級毒品伽瑪羥基丁酸(GHB)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10月2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066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他字卷第7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