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2 日
- 當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姜榮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姜榮輝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3年度執 聲字第17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美商H D 李公司LEE商標之上衣玖佰貳拾貳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112年度緩字第2065號姜榮輝商標法一案,業經檢察官緩起訴 處分期滿確定,查扣之922件LEE上衣,因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爰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 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姜榮輝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224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在卷可憑,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偵查、執行卷宗屬實。而本案扣得之上衣922件,經鑑定結果確係仿冒美商H D李公司LEE商標之物品,有昇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1份(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2065 號卷第25頁)在卷可稽,堪認前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方錦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周耿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