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簡宏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112年度緩字第1號商標法案,業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確定,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因屬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146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附卷可憑,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偵查、執行卷宗屬實。而本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係仿冒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及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佩佩豬」商標、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HELLOKITTY」商標之物品,有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3份及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1份(見警卷第37頁、第45頁、第63頁、第83至90頁)在卷可稽,堪認前開扣案物確均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HELLOKITTY商標之髮束 97件 111年度檢管字第2371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11年度偵字第31463號卷第15頁) 2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HELLOKITTY商標之髮夾 20件 3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HELLOKITTY商標之貼紙 5件 4 仿冒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及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佩佩豬」商標之髮束 52件 5 仿冒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及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佩佩豬」商標之袋子 4件 6 仿冒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及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佩佩豬」商標之髮夾 (警方第1次蒐證購得) 4件 7 仿冒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及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佩佩豬」商標之髮夾 (警方第2次蒐證購得) 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