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單聲沒字第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1 日
- 當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楊育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7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育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3年度執 聲字第11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韓商羅伊視效動漫有限公司POLI商標之玩具車壹個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112年度緩字第1576號楊育峯商標法案,前經檢察官緩起訴處 分,期滿未經撤銷。惟經查扣POLI玩具車屬被告所有,查屬仿冒,侵犯業經登記之商標圖樣,爰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38條之1、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 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楊育峯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820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在卷可憑,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偵查、執行卷宗屬實。而本案扣得之玩具車1個,經鑑定結果確係仿冒韓商羅 伊視效動漫有限公司POLI商標之物品,有伯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1份(見警卷第71至73頁)在卷可稽, 堪認前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紀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