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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71號

聲請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陳紀璋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育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11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仿冒韓商羅伊視效動漫有限公司POLI商標之玩具車壹個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112年度緩字第1576號楊育峯商標法案,前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惟經查扣POLI玩具車屬被告所有,查屬仿冒,侵犯業經登記之商標圖樣,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楊育峯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820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在卷可憑,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偵查、執行卷宗屬實。而本案扣得之玩具車1個,經鑑定結果確係仿冒韓商羅伊視效動漫有限公司POLI商標之物品,有伯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1份(見警卷第71至73頁)在卷可稽,堪認前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紀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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