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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交訴字第297號

過失致死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黃蕙芳黃政忠翁碧玲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文盛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3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文盛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黃政忠

                    法 官 翁碧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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