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88號
- 原告
- 徐偉翔
- 被告
- 駿綸速遞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駿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同案被告蘇宗林被訴過失傷害一案,原告已具狀撤回告訴,經本院以113年度審交易字第407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依據上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