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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88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翁碧玲

原告
徐偉翔
被告
駿綸速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駿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同案被告蘇宗林被訴過失傷害一案,原告已具狀撤回告訴,經本院以113年度審交易字第407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依據上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翁碧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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