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06 日
- 法官黃蕙芳、黃傳堯、黃政忠
- 原告詹大明
- 被告陳炳勳、南台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20號 原 告 詹大明 訴訟代理人 陳勁宇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陳炳勳 南台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被告之 法定代理人 郭子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黃傳堯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儲鳴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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