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勞安訴字第1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易亨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易憲宗
- 被告
- 陳清華
-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張景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19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上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