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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勞安訴字第5號

業務過失致死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黃蕙芳王聖源陳盈吉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昇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豪
被告
郭庭華

陳宏源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院偵字第1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郭庭華、陳宏源均涉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被告昇民公司則因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4款規定,致發生同法第37條第2項第1款之死亡職業災害,而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論處,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王聖源

                   法 官 陳盈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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