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8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賭博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22 日
- 當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朱晏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82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晏代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 字第345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簡字第370 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略以:被告黃姫菁(所涉賭博、圖利提供賭博場所及圖利聚眾賭博罪部分,另經本院以113年 度簡字第370號判決)基於賭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 聚眾賭博之犯意,自民國112年5月某日起至同年6月17日10 時45分許為警查獲之時止,提供其所經營位於高雄市○鎮區○ ○路000號「喜相逢歌友會」之公眾得出入場所,供不特定人 下注簽賭「今彩539」,以此方式供給賭博場所並與賭客對 賭。賭博方式係以臺灣彩券今彩539之開獎號碼做為對獎依 據,並以簽選2組號碼(俗稱「二星」)、3組號碼(俗稱「三星」)、4組號碼(俗稱「四星」)組合供賭客簽注,賭 客每簽選一注需繳交賭資新臺幣(下同)80元,再以賭客所簽選之號碼核對臺灣彩券今彩539所開出之號碼決定輸贏, 如賭客簽中「二星」、「三星」、「四星」者,可分別獲得彩金5,300元、5萬7,000元、75萬元,若未簽中,則賭資悉 歸被告黃姫菁所有,被告黃姫菁藉此牟利。適被告朱晏代於112年6月16日18時許,基於賭博之犯意,前往上開地點,向被告黃姫菁簽注8,640元。嗣因二人對於有無中獎一事起爭 執,員警據報前往處理,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朱晏代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公然賭博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朱晏代經檢察官於112年12月13日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並於113年1月23日繫屬本院,惟被告於繫屬本院後之113年2月105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按。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威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周耿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