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962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柯宜萱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9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柯宜萱於民國113年1月13日16時4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高雄市新興區五福二路與文橫二路口,因與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附載莊茹晴之告訴人王尊緯發生行車糾紛,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上開地點,以「幹你娘」辱罵告訴人,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評價及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與被告達成調解,並具狀撤回其告訴在案,此有調解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1 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