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988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建齊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01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陳建齊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13時54分許,在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一路與高速公路口(西向東涵洞下方),因行車糾紛與告訴人林勤智生有爭執,竟將機車停放於告訴人所駕駛之車輛前方,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開不特定人得共聞共見之公然場所,對告訴人口出:「幹你娘、白目、狗頭」等語,致生損害於告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與被告達成調解,並具狀撤回其告訴在案,此有調解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1 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