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審訴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24 日
- 當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戩銓營造有限公司、陳坤宏、砂源營造有限公司、林琪評、湟承營造有限公司、黃啓明、峻峯營造有限公司、葉國麟、曜聖營造有限公司、林家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3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戩銓營造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代表 人 陳坤宏 被 告 砂源營造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代表 人 林琪評 被 告 湟承營造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代表 人 黃啓明 被 告 峻峯營造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代表 人 葉國麟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梁智豪律師 被 告 曜聖營造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代表 人 林家成 選任辯護人 黃俊嘉律師 吳龍建律師 陳秉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21046號、112年度偵字第295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等因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丁亦慧 法 官 陳鑕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史華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