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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38號

政府採購法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黃蕙芳丁亦慧陳鑕靂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戩銓營造有限公司
被告
兼代表人
陳坤宏
被告
砂源營造有限公司
被告
兼代表人
林琪評
被告
湟承營造有限公司
被告
兼代表人
黃啓明
被告
峻峯營造有限公司
被告
兼代表人
葉國麟
共同選任辯護人
梁智豪律師
被告
曜聖營造有限公司
被告
兼代表人
林家成
選任辯護人
黃俊嘉律師

吳龍建律師

陳秉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1046號、112年度偵字第295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等因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丁亦慧

法 官 陳鑕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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