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261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信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113年11月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二編號2、3「提款時間」欄內關於「109年9月21日」之記載,均更正為「108年9月21日」。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二編號2、3「提款時間」欄內關於「109年9月21日」之記載,經核與本案卷證資料不符,顯屬誤寫,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不生影響,依上開規定,自應更正為「108年9月21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