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23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歐祺傑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44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歐祺傑與告訴人鄭浚洋於民國111年12月17日2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號文化潤隆社區大廳,因停車問題而生口角,竟基於公然侮辱及傷害之犯意,向鄭浚洋辱罵:「幹你娘、靠杯」等語,並徒手毆打鄭浚洋,致鄭浚洋之人格受損,並受有右耳瘀腫之傷害。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第314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其告訴,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鄧友婷起訴,檢察官杜妍慧到庭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