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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222號

113年度易字第44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陳俊宏

                   113年度易字第450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曾惠貞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 年1 月1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侵入住宅竊盜」之記載應更正為「踰越門窗侵入住宅竊盜」。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欄一第1行已記載被告「踰越門窗」之事實;理由欄甲、貳、二第4行至第14行亦記載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踰越門窗之法律說明,並記載被告如事實欄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踰越門窗侵入住宅竊盜罪等文字。是原判決上開「侵入住宅竊盜」之記載顯係誤寫,惟不影響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侵入住宅竊盜」之記載應更正為「踰越門窗侵入住宅竊盜」。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俊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佳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222號於民國 114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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