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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智訴更一字第1號

違反商標法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黃蕙芳都韻荃李昆南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阿邦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嘉信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2273號、106年度偵字第52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114年7月30日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阿邦師股份有限公司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發現案件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揆諸上開說明,自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都韻荃

                法 官 李昆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得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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