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智附民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6 日
- 當事人興興魚翅餐飲有限公司、黃清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智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興興魚翅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抱 訴訟代理人 文聞律師 周金城律師 被 告 興德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詹振綸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智易字第4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詹振綸被訴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 智易字第4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 附帶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一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王萌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