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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43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張嘉芳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洪明揮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301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洪明揮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5行刪除「及『這張可以怎樣,招標嗎?』」,及補充理由如下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祗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又所謂侮辱,乃對他人為輕蔑表示之行為,其內涵須具有足使他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有感受到難堪或不快之虞者,亦即侮辱行為本身須具有侵害他人感情、名譽之一般危險者;而是否符合侮辱之判斷,應顧及行為人之年齡、教育程度、職業與被害人之關係等情事。經查,觀諸本案網路留言區翻拍照片可知,被告洪明揮於告訴人蔡瑋寧照片下方留言「老處女放著生銹」等語,在社會通念及口語意義上,係對他人人格之貶損辱詞,足以令人感到難堪、不快,係屬污蔑他人人格之用語,該言語即係基於攻擊性,對於聽聞者亦能體認陳述人係以該言語作人身攻擊。被告為具有相當智識程度之成年人,其留言上開言語,係完全不具任何實質內容之批評、謾罵,純粹對於告訴人人格為污蔑,足使告訴人感覺人格遭受攻擊,而貶損其名譽、尊嚴之評價,是被告確實有公然侮辱告訴人之犯行及犯意無疑。至被告雖辯稱:我寫錯了,我是要寫「老美女」等語,惟被告係留言「老處女放著生銹」,若為「老美女」則與「放著生銹」之前後語語意不符,顯違常情。被告上開所辯,不足採信。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至聲請意旨認被告留言「你說這張可以怎樣,招標(原文字應為『褾』)嗎?」亦涉公然侮辱,然探究該文字「招褾」,未能確認其文字含意為何,此部分應予更正。

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不明原因,竟不思酸民文化形成網路罷凌之效應,即率爾留言辱罵告訴人,對告訴人社會上之人格評價及名譽造成損害,所為實不足取;復審酌被告雖有意願調解,然因告訴人無調解意願,雙方未能達成調解,犯罪所生損害未獲填補;兼衡被告於警詢時自述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被告隱私,不予揭露),及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前科素行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鄧友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
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30117號
  被   告 洪明揮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洪明揮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2年3
    月14日20時許,利用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以暱稱「洪明
    揮」之帳號登入社群網站Facebook,在蔡瑋寧所使用之「蔡
    瑋寧鳳東里長」個人粉絲專頁照片下留言辱稱「老處女放著
    生銹」及「這張可以怎樣,招標嗎?」等語,足以貶損蔡瑋
    寧之名譽、人格地位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蔡瑋寧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洪明揮固坦承留言之事實,惟辯稱:我寫錯了,我
    是要寫老美女,招標的部分我也不知道我要寫什麼云云。然
    上開事實業據告訴人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述明確,且有被告留
    言擷取照片在卷可佐,被告所辯要無可採,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
三、至告訴意旨另認被告所述上開留言尚涉有刑法第310條第2項
    加重誹謗罪嫌,因被告之留言並未具體指涉任何足以損害告
    訴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內容,尚與誹謗罪之構成要件有間。惟
    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被告所犯公然侮辱罪嫌部分具有一行
    為觸犯二罪名之想像競合關係,為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
    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檢察官   鄧 友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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