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30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5 日
- 法官張震
- 被告蔡昕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04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昕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200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昕芙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2行補充為「…11時45 分至59分許」,證據部分補充「盤點資料表、商品標籤、結帳會員資料」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蔡昕芙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非無謀生能力,竟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僅為貪圖不法利益,任意竊取他人財物,侵害他人財產法益,所為實不足取,且考量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仍未能悔悟改過而再犯本案;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徒手竊取他人財物之犯罪手段與情節、所竊取物品之種類與價值(新臺幣3,959元),及迄未賠償告訴 人所受之損失,暨被告於警詢時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詳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未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為被告本案犯罪所得,迄今未返還告訴人,亦未賠償分文,為求徹底剝奪被告不法利得,杜絕僥倖心理,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 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鄭舒倪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 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蔡靜雯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商品品名 數量 售價 (新臺幣) 1 媚比琳FITME漂染持色腮紅4.5g-50 1 300元 2 凱婷邃影光綻眼影盒3.6g-RD-1 1 450元 3 凱婷怪獸級持色唇膏-03 1 430元 4 凱婷零瑕肌密柔霧粉底液-明亮色01 1 500元 5 凱婷怪獸級持色絨霧唇釉-M02 1 430元 6 Za頰光溢彩單色腮紅5g-你好春日 1 320元 7 QUINLIVAN光微美瞳彩目10入-寶石紅400 1 290元 8 QUINLIVAN光微美瞳彩目10入-寶石紅350 1 290元 9 QUINLIVAN光微美瞳彩目10入-玫瑰棕400 1 290元 10 QUINLIVAN光微美瞳彩目10入-玫瑰棕350 1 290元 11 Lumina A18修容刷(小) 1 129元 12 heme妝前唇霜2g-01GLOW 1 240元 合計 3,959元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0099號被 告 蔡昕芙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昕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3年5月18日11時45分許,在高雄市○鎮區○○路000號寶雅國際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雅公司)高雄瑞隆店內,以拆開包裝盒取出商品之方式,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售價合計3,959元)得手,藏放在隨身提包內,僅結帳其他商品後,隨即 逃離現場。嗣寶雅公司高雄瑞隆店保安課課長雷中興發覺商品遭竊,經調閱監視器畫面後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寶雅公司委由雷中興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蔡昕芙於警詢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代理人雷中興於警詢中之證述。 (三)遭拆封商品之包裝盒照片1張。 (四)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共5張及影片光碟。 (五)綜上,被告自白應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二)被告竊得財物,請依同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予 以宣告沒收,併宣告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檢 察 官 鄭舒倪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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