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37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6 日
- 當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周玉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77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玉惠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 第575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原案號:113年度審易字第824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周玉惠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履行如附表所示之條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業據檢察官於起訴書記載明確,均予引用如附件,並就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周玉惠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本院審易卷第43頁)。 二、論罪科刑: (一)罪名: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二)刑罰裁量: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所需,竟侵占業務上所持有之款項,損害他人財產法益,所為實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事後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有調解筆錄(見本院審易卷第53至54頁)在卷足稽,兼衡其素行,本件犯罪之手段、情節、所生危害、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涉被告個人隱私,均詳卷),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附條件緩刑: 被告前因他案經判處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 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符合緩刑條件,其因一時失慮,致犯本罪,然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堪認經本件偵審程序及科刑宣告之教訓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且被告係與被害人約定分期給付賠償金額,為利被害人獲得賠償,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茲併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又 為督促被告日後按期履行雙方協議之內容,確保被告緩刑之宣告能收具體之成效,併予命被告於緩刑期間,應履行調解筆錄即附表所示之負擔。倘被告日後未依附表條件履行賠償,且情節重大者,被害人並得向檢察官為撤銷緩刑宣告之聲請,附此敘明。 三、沒收與否之認定: 本件被告業已與被害人達成調解,並約定分期賠償,為免過苛,爰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儲鳴霄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應履行調解條件之內容 被告周玉惠應依本院113年度雄司附民移調字第795號調解筆錄內容給付被害人蔡易霖即永樺企業社新臺幣壹拾貳萬元,給付方式分別為: (一)當場給付現金新臺幣貳萬元,並經被害人如數點收無訛。 (二)新臺幣壹拾萬元,給付方式如下: ⑴自民國113年7月起至民國113年10月止,每月為一期,按月於每月10日以前給付新臺幣伍仟元。 ⑵自民國113年11月起至清償完畢止,每月為一期,按月於每月10日以前給付新臺幣壹萬元。 (三)如有一期未付,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本判決前已給付部分無庸再重複給付)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緝字第575號被 告 周玉惠 女 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10樓之3居高雄市○鎮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侵占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玉惠受雇於蔡易霖所經營址設高雄市前鎮區前鎮街278號 統一超商鎮陽門市擔任大夜班店員,於上班期間負責並保管門市財物及鑰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於民國111年2月8日0時20分許至3時29分許,趁獨自在上開門市上班之機會,將門市現金 新臺幣12萬元侵吞入己,拒不返還。 二、案經蔡易霖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周玉惠於偵查中之自白 坦承所有犯罪事實。 2 告訴人蔡易霖於警詢時之指述 遭被告侵占款項之事實。 3 ⑴監視器錄影畫面檔案暨擷取照片數張 ⑵告訴人與被告對話紀錄片2張 佐證所有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檢察官 鄧 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