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4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8 日
- 當事人費司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林皆亨、楊閔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401號 原 告 費司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皆亨 送達代收人 楊怡婷 被 告 楊閔吉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紀璋 法 官 李承曄 法 官 張 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