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54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玉山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4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1、3、5、6罪名欄「詐欺」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竊盜」。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受刑人權益與裁定本旨,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