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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54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賴建旭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玉山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4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1、3、5、6罪名欄「詐欺」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竊盜」。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受刑人權益與裁定本旨,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賴建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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