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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張瀞文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瀚春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代表人
吳明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50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主文關於「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之記載,以及內文關於「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之記載,均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依前開說明,應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瀞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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