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7 日
- 當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家耕國際有限公司、龔立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家耕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龔立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51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所為之 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主文關於「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之記載,以及內文關於「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之記載,均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依前開說明,應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瀞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張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