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自字第10號
- 自訴人
- 英記精品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米田
- 被告
- 侯政如
- 選任辯護人
- 梁宗憲律師
吳建勛律師
上列自訴人因被告背信等案件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自訴狀所載。
二、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定有明文,故提起自訴必須委任律師為之,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又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29條第2項、第307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本件自訴人英記精品有限公司提起自訴時,固曾委任陳樹村律師、張雅琳律師、彭敏律師為代理人(113年度審自字第8號卷第37、69頁),惟上開3律師業於民國114年6月10日具狀陳報雙方已合意終止委任關係,有刑事陳報解除委任狀在卷可稽【113年度自字第10號卷(下稱院卷)第219頁】。
㈡本院乃於114年6月27日裁定命自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及提出委任書狀,該裁定業於同年7月1日送達自訴人所設住址,並均由具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代為簽收,有上開裁定及本院送達證書附卷為證(院卷第221至224、227至231頁),而已合法送達。惟自訴人迄未補正,自訴之程式即有欠缺,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