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緝字第1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信翰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4297號、111年度偵字第131號、111年度偵字第1081號、111年度偵字第1082號、111年度偵字第10894號、111年度偵字第13292號、111年度偵字第15665號、111年度偵字第195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陳信翰業於民國113年4月27日在柬埔寨死亡,有死亡證明書、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131號
111年度偵字第1081號
111年度偵字第1082號
111年度偵字第10894號
111年度偵字第19592號
111年度偵字第24297號
被 告 許淑津 女 7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段0巷0號10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林小燕律師
被 告 簡志峰 男 4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0號5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信翰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簡良益 男 4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姜駿發 男 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黃俊嘉律師
吳龍建律師
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
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NATHAN GUY GARRETT(已另案起訴)為英國籍人士,於民國
109年2月14日自越南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入境高雄小港機場
,隨即租賃高雄市○鎮區○○路0號37樓之5處,作為在台居住
及聯絡處所,並在屏東縣潮州鎮及東港鎮等地美語補習班擔
任美語教師維生。嗣NATHAN GUY GARRETT自109年8月24日起
,另租賃屏東縣○○鎮○○路0000號處,作為居住及聯絡處所。
NATHAN GUY GARRETT明知海洛因屬我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且屬我國行政院依懲治
走私條例第2條第3項公告「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
第1點第3款所定之管制進出口物品,未經許可,不得運輸、
私運進口,竟為貪圖運輸毒品進入臺灣販賣可獲得之龐大利
益,與在柬埔寨之陳信翰、簡良益基於私運管制物品第一級
毒品海洛因之犯意聯絡,由陳信翰、簡良益於109年10月18
日將藏有海洛因之榴槤膏罐28罐,分裝於2個DHL國際包裹內
,自泰國欲分別寄送至我國高雄市○鎮區○○路0號37樓之5(
收件人NATHAN GUY GARRETT)及屏東縣○○鎮○○路0000號4樓
(收件人JONATHAN GUY STEWART)。然其中3罐因破損而散
發異味,經泰國皇家警察緝毒總局第三局蘇旺納鵬機場查緝
隊開箱檢查,扣得海洛因9.65公斤後破獲全情。
二、NATHAN GUY GARRETT、詹育琁(已另案起訴)、黃廣振(已
另案起訴)、詹士生(已歿,另為不起訴之處分)、陳信翰
、簡良益、許淑津、簡志峰均明知海洛因屬我國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且屬我國行政
院依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3項公告「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
制方式」第1點第3款所定之管制進出口物品,未經許可,不
得運輸、私運進口,竟基於私運管制物品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進口之犯意聯絡,先由在柬埔寨之詹士生及陳信翰、簡良益
於109年11月上旬,透過通訊軟體Whatsapp與在我國境內之N
ATHAN GUY GARRETT共同謀議以寄送包裹之方式,自柬埔寨
寄送海洛因入國;NATHAN GUY GARRETT負責在台收受包裹並
交付予指定之人,事成可獲得新臺幣(下同)10萬元之報酬
。嗣詹士生及陳信翰、簡良益委由柬埔寨不詳人士於109年1
1月11日以「Meas Sok Ann」名義自柬埔寨寄送藏有海洛因
之女用皮包6個,裝於1個紙箱內,以國際包裹方式,於翌日
運抵我國桃園國際機場入境(分提單號碼0000000000),並
再由越捷國際有限公司交由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轉寄
送至收件地屏東縣○○鎮○○路0000號4樓。NATHAN GUY GARRET
T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於上開收件地,自不知情之貨運司
機陳O裕處收件後,隨即與不知情之黃O瑞(已另為不起訴之
處分)將夾藏有上述毒品之女用皮包放置於登機箱內,一同
前往左營高鐵站。嗣詹育琁聽從詹士生以FACETIME傳達之指
示,於同日15時45分,以ATM匯款方式,將彰化信用合作社0
00000000000帳號內之6000元款項匯入NATHAN GUY GARRETT
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帳戶內,供NATHAN GUY GARRETT購
買高鐵車票。NATHAN GUY GARRETT乃以自動購票機購買左營
至彰化之高鐵自由座車票2張,與黃O瑞搭乘16時25分自左營
發車之高鐵班次,將該等毒品於17時21分準點運抵高鐵彰化
站。NATHAN GUY GARRETT依指示在三號出口外等候接應,俟
詹育琁接近並出示載有暗語「1133」紙條後,遂手提包包跟
隨詹育琁準備進入黃廣振駕駛之BER-9629號自用小客車內交
易。警方及調查局人員循線到場,逮捕NATHAN GUY GARRETT
、詹育琁、黃廣振、黃O瑞4人,查獲女用提包內夾藏海洛因
17包(共淨重1999.42公克),並在黃廣振身上起獲其自109
年4月初起而持有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
00000000)及子彈6發,又扣得詹育琁欲支付予NATHAN GUY
GARRETT之報酬現金10萬元。許淑津則擔任其兒子陳信翰在
台之毒品資金收取及分配角色,以自己名下第一銀行金城分
行00000000000號帳戶,供NATHAN GUY GARRETT於109年5月8
日、109年10月14日分別匯入5萬及9萬5000元;再於不詳時
間提寄送此一帳戶提款卡予陳信翰,供陳信翰在柬埔寨委託
當地監獄管理員協助領款;另於109年9月13日,將4萬元匯
入簡志峰不知情母親王秀慧名下第一銀行鶯歌分行00000000
000帳戶內;復於109年9月18日以此一帳戶匯款6000元予NAT
HAN GUY GARRETT,支應其在台工作費用;又依陳信翰之指
示,於109年10月15日至臺南火車站內向NATHAN GUY GARRET
T收取31萬8千元後,將之匯入簡志峰不知情之越南籍妻子黎
氏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帳戶內;再依陳信翰指
示,於110年9月30日15時許,至臺南市○區○○路00號附近,
收取姜駿發轉交之206萬5000元現金。簡志峰則於NATHAN GU
Y GARRETT入臺之際,於109年2月19日匯款4萬7450元支援其
在臺生活費用,並以其母親王秀慧上開帳戶收受許淑津於10
9年9月13日匯入之4萬元報酬,再於不詳時、地提供黎氏芳
上開帳戶,供許淑津於109年10月15日匯入NATHAN GUY GARR
ETT於臺南火車站內轉交之31萬8千元。警方於110年12月13
日11時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巷0號10樓處扣得上述206
萬5000元現金,另於111年3月28日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
年度聲扣字第4號裁定,扣得陳信翰胞弟陳信宇名下國泰世
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帳戶內232萬8998元款項;經調查後
,查悉全情。
三、姜駿發明知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辦理國內外匯
兌業務,竟基於非銀行業者辦理匯兌業務之犯意,自民國10
9年間起,違法經營台灣與柬埔寨間之地下匯兌業務;嗣並
基於意圖掩飾及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而移轉犯罪所得及掩
飾及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本質、來源及去向之犯意,於110年9
月30日15時許,接受在柬埔寨之陳信翰以不詳方式將運輸第
一級毒品所得之不詳外幣向其匯兌206萬5000元後,再持該
筆現金至臺南市○區○○路00號附近,交付予許淑津以隱匿該
筆資金本質、來源及去向。姜駿發明知具有殺傷力之槍彈係
政府公告禁止非法持有之物品,竟基於持有槍彈之犯意聯絡
,於不詳時間,自不詳來源處取得具殺傷力之仿手槍外型製
造之改造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及具殺傷
力之子彈14顆,將該等槍彈放置於臺中市○○區○○路00巷0號
處而加以持有。嗣經警方於111年4月27日10時42分許,在上
述地點搜索扣得上述槍彈,另於111年5月24日11時許,在臺
中市○區○○路000號搜索扣得姜駿發經營地下匯兌業務用之現
金60萬元;經調查後,查悉全情。
四、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國際刑警科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方法與待證事實:
編號 證 據 方 法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許淑津之供詞 1.被告陳信翰因毒品另案,在 柬埔寨監獄服刑,惟仍可透過電信設備與外界聯繫及操作股票等情形。 2.否認犯行,辯稱兒子陳信翰 在做家具及二手車生意,伊 受陳信翰請託,負責幫忙匯 款及領款云云。 2 被告簡志峰之供詞 否認犯行,辯稱每個月會提供生活費予弟弟簡良益,至於匯款給NATHAN GUY GARRETT之款項、許淑津於國泰世華銀行匯款31萬8千元及伊又透過地下匯兌匯出之金錢流向,皆受弟弟簡良益指示,不清楚金錢來源等語云云。 3 被告姜駿發之供詞 坦承經營地下匯兌業務及持有槍彈等事實。 4 證人NATHAN GUY GARRETT之證詞(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號電子卷證光碟) 1.上述運輸毒品相關經過情形 2.被告陳信翰、簡良益涉案情形 5 證人詹淯琁之證詞(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號電子卷證光碟) 坦承匯款及攜帶10萬元至高鐵 彰化站接洽NATHAN GUY GARRETT而遭查獲等事實。 6 證人黃廣振之證詞(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號電子卷證光碟) 坦承攜帶槍彈,開車載詹淯琁至高鐵彰化站等事實。 7 證人黃O瑞之證詞(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號電子卷證光碟) 黃O瑞與NATHAN GUY GARRETT搭乘高鐵至高鐵彰化站之事實。 8 證人詹雪華之證詞 被告姜駿發所涉相關犯行 9 證人姜伊庭之證詞 被告姜駿發所涉相關犯行 10 證人陳信宇之證詞 1.被告陳信翰因毒品另案,在 柬埔寨監獄服刑之事實。 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ZZZZ; 00000000000帳戶內資金為 被告陳信翰所有,且陳信翰 在柬埔寨監獄內仍可透過電 信設備與外界聯繫及操作股 票等情形。 11 NATHAN GUY GARRETT手機通訊軟體對話及相關照片截圖(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號電子卷證光碟) 1.NATHAN GUY GARRETT與被告陳信翰、簡良益就上述犯行之聯絡情形。 2.109年11月14日13時52分,NATHAN GUY GARRETT向被告陳信翰、簡良益表示他本身沒車費可以至彰化及台北做交易等語。被告陳信翰、簡良益回以:會請人匯6000元到他的戶頭給他使用等語。經核與詹淯琁匯款情形相符。 12 許淑津手機通訊軟體對話及相關照片截圖 許淑津與陳信翰間之對話情形 13 嘉里大榮物流整合明細、商業發票及財政部關務查緝組情資情報科進口資料(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號電子卷證光碟) 1.被告陳信翰、簡良益於109年11月11日以 「Meas Sok Ann」名義自柬埔寨寄送藏有海洛因之女用皮包6個來台;貨物翌日入境後轉運至屏東縣○○鎮○○路0000號4樓;NATHAN GUY GARRETT於109年11月14日,自嘉里大榮物流貨運司機陳O裕處收件等情形。 2.收件人聯絡電話確為NATHAN GUY GARRETT持用之0000000000號 14 相關通訊監察譯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號電子卷證光碟) NATHAN GUY GARRETT於109年10 月21日22時39分查詢藏有海洛因之2個DHL國際包裹情形。 15 房屋租賃契約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號電子卷證光碟) NATHAN GUY GARRETT自109年8月24日起,租賃屏東縣○○鎮○○路0000號之事實。 16 左營至彰化高鐵自由座車票票根2紙(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號電子卷證光碟) NATHAN GUY GARRETT與黃O瑞自左營搭乘高鐵至彰化之情形 17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蒐證畫面(本案書面卷證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號電子卷證光碟) 本案各次搜索及扣押之情形 18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函文、ATM監視畫面翻拍照片、帳戶交易明細(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號電子卷證光碟) 詹育琁以ATM匯款方式,將彰化信用合作社000000000000帳號內6000元款項匯入NATHAN GUY GARRETT華南銀行000000000000帳戶內之事實 19 泰國警方於109年10月18日查獲寄送予「 NATHAN GUY GARRETT」及「 JONATHAN GUY STEWART」內含海洛因9.65公斤之DHL包裹相關照片及資料(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號電子卷證光碟) NATHAN GUY GARRETT自泰國運輸管制物品海洛因毒品未遂之犯罪事實 20 刑事警察局駐泰國聯絡組109年10月18日駐泰字第109316號及110年1月6日駐泰字第110015號陳報單各1件、駐泰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函文1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號電子卷證光碟) 1.泰國警方查獲藏有海洛因之2 個DHL國際包裹情形 2.我國請泰國協助提供相關事 證之情形 21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9年12月11日調科壹字第10923019640號鑑定書、法務部調查局110年2月18日調科壹字第11023200970號函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號電子卷證光碟) 1.驗前共淨重1999.42公克,純 度65.5%,純質淨重共1309 .62公克。 2.NATHAN GUY GARRETT欲交付予詹淯琁之4只皮包內海洛因11包合計驗後淨重1331.62公克。 3.NATHAN GUY GARRETT原欲再運往北部之2只皮包內海洛因6包合計驗後淨重667.72公克。 22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6月2日刑鑑字第1110052063號鑑定書 扣案姜駿發持有之槍、彈經鑑定均具殺傷力之事實 23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12月28日刑紋字第1108045248號鑑定書 扣案郵局現金袋上指紋經鑑定與被告姜駿發相符 24 中華民國統一證號申請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號電子卷證光碟) NATHAN GUY GARRETT於109年2月17日至移民署申請統一證號EC00000000,留有聯絡電話0000000000之事實。 25 中華電信0000000000申登資料(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號電子卷證光碟) 此門號確為NATHAN GUY GARRETT於109年2月17日申辦 26 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 被告陳信翰、簡良益之出入境情形 27 NCA Intelligence Dissemination Record(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號電子卷證光碟) NATHAN GUY GARRETT與JONATHAN GUY STEWART為同一人 28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及對帳單 被告陳信翰借用其弟陳信宇帳戶,在柬埔寨仍持續交易臺灣股票之情形 29 第一銀行金城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匯款申請書 許淑津經手之相關金流資料 30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號判決書 法院認定之本案相關事實 3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聲扣字第4號裁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4月1日刑際字第1110701022號函文 陳信翰胞弟陳信宇名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帳戶內232萬8998元款項業經扣押之事實。
二、核被告陳信翰、簡良益、許淑津、簡志峰所為均係犯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運輸第1級毒品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
第1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
、6項運輸第1級毒品未遂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2項私
運管制物品進口未遂罪嫌;被告姜駿發所為,係犯槍砲彈藥
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持有改造手槍、同條例第12條第4
項持有子彈、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
第1項等罪嫌。就109年11月14日查獲之犯行,被告陳信翰、
簡良益、許淑津、簡志峰與NATHAN GUY GARRETT、詹育琁、
黃廣振、詹士生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均論以共同
正犯;就泰國警方查獲之犯行,被告陳信翰、簡良益、許淑
津、簡志峰與NATHAN GUY GARRETT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
擔,請均論以共同正犯。被告陳信翰、簡良益、許淑津、簡
志峰均以一行為犯運輸第1級毒品及私運管制物品進口2罪,
為想像競合犯,請均從一重處斷;又以一行為犯運輸第1級
毒品及私運管制物品進口未遂2罪,亦為想像競合犯,請從
一重處斷。被告姜駿發以一持有行為犯持有改造手槍及子彈
罪嫌,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論以持有改造手槍罪;又以
一行為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罪,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論以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
段之罪。被告陳信翰、簡良益、許淑津、簡志峰2次犯行間
、被告姜駿發所涉2罪間,均犯意個別,請均分別予分論併
罰。扣案物請均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檢 察 官 王朝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