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85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余季淳
- 選任辯護人
- 何星磊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6754、16755、19889、24714、28193、29400、32087、331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就被告余季淳部分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余季淳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5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7月21日宣判,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就被告余季淳部分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