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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7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證券交易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9 日
  • 法官
    詹尚晃李宜穎施君蓉

  • 被告
    黃傳勝黃博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79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傳勝 黃博聞 上二人共同 義務辯護人 廖威斯律師 被 告 黃章益 選任辯護人 陳松甫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 偵字第122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傳勝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內線交易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 黃博聞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內線交易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已自動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貳萬玖仟捌佰參拾元,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均沒收之。 黃章益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內線交易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犯罪事實 一、黃傳勝自民國107年8月9日起,擔任英屬開曼群島商馬光保健控股股份有限公司(MA KUANG HEALTHCARE HOLDING LIMITED,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4樓,經主管機關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下稱櫃買中心】核准其股票得由證券經紀商或證券自營商在其營業處所受託或自行買賣,股票交易代號:4139,下稱馬光-KY公司)總經理及董事,亦為馬光-KY公司之子公司即新加坡商馬光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MA KUANG HEALTHCARE GROUP PTE.LTD,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4樓,下稱MKH公司)負責人,亦為新加坡商睿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JUI WEI INVESTMENTS PTE.LTD,址設屏東縣○○鎮○○路0段000號,下稱睿瑋公司)負責人,及元大商業銀行受託保管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甯投資公司)投資專戶之授權代理人。黃博聞自99年5月起,為馬光-KY公司董事,並自111年6月起擔任馬光-KY公司董事長。黃章益自107年8月9日起至109年11月9日止,擔任馬光-KY公司董事長,亦為黃傳勝胞弟。黃素琴為黃傳勝胞姐。李秀惠係馬光-KY公司財務人員,亦為睿瑋公司、甯投資公司證券帳戶之受託人。陳建明為李秀惠之夫。黃藍係黃博聞胞姐(黃素琴、李秀惠、陳建明、黃藍所涉內線交易罪嫌,由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 二、緣馬光-KY公司於108年3月至5月間,為因應其位在新加坡之孫公司愛信國際學院(ASCENSIA INTERNATIONAL SCHOOL PTE. LTD.,下稱AIS公司)營運及招生狀況虧損,子公司MKH公司遂擬出售AIS公司61%股權,公司保留19%持股,以避免未來每月認列虧損及暫時停止支應每月約新加坡幣25萬元之資金貸與款項。黃傳勝並於同年3月25日13時5分許,以通訊軟體WeChat傳送「出售61%股權.pdf」電子檔予AIS公司股東趙黎璽,表示MKH公司將出售AIS公司61%股權,而擬定股權出售比例。馬光-KY公司復於同年3月25日14時許,召開第四屆第十七次董事會,會議中黃傳勝、黃章益、黃博聞就馬光-KY公司「107年度合併財務報表及營業報告書」進行討論,且因會議資料「107年營業報告書」即載明「…愛信學院於107年度轉型為國際學校,其投入之初期成本及費用大幅增加,故導致新加坡教育事業107年度營業收入及稅後淨利皆較106年度大幅減少。」黃傳勝、黃章益、黃博聞均知悉AIS公司營收虧損,即陸續討論出售AIS公司股權之事。另於同年4月11日15時許,馬光-KY公司財務主管陳怡君以電話詢問安永會計師事務所陳政初會計師及協理黃炯程,討論出售AIS公司股權時財務報表如何編制、帳面價值如何呈現。黃傳勝又於同年4月11日16時30分許,即與SYNPURA CONSERVATORY OF MUSIC PTE. LTD.(音樂學院)董事兼執行長汪济滢(WANG JIYING )洽談AIS公司股權出售及條件等相關事宜。嗣於同年4月17日10時許,黃傳勝指示MKH公司財務主管王平於MKH公司內部簽呈表示:「考量AIS公司目前營運及招生狀況,預計將AIS公司61%股權出售給音樂學院汪老師,公司保留19%持股,以避免未來每月認列虧損及暫時停止支應每月新幣約25萬元之資金貸與款項,本簽呈同時提報母公司馬光KY董事會。」並經黃傳勝決行後,同時提報母公司馬光-KY公司董事會。是就MKH公司擬出售AIS公司61%股權並與買家汪济滢簽訂股權轉讓意向書之重大消息(下稱系爭重大消息),應於108年4月17日10時許即已明確。 三、MKH公司隨後於108年5月6日11時20分許召開董事會,決議出售其持有之AIS公司股份934,558股。馬光-KY公司則於同年5月7日15時35分許,召開第四屆第十八次董事會,決議MKH公司擬出售所持有之AIS公司61%股權,出售價格為每股新加坡幣1元,出售對象為汪济滢,並授權董事長黃章益全權處理相關事宜。MKH公司嗣於同年5月15日14時許,由黃傳勝代表與汪济滢簽訂股權認購意向書,約定乙方(即汪济滢)願以不低於50萬元新加坡幣購買MKH公司所擁有之AIS公司61%股權,具體購買價格及股權比例以最終雙方商定的股權認購協議為準。MKH公司與汪济滢簽訂股權認購意向書一事,符合「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下稱:重大消息管理辦法)第2條第1款「本法施行細則第七條所定之事項」,及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8款所稱之「重要備忘錄、策略聯盟或其他業務合作計畫或重要契約之簽訂,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等事項,屬於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5項所規範之重大消息。馬光-KY公司旋於108年5月15日17時24分許,在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代MKH公司公告簽訂股權轉讓意向書」重大訊息(重大消息公開後18小時,計算至108年5月16日11時24分許)。 四、黃傳勝係馬光-KY公司董事,為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1款所規範之內部人,其於108年4月11日16時30分許,與汪济滢洽談AIS公司股權出售及條件等相關事宜,即已實際知悉系爭重大消息,詎其明知在系爭重大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不得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馬光-KY公司股票,竟基於內線交易之犯意,於附表二所示時間,以附表一所示睿瑋公司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證券帳戶(帳號35407-9)、甯投資公司委託元大銀行保管專戶證券帳戶(帳號0000000)、黃素琴國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南港分公司證券帳戶(帳號10862-1)、黃素琴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公司證券帳戶(帳號000000-0)、陳建明統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三多分公司證券帳戶(帳號00350-2),就馬光-KY公司股票共計賣出457仟股、買入196仟股(未因犯罪獲取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詳後述)。 五、黃博聞係馬光-KY公司董事,為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1款所規範之內部人,其於108年3、4月間,自黃傳勝處聽聞MKH公司擬出售AIS公司61%股權之事,即已實際知悉系爭重大消息,詎其明知在該重大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不得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馬光-KY公司股票,竟基於內線交易之犯意,於附表二所示時間,以附表一所示其姐黃藍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左營分公司證券帳戶(帳號23565-6),就馬光-KY公司股票買進172仟股,擬制性獲利新臺幣(下同)42萬9,830元。 六、黃章益係馬光-KY公司董事長,為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1款所規範之內部人,其於108年3、4月間,自黃傳勝處聽聞MKH公司擬出售AIS公司61%股權之事,即已實際知悉系爭重大消息,詎其明知在該重大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不得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馬光-KY公司股票,竟基於 內線交易之犯意,於附表二所示時間,以附表一所示其玉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左營分公司證券帳戶(帳號884D0000000 ),就馬光-KY公司股票賣出11仟股(未因犯罪獲取財物或 財產上利益,詳後述)。 七、案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一、本判決所引用具有傳聞性質之證據,業經檢察官、被告黃傳聖、黃章益、黃博聞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138頁),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 之客觀環境及條件,均無違法不當取證或明顯欠缺信用性情事,作為證據使用皆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第1項規定,自有證據能力;其餘非供述證據,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或無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且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合法踐行證據調查程序,由當事人互為辯論,業已保障當事人訴訟上程序權,均得採為證據。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傳聖、黃博聞、黃章益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審判程序中均坦承不諱(黃傳勝部分見他二卷第56頁、本院卷第130、188頁;黃博聞部分見偵三卷第276、277頁;黃章益部分見他二卷第223頁、本院卷第130、188頁),核與證人即馬光-KY公司財務人員李秀惠(見他二卷第61-81頁、第111-115頁、偵三卷第185-191頁、第223-230頁)、證人即李秀惠丈夫、黃傳勝所使用帳戶之所有人陳建明(見他二卷第121-130頁、第145-146頁)、證人即黃傳勝胞姐、黃傳勝所使用帳戶之所有人黃素琴(見他二卷第147-157頁、第163-167頁)、證人即黃博聞胞姐、黃博聖所使用帳戶之所有人黃藍(見他二卷第273-286頁、第337-343頁)、證人即黃素琴配偶李文欽(見他二卷第171-179頁、第183-186頁)、證人即馬光-KY公司財務主管陳怡君(見他二卷 第365-375頁、第379-385頁)、證人即馬光-KY公司董事黃 奕睿(見他二卷第347-356頁、第359-362頁)、證人即馬光-KY公司稽核主管楊玉紫(見他二卷第389-403頁、第407-412頁)、證人即馬光-KY公司會計主任洪紫藼(見他三卷第5-14頁、第15-18頁)、證人即黃傳勝配偶薛如妏(見他三卷 第21-33頁、第55-57頁)等人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如附件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3人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 符。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3人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予 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第2條第1款規定:「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五項所稱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指下列消息之一:一、本法施行細則第七條所定之事項。」而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8款則規定:「重要備忘錄、策略聯盟或其他業務合作計畫或重要契約之簽訂、變更、終止或解除...,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經查,馬光-KY公司代子公司MKH公司公告簽訂股權轉讓意向書,轉讓AIS公司61%股權,依上開施行細則之規定,為重要 契約之簽訂,核屬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所稱之「有 重大影響其股票交易價格之消息」甚明。 (二)次查,就MKH公司擬出售AIS公司61%股權,並與買家汪济滢簽訂股權轉讓意向書此重大消息,依MKH公司提供簽訂股權 轉讓意向書之相關作業時程:於108年3月25日馬光-KY公司 董事及執行長即被告黃傳勝與趙黎璽以WeChat進行内部會議,討論預計出售AIS公司61%股權相關事宜;於同年4月11日馬光-KY公司財務主管陳怡君以電話諮詢會計師事務所預計 出售AIS公司股權時之相關事宜;同日被告黃傳勝與汪济滢 以電話討論出售AIS公司相關資訊及條件;於同年4月17日已完成預計出售AIS公司之内部簽呈將提報給董事會決議等節 ,有馬光-KY公司108年8月13日日馬光字第1080813002號函 暨股權轉讓相關資料可考(偵一卷第67-110頁),應認於108年4月17日完成預計出售AIS公司之内部簽呈時,MKH公司擬出售AIS公司61%股權,並與買家汪济滢簽訂股權轉讓意向書 發生機率之可能性極高,重大消息業已明確。準此,本案重大消息明確時點應為108年4月17日。 (三)被告3人明知在上開重大消息明確後,於本案禁止內線交易 期間,不得對馬光-KY公司股票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 出,卻仍基於內線交易之犯意,而為本案之內線交易行為,故核被告3人所為,均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內線交易罪規定處罰。又按刑法上之接續犯,係指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言。經查,被告3人基於單一內線交易犯意 ,接續下單買賣馬光-KY公司股票,均係基於單一犯意,於 密接之時間內所為,侵害同一法益,且其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核屬接續犯,各僅論以一內線交易罪已足。 (四)刑之減輕 按犯第1項至第3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5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黃傳聖、黃傳聞、黃章益於偵查中均坦承不諱(黃傳勝部分見他二卷第56頁;黃博聞部分見偵三卷第276、277頁;黃章益部分見他二卷第223頁),又本院認本案 內線交易緣由,係馬光-KY公司為因應孫公司AIS公司營運及招生狀況虧損,子公司MKH公司遂擬出售AIS公司61%股權, 公司保留19%持股,以避免未來每月認列虧損及暫時停止支 應每月約新加坡幣25萬元之資金貸與款項,此事由對馬光-KY公司應屬「有利於股價」事項,但經櫃買中心擬制性計算 後,被告黃傳聖、黃章益所為買賣股票行為並未獲利,被告黃博聞則擬制性獲利42萬9,830元(見櫃買中心113年5月7日證櫃視字第1131201543號函所附「投資人或集團交易明細表」,偵一卷第233-239頁),檢察官亦同此認定(見起訴書 第12頁),是本院認被告黃傳聖、黃章益於本案中未因犯罪獲取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自無需繳交犯罪所得,被告黃博聞則於偵查中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在卷足憑(見偵三卷第363頁),爰均依證券 交易法第171條第5項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四、量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3人未能遵循法律規範 ,於馬光-KY公司之本案重大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自行 或以他人名義買賣馬光-KY公司股票,有害於其他持有或買 賣馬光-KY公司股票之投資人之權益,並破壞證券市場公開 、透明之交易秩序,且危害證券投資人參與證券交易市場運作之資訊平等性、公平性等信賴關係,所為應予非難。並審酌被告3人於偵查、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 衡被告黃博勝於本案共計賣出457仟股、買入196仟股,被告黃章益則賣出11仟股,但均未因犯罪獲取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被告黃博聞則買進172仟股,擬制性獲利42萬9,830元之危害金融秩序及其他投資人財產之犯罪情節,及考量被告3人 自陳之被告智識程度、經歷、家庭及經濟狀況(涉及隱私,故不予揭露,詳見本院卷第214、215頁)、均無前科之素行(有法院前案紀錄表3紙可參,見本院卷第219至223頁)等 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緩刑 被告黃傳聖、黃傳聞、黃章益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前引法院前案紀錄表3紙附卷可佐,渠 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固非可取,惟審酌被告3人猶知 坦承犯行,被告黃傳聖、黃章益於本案中未因犯罪獲取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被告黃博聞則於偵查中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堪認被告3人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應知所警惕而 無再犯之虞,且考量被告3人自陳之經濟狀況,參以緩刑制 度設計上搭配有緩刑撤銷事由,倘被告3人於緩刑期間內有 再犯他罪或違反緩刑負擔等情形,緩刑宣告將有受撤銷之虞,而此緩刑撤銷之警告效果亦足促使被告3人反省並謹慎行 動,是本院綜合上情,認對被告3人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 行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被告3人 均緩刑3年,以啟自新。另為促使被告3人日後更加重視法規範秩序、強化法治觀念,敦促被告3人確實惕勵改過,認應 課予一定條件之緩刑負擔,令被告3人能從中深切記取教訓 ,並督促時時警惕,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命被告3人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分別向公庫支付如主所示之金額,以期符合本件緩刑目的。若被告3人不履行 此一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 定,得撤銷其緩刑宣告,附此敘明。 六、沒收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前2項之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第2款、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現行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7項規定:「犯第1項至第3 項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而「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之除外情形,應非僅指被害人現仍存在,或已提出求償即足,應為目的性限縮解釋,必須被害人或得請求民事損害賠償之人已請求並且經法院確認其發還數額,甚或已取得民事執行名義,已得實際發還者,始生封鎖沒收或追徵之效力,而得自始排斥刑事法院為沒收或追徵之諭知。並為保障被害人、第三人或其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的財產權益,並俾利檢察官日後之沒收執行,法院宣告沒收犯罪所得時,應依上揭法條文字諭知「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之條件,以臻完備。查被告黃博聞因上開內線交易犯行之犯罪所得42萬9,830元,業經其自動繳回,應依證券交易法 第171條第7項宣告沒收。此外,證券市場投資人是否有人因被告黃博聞實行本案內線交易受損害而得請求損害賠償,尚屬未明,亦無證據證明必不會有被害人或得請求民事損害賠償之人進行請求,是本院於對被告及第三人諭知沒收之際,仍均依上揭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7項法條文字併諭知「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之條件,附此敘明。 (二)其餘扣案之物品,非屬被告3人所有,又非違禁物,依刑法 第38條第2項規定,不得予以沒收。至於屬被告3人所有者,考量現今股票交易透過網路即可下單,櫃買中心亦可經由網路資料輕易查詢何人(或何帳戶)於何時、何價格下單買賣股票,是該等物品在本案中均欠缺刑法上之重要,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韶芹提起公訴,檢察官葉容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李宜穎 法 官 施君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王愉婷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2項 下列各款之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 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 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 一、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 一項規定受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 二、持有該公司之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 三、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 四、喪失前三款身分後,未滿六個月者。 五、從前四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之人。 前項各款所定之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支付 本息能力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 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非股 權性質之公司債,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賣出。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 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二、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 僱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 不   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 三、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 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 占   公司資產,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五百萬元。 附表一:內線交易使用帳戶明細表 被告 編號 使用內線交易之帳戶 交割銀行 備註 黃傳勝 1 新加坡商睿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日盛證券 高雄分公司 35407-9 日盛銀行 00000000000000 李秀惠使用 2 元大商業銀行受託保管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元大證券 博愛分公司 0000000 元大銀行 00000000000000 李秀惠使用 3 黃素琴 國票證券 南港分公司 10862-1 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 李秀惠使用 4 日盛證券 雙和分公司 33785-3 日盛銀行 00000000000000 黃素琴自行使用 5 凱基證券 松山分公司 000000-0 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 李秀惠使用 6 陳建明 統一證券 三多分公司 00350-2 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 李秀惠使用 7 李文欽 富邦證券 391679 李秀惠使用;禁止交易期間無交易 黃章益 8 黃章益 玉山證券 65437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 黃博聞 9 黃藍 元大證券 左營分公司 23565-6 元大銀行 00000000000000 黃博聞使用 附表二:被告使用內線交易帳戶於本案期間交易股票明細表 內線交易帳戶 編號 日期 買進股數 買進金額 平均買價 賣出股數 賣出金額 平均賣價 備註 新加坡商睿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1 0000000 6,000 246,600 41.10 損失金額新台幣24萬8,600元 2 0000000 7,000 287,650 41.09 3 0000000 5,000 205,700 41.14 4 0000000 3,000 123,500 41.17 5 0000000 1,000 40,950 40.95 6 0000000 4,000 163,550 40.89 7 0000000 4,000 162,350 40.59 8 0000000 3,000 121,250 40.42 9 0000000 3,000 121,650 40.55 10 0000000 6,000 243,000 40.50 11 0000000 1,000 40,400 40.40 12 0000000 2,000 80,650 40.33 13 0000000 7,000 280,600 40.09 14 0000000 4,000 160,300 40.08 15 0000000 4,000 161,600 40.40 元大商業銀行受託保管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16 0000000 4,000 164,450 41.11 損失金額新台幣14萬6,050元 17 0000000 2,000 82,000 41.00 18 0000000 4,000 163,800 40.95 19 0000000 3,000 122,350 40.78 20 0000000 6,000 241,300 40.22 21 0000000 10,000 415,350 41.54 22 0000000 10,000 425,550 42.56 23 0000000 10,000 432,050 43.21 黃素琴 24 0000000 7,000 287,650 41.09 7,000 287,500 41.07 10862-1 失金額負新台幣40萬2,720元 25 0000000 14,000 575,950 41.14 6,000 246,350 41.06 26 0000000 14,000 574,600 41.04 5,000 204,100 40.82 27 0000000 6,000 246,500 41.08 28 0000000 4,000 164,050 41.01 29 0000000 8,000 328,450 41.06 2,000 81,200 40.60 30 0000000 10,000 407,600 40.76 31 0000000 3,000 121,400 40.47 1,000 40,200 40.20 32 0000000 5,000 202,400 40.48 33 0000000 11,000 442,350 40.21 7,000 281,450 40.21 34 0000000 3,000 120,950 40.32 35 0000000 3,000 121,050 40.35 36 0000000 5,000 200,700 40.14 37 0000000 6,000 238,750 39.79 3,000 118,500 39.50 38 0000000 1,000 40,300 40.30 10,000 400,200 40.02 39 0000000 12,000 481,250 40.10 23,000 920,200 40.01 40 0000000 7,000 282,000 40.29 84,000 3,413,400 40.64 41 0000000 8,000 333,400 41.68 100,000 4,189,200 41.89 42 0000000 22,000 936,050 42.55 35,000 1,483,650 42.39 43 0000000 15,000 651,350 43.42 55,000 2,394,850 43.54 44 0000000 1,000 40,450 40.45 337,853黃素琴稱自己使用 45 0000000 10000 425,250 42.53 46 0000000 9,000 393,650 43.74 47 0000000 1,000 40,450 40.45 陳建明 48 0000000 3,000 123,250 41.05 獲利1萬5,720元 49 0000000 2,000 82,350 41.18 4,000 164,500 41.13 50 0000000 4,000 164,400 41.10 51 0000000 3,000 122,650 40.88 52 0000000 1,000 41,000 41.00 53 0000000 1,000 41,000 41.00 54 0000000 1,000 40,950 40.95 55 0000000 1,000 40,400 40.40 56 0000000 1,000 40,300 40.30 小計 196,000 457,000 損失金額新台幣78萬1,650元 黃章益 57 0000000 1,000 41,200 41.20 損失金額新台幣4萬700元 58 0000000 1,000 41,000 41.00 59 0000000 1,000 40,400 40.40 60 0000000 1,000 40,500 40.50 61 0000000 1,000 40,400 40.40 62 0000000 1,000 39,600 39.60 63 0000000 1,000 40,000 40.00 64 0000000 3,000 126,000 42.00 65 0000000 1,000 42,750 42.75 黃藍 66 0000000 4,000 160,650 40.16 擬制性獲利新台幣42萬9,830元 67 0000000 24,000 960,150 40.01 68 0000000 21,000 849,500 40.45 69 0000000 62,000 2,600,250 41.94 70 0000000 31,000 1,314,400 42.40 71 0000000 30,000 1,306,500 43.55 564,000 925,000 資料來源:櫃買中心函覆期間108年4月17日至108年5月16日之交易明細表 附件:本案相關書物證 1.馬光KY公司108年4月1日至108年6月6日投資人相對成交買賣有價證券對應表(偵三卷第197-204頁) 2.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108年8月29日證櫃視字第1080059711號函暨交易分析報告(資料卷1第37-49頁) 3.馬光保健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08年8月13日日馬光字第1080813002號函暨股權轉讓相關資料(偵一卷第67-110頁) 4.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視字第108年11月4日證櫃視字第1080064252號函暨資料(偵一卷第257-390頁) 5.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2月10日保結固字第1090001138號函暨投資人相關資料(偵二卷第231-350頁) 6.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113年5月7日證櫃視字第1131201543號函暨交易分析意見書、集團投資人資料、投資人委託成交對應表、投資人相對成交買賣有價證券對應表(偵一卷第111-228頁) 7.黃章益筆記本影印資料(他二卷第211-213頁) 8.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111年3月24日證櫃視字第1110001604號函暨馬光KY公司股票交易明細、內線交易買賣價差計算情形(他一卷第129-135頁) 9.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09年3月16日日銀字第1092E00000000號函暨睿瑋公司、黃福祥客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偵二卷第7-230頁) 10.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暨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二卷第61-68頁) 11.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暨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_元大(偵二卷第69-76頁) 12.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暨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匯款憑證(偵二卷第77頁) 13.國泰世華銀行函暨黃素琴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二卷第79-132頁) 14.黃素琴玉山銀行匯款單(偵二卷第133-頁) 15.國泰世華銀行匯款單(偵二卷第135-140頁) 16.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暨黃素琴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二卷第141-146頁) 17.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函暨陳建明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二卷第147-155頁) 18.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函暨黃彰益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二卷第157-176頁) 19.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函暨黃博聞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二卷第209-230頁) 20.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暨黃藍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二卷第192-205頁) 21.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暨黃藍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二卷第206-208頁) 22.日盛活暨商業銀行函暨黃素琴帳戶匯款明細、存款憑證(他二卷第321-323頁) 23.本院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453-531頁)、扣案物品照片(偵三卷第333-355頁)、扣押物品清單(偵三卷第297-313頁) 24.馬光-KY公司108年度歷史重大訊息公開資訊觀測站資料(他一卷第71-91頁) 25.馬光KY公司公開資訊觀測站之歷史重大訊息、網路新聞截圖(他一卷第165-178頁) 26.睿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指派代表人報備表_黃傳勝(他一卷第93-95頁) 27.內線交易分析資料(他二卷第83-93頁) 28.交易IP位置查詢資料(他二卷第95-107頁) 29.黃傳勝扣案手機中對話紀錄(他二卷第41-44頁) 30.黃藍名義之證券帳戶買賣馬光-KY公司異動資料(他二卷第287-288頁) 31.扣押之黃藍雜記及影印資料(他二卷第251-254頁) 32.黃藍扣案手機與Ms.Huang對話紀錄照片(他二卷第333頁) 33.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數位證據檢視報告(偵二卷第389-411頁) 34.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13年1月24日高市法字第11368507740號函暨最新馬光KY交易分析資料(他一卷第247-262頁) 35.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10年6月23日高市法字第11068550290號函暨調查報告(他一卷第5-22頁) 36.馬光-KY公司之商工登記資料、董監事查詢(偵二卷第369-379頁) 37.睿瑋投資公司商工登記資料、董監事查詢(偵二卷第381-385頁) 38.黃傳勝、黃章益、黃博聞戶籍、三等親、擔任董監事、職業、入出境查詢資料(偵二卷第351-368頁) 39.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12年4月20日高市法字第11268547700號函調查情形(他一卷第187-231頁) 40.黃博聞113年8月20日繳回42萬9830元之贓證物款收據(偵三卷第363-365頁) 41.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111年11月8日證櫃視字第1110011586號函暨馬光KY交易明細光碟(他一卷第163頁) 42.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111年6月30日證櫃視字第1110005287號函暨交易分析光碟(他一卷第157頁) 43.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112年4月14日證櫃視字第1121200928號函暨交易分析光碟(他一卷第185頁) 44.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113年9月25日證券保法字第1130003745號函(院卷第57-5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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