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08 日
- 法官蔣文萱、林怡姿、吳俞玲
- 法定代理人楊雯蘭、謝忠和
- 原告黃婉貞、陳盈穎、陳蓉蓉
- 被告邱翔舜、上緯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兼、何冠瑤、光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102號 原 告 黃婉貞 陳盈穎 陳蓉蓉 被 告 邱翔舜 上緯工程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楊雯蘭 被 告 何冠瑤 光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謝忠和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59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蔣文萱 法 官 林怡姿 法 官 吳俞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許孟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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