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396號
- 原告
- 劉家和
- 被告
- TAN CHE HOK(馬來西亞裔,中文名:陳志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41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所載。
二、因本件未行言詞辯論,故無被告答辯聲明及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一案,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141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