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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396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林怡姿

原告
劉家和
被告
TAN CHE HOK(馬來西亞裔,中文名:陳志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41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所載。

二、因本件未行言詞辯論,故無被告答辯聲明及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一案,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141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怡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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