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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78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方錦源黃立綸都韻荃

原告
張家興 地址詳卷
被告
陳基元 地址詳卷
訴訟代理人
任進福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13年度易字第3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又本件刑事部分雖經本院113年度易字第31號刑事判決就被告所犯公然侮辱罪部分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在案,然因原告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未就其請求遭不法侵害之精神慰撫金額說明哪些部分係傷害罪、哪些部分係公然侮辱罪之詳細計算依據,致無從將本院上開刑事判決對被告為有罪及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之請求金額加以分割,而不能將刑事判決無罪諭知部分之民事請求損害賠償部分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規定判決駁回,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黃立綸

法 官 都韻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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