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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821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陳芸珮王冠霖張瀞文

原 告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智
訴訟代理人
徐弘儒律師
柯凱洋律師
被 告
楊長都
黃湘儀
蔡永寬【已歿】
許秋尉

上列被告4人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7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芸珮

法 官 王冠霖

法 官 張瀞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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