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3 分鐘讀完 全文 4,26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3337號

公共危險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陳盈吉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寧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9499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4年度審交訴字第155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劉寧德犯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致人受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將「公路監理資訊連結作業-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更正為「公路監理資訊連結作業-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並刪除「證人即告訴人張峯銘於偵查中之證述」、且補充「被告劉寧德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駕駛人駕駛汽車,本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且汽車行駛時,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0條第1項前段及第94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06條第5款定有明文。查被告雖未領有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此有公路監理資訊連結作業-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在卷可稽,惟依其知識能力及駕駛經驗,對於上開規定理應知之甚詳,而依當時客觀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然被告竟未注意車前狀況,逕行闖越紅燈,肇致本案交通事故之發生,其駕駛行為顯有過失甚明。再者,告訴人張峯銘確因本件交通事故受有如附件起訴書事實欄所載之傷勢,有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過失駕駛行為與告訴人所受前揭傷害間,確有相當因果關係。綜上,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致人受傷罪,及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㈡刑之加重:

⒈被告因無照駕車犯過失傷害罪,漠視駕駛證照規制,且過失導致本件車禍之情節,亦係違背基本之行車秩序,足見其忽視道路交通安全而致生本件法益損害,裁量加重亦不致過苛或違反比例原則,爰就被告所犯過失傷害部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加重其刑。

⒉至起訴意旨並未主張被告本件肇事逃逸犯行應論以累犯,遑論就構成累犯之事實、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參照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民國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本院毋庸依職權調查並為相關之認定,然被告前科素行仍依刑法第57條第5款規定於量刑時予以審酌,併予敘明。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其並未考領有普通重型機車之駕照,仍駕駛普通小型車上路,且因前揭過失而肇致本件交通事故,造成告訴人受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傷勢,並騎車逃離現場,所為實有不該;且被告雖有與告訴人成立調解,然至今仍未履行,犯罪所生之損害未獲填補,有調解筆錄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在卷可稽。兼衡被告違反注意義務之情節、告訴人之傷勢嚴重程度,暨其於警詢時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事涉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詳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前科之素行(詳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一切具體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歐陽正宇提起公訴,檢察官鄭舒倪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 6 月
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 1 年以
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
或免除其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
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
罰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
事責任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
二、駕駛執照經吊銷、註銷或吊扣期間駕車。
三、酒醉駕車。
四、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駕車。
五、行駛人行道、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
  岔路口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
六、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四十公里以上。
七、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
八、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
  暫停。
九、二輛以上之汽車在道路上競駛、競技。
十、連續闖紅燈併有超速行為。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
,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
減輕其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9499號
  被   告 劉寧德
上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寧德未考領有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於民國113年12月22
    日14時2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甲
    車),沿高雄市三民區鼎金後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至與鼎金後
    路41巷口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且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
    可以煞停之距離,並應遵守燈光號誌之指示行車,而依當時天
    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
    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未注意前方車況及保持適當
    間隔,闖越紅燈貿然前行;適有張峯銘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乙車),在甲車同向、同車道前方欲左轉
    鼎金後路41巷時,遭甲車自後方追撞,致張峯銘人車倒地,
    受有頭部外傷及左膝開放性傷口之傷害。詎劉寧德於肇事後
    ,明知已有人受傷,竟未停留現場等候警方處理及採取必要之
    救護措施,或留下任何聯繫資料,即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逕自
    駕駛甲車逃離現場。
二、案經張峯銘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劉寧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⒈被告於上揭時、地駕駛甲車,與告訴人騎乘之乙車發生擦撞之事實。 ⒉被告於本件交通事故發生後,未等待警方到場處理,即逕行駕駛甲車離開事故現場之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張峯銘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⒈告訴人於上揭時、地騎乘乙車與被告駕駛之甲車發生擦撞,致告訴人倒地受傷之事實。 ⒉被告於本件交通事故發生後,未報警或採取必要之救護措施,且未經告訴人同意,即駕駛甲車逕行離開現場之事實。 3 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1、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及車損照片、 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及影片光碟等 ⒈甲車與乙車行進方向及交通事故發生時之客觀狀態。 ⒉被告於案發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 ⒊被告就本件交通事故有上開肇事原因之事實。 ⒋被告於交通事故發生後,未停留現場及採取必要之救護措施,即駕駛甲車離開事故現場之事實。 4 公路監理資訊連結作業-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 被告未考領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之事實。 5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 告訴人因本件交通事故而受有前揭傷害之事實。 
二、所犯法條: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
    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犯過失傷害、
    同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
    致人受傷而逃逸等罪嫌,請依法論科並就過失傷害部分加重其
    刑。
(二)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檢 察 官 歐陽正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