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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917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林英奇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邱淑琪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速偵字第4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邱淑琪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證據部分「高雄巿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1份」更正為「高雄巿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3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邱淑琪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酒後駕車為極度危險之行為,對於駕駛人自身及其他道路使用者之生命、身體、財產均生重大危害,被告前曾有酒後駕車行為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之紀錄,對於酒駕行為之危險性自無不知之理,竟仍率爾於酒後駕車上路,其輕率之駕駛行為,足認其心存僥倖,自有不當,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幸未肇事致生實害,係騎乘普通重型機車於市區道路上,測得之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1毫克,兼衡其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及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俊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英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速偵字第428號
  被   告 邱淑琪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淑琪於民國114年3月12日22時許至同日22時30分許止,在
    高雄市鼓山區華榮路某餐廳內飲用啤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
    度每公升達0.25毫克以上,已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於
    同日23時35分許,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
    騎乘屬於動力交通工具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行駛於道路。嗣於同日23時41分許,行經高雄市鼓山區華榮
    路與華泰路口,因未依交通號誌行駛而為警攔查,發現其身
    有酒氣,於同日23時58分許對其施以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
    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1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邱淑琪於警詢時及偵訊中均坦承不
    諱,復有酒精濃度測定單、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
    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高雄巿
    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查車籍
    資料各1份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
    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檢 察 官 陳俊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字第917號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