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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訴字第68號

公共危險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賴建旭蔡培彥黃則瑜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謝美淋
選任辯護人
杜貞儀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70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肇事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謝美淋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就涉犯肇事逃逸罪部分自白犯罪,並經檢察官與被告於民國115年8月12日準備程序中表示對本件肇事逃逸罪部分同意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等語,有該日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稽,本院認為本件被告涉犯肇事逃逸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至被告涉犯過失傷害罪業部分據告訴人撤回告訴,由本院另行處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建旭

                    法 官 蔡培彥

                    法 官 黃則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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