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單聲沒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05 日
- 法官林書慧
- 當事人黃寶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4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寶嫻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4年度執 聲字第5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寶嫻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惟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 11年度偵字第1832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處分期 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又前開案件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係仿冒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物品,有圓創品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Sumikkogurashi(角落小夥伴)鑑定報告書、SAN-X鑑 定報告書各1份、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 比對報告1份(見警卷第32頁、第33頁、第98-99頁)在卷可稽,堪認前開扣案物確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 ㈡、至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聲請人雖亦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 商標法第98條等規定聲請沒收,然據萬國法律事務所之鑑定結果,認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無法判定為侵權品等情,有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1份(見 警卷第100-101頁)在卷可憑,且上開緩起訴處分書亦記載 此部分扣押物非屬仿冒商標商品明確,是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難認屬於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自無從依商標法第98條等相關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書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李欣妍 ◎、附表一: 編號 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 1 仿冒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拉拉熊商標之便利貼 4套 2 仿冒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角落小夥伴商標之坐墊 2個 3 仿冒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角落小夥伴商標之便利貼 3套 4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HELLO KITTY商標之便利貼 7套 5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HELLO KITTY商標之紙膠帶 4個 6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雙子星商標之便利貼 16套 7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美樂蒂商標之便利貼 5套 8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大耳狗商標之便利貼 4套 9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大耳狗商標之襪子 2個 10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大眼蛙商標之襪子 3個 11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大眼蛙商標之便利貼 9套 12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蛋黃哥商標之便利貼 9套 13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蛋黃哥商標之膠帶 2個 14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庫洛米商標之便利貼 4套 15 仿冒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角落小夥伴商標之筆記本 1個 ◎、附表二: 編號 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 1 大眼蛙商標貼紙 1個 2 「HELLO KITTY」商標橡板擦 1個 3 雙子星商標橡皮擦 1個 4 大耳狗商標袋子 6個 5 布丁狗商標便利貼 2包 6 布丁狗商標袋子 6個 7 蛋黃哥商標袋子 6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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