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單聲沒字第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11 日
- 法官陳川傑
- 當事人柯昭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8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昭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 度執聲字第12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0203號柯昭宏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查扣之仿冒物品如附件24件及扣案款1000元(112檢管349),因屬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犯罪所得,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 第1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 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 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 字第1020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 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 ㈡、本案扣得如【附表】編號一至九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確係仿冒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大耳狗」、「酷洛米」、「美樂蒂」、「HELLOKITTY」商標、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蠟筆小新」商標、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哆啦A夢」商標及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Sumikkogurashi(角落小夥伴)」商標之物品,有萬國法律事務所出 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1份、國際影視有限公司出 具之鑑定報告2份及Sumikkogurashi(角落小夥伴)鑑定報 告書1份在卷可稽(見112年度他字第1049號卷第81至82頁、警卷第18至21頁、第52至54頁、第72頁),堪認前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是以,本件聲請人聲請單 獨沒收此部分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㈢、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 規定旨在優先保障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如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或犯罪行為人已自動賠償被害人,而完全填補其損害者,自不得再對犯罪所得宣告沒收,以免犯罪行為人遭受雙重剝奪(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491 號判決參照)。換言之,所謂實際合法發還,是指因犯罪而生民事或公法請求權已經被實現、履行之情形而言,不以發還扣押物予原權利人為限,其他如財產犯罪,行為人已依和解條件履行賠償損害之情形,亦屬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 上字第1673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扣案如【附表】編號十所示之現金新臺幣(下同)1000元部分,固係被告於警詢中自動繳回,且供承係販售上開仿冒商標商品之犯罪所得等詞(見警卷6頁)。惟被告嗣後業與商標使用權人國際影視 有限公司、圓創品牌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並賠償完畢,且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之民事責任,有刑事陳報狀、和解契約書及切結書在卷可佐(見偵卷第33至37頁、第47至48頁),堪認本件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自不得再就扣案被告所有之現金1000元予以沒收。從而,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蔡靜雯 【附表】: 編號 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 備註 一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大耳狗商標之玩偶 3件 112年度檢管字第349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12年度偵字第10203號卷第15至16頁) 二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酷洛米商標之玩偶 4件 三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美樂蒂商標之玩偶 3件 四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美樂蒂商標之襪子 2件(1雙) 五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HELLO KITTY商標之襪子 4件(2雙) 六 仿冒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蠟筆小新商標之襪子 2件(1雙) 七 仿冒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哆啦A夢商標之襪子 2件(1雙) 八 仿冒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Sumikkogurashi(角落小夥伴)商標之襪子 2件(1雙) 九 仿冒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哆啦A夢商標之襪子(警方蒐證購得) 2件(1雙) 十 現金(新臺幣) 1,000元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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