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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交訴字第293號

公共危險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呂明燕吳書怡都韻荃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艷珠
選任辯護人
林正旺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75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肇事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艷珠因涉犯公共危險等罪嫌,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就肇事逃逸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就此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至於被告另被訴過失傷害部分,由本院另行判決,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明燕

                 法 官 吳書怡

                 法 官 都韻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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