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呂明燕、都韻荃、郭振杰
- 法定代理人林慧香
- 原告歐陽妤珊
- 被告焦志傑、吉億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40號 原 告 歐陽妤珊 被 告 焦志傑 吉億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慧香 上列被告焦志傑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審交易字第63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明燕 法 官 都韻荃 法 官 郭振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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