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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40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呂明燕都韻荃郭振杰

原告
歐陽妤珊
被告
焦志傑
被告
吉億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慧香

上列被告焦志傑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審交易字第63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明燕

法 官 都韻荃

法 官 郭振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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