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40號
- 原告
- 歐陽妤珊
- 被告
- 焦志傑
- 被告
- 吉億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慧香
上列被告焦志傑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審交易字第63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40號
上列被告焦志傑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審交易字第63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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