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易字第1808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蘇進益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97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蘇進益因於民國114年4月4日對告訴人黃正義涉犯妨害名譽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9771號),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刑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1紙存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