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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易字第1808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林裕凱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蘇進益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97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蘇進益因於民國114年4月4日對告訴人黃正義涉犯妨害名譽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9771號),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刑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1紙存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裕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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